邓杰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3 22:39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刑初字第5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杰,男,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春玉,吉林刘春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国华,吉林刘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刑诉(20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杰犯受贿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 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8日、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受理后,案件审理过程中,于2015年12月29日延长审限一次。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因补充侦查于2016年4月12日建议延期审理,我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2014年5月11日补查完毕,继续审理。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文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杰及其辩护人刘春玉、刘国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杰任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于2012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白山市某某装饰公司,从白山市某建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白山市国土资源局综合服务大厅工程中,承揽到玻璃幕墙及断桥窗制作安装分包工程,之后于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邓杰收受白山市某某装饰公司总经理朱某某现金人民币6万元。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的证据有:被告人邓杰国家机关干部档案及职务任免文件、国土局玻璃幕墙及断桥窗制作安装合同等书证;证人朱某某、陈某甲、石某某、刘某甲、邓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邓杰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邓杰任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于2009年利用职务便利将褚某某以事业编制安排在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工作,并于2010年春节前收受褚某某母亲于某某汇现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邓杰任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于2009年利用职务便利将刘某乙(曾用名刘某某)以事业编制安排在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工作,并于2009年年末收受刘某乙父亲刘某丙用茶叶盒装好托人转交的现金人民币6万元。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的证据有:被告人邓杰国家机关干部档案及职务任免文件、白山国土资源字(2009)159、160号文件、准调通知单等书证;证人于某某汇、褚某某、周某甲、王某甲、李某甲、姜某甲、刘某丙、刘某乙、王某乙、石某某、刘某甲、邓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邓杰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邓杰任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白山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陈甲伟为了被告人邓杰能够在土地行政审批中为公司提供便利,分别于2011年送给被告人邓杰现金人民币5万元,2013年送给被告人邓杰现金2万元。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的证据有:被告人邓杰国家机关干部档案及职务任免文件、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会计记账凭证等书证;证人陈甲伟、石某某、刘某甲、邓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邓杰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邓杰在任白山市规划局局长期间,白山市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许某某,为了尽快使公司承建的向阳家园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通过规划行政审批,于2008年安排公司副经理王某丙送给被告人邓杰现金人民币2万元。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的证据有:被告人邓杰国家机关干部档案及职务任免文件、白山市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阳家园二期工程规划审批资料等书证;证人许某某、王某丙、石某某、刘某甲、邓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邓杰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邓杰任规划局局长期间,白山市某丙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了被告人邓杰能够在工程项目的规划行政审批中为公司提供便利,于2006年送给被告人邓杰现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邓杰任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白山市某丙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了被告人邓杰能够在土地行政审批中为公司提供便利,于2011年送给被告人邓杰现金人民币5万元。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的证据有:被告人邓杰国家机关干部档案及职务任免文件等书证;证人时某某、宋某乙、石某某、刘某甲、邓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邓杰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邓杰任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于2010年在未缴纳购房款的情况下,找到白山市宏信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李李某丁,要求入住该公司开发的白山市住建局集资楼,彩虹家园7号楼1单元802室和902室,李李某丁将房屋钥匙交给被告人邓杰后,替被告人邓杰缴纳了购房款,被告人邓杰在明知自己未支付购房款的情况下,于2011年入住彩虹家园7号楼1单元802室和902室,并于2012年4月10日为自己办理了产权登记,将价值人民币44.4235万元的房屋据为己有。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的证据有:被告人邓杰国家机关干部档案及职务任免文件等书证;证人李李某丁、李某戊、江某丙、吴某丙、王某乙、石某某、邓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邓杰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邓杰任白山市建筑设计院院长期间,在为白山市轻化建筑公司工程项目进行设计过程中,白山市轻化建筑公司负责人张某丙发为了感谢被告人邓杰在减免设计费上的照顾,于1998年送给被告人邓杰一套位于红旗街鼎华楼的108号营业用房,面积208平米,经吉林某丁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1998年该处房产市值人民币93.6万元。

被告人邓杰任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白山市某戊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张某丙发为了被告人邓杰能够在土地行政审批中为公司提供便利,于2011年送给被告人邓杰现金人民币10万元。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的证据有:被告人邓杰国家机关干部档案及职务任免文件等书证;证人张某丙发、张某丁、郝某某、于某丁、石某某、刘某甲、邓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邓杰的供述和辩解;吉林某丁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房地产估价报告。

被告人邓杰任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白山二建建筑工程公司在2011年参与白山市国土资源局综合服务大厅工程竞标过程中,在被告人邓杰女儿结婚期间由公司总经理陈某甲送给被告人邓杰现金人民币10万元。工程中标后,公司总经理陈某甲送给被告人邓杰现金人民币10万元。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的证据有:被告人邓杰国家机关干部档案及职务任免文件、白山市国土资源局综合服务大厅工程施工合同等书证;证人陈某甲、张某戊、石某某、刘某甲、邓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邓杰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邓杰任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江源县城真装饰装潢公司负责人韩某戊,为了在凑建齐欣煤矿过程中,能够顺利通过白山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审批,分别于2010年、2011年、2012年送给被告人邓杰现金人民币共计8万元。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的证据有:被告人邓杰国家机关干部档案及职务任免文件、齐欣煤矿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材料;证人韩某戊、石某某、刘某甲、邓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邓杰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邓杰任白山市规划局局长期间,白山市某戊房地产开发公司第四分公司(白山市林业局建筑公司)负责人薛某某,为了尽快使公司承建的某戊花园B区工程通过规划行政审批,送给被告人邓杰现金人民币5万元。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的证据有:被告人邓杰国家机关干部档案及职务任免文件、白山市某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规划审批资料;证人薛某某、张某丙发、石某某、刘某甲、邓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邓杰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邓杰任白山市规划局局长期间,于2006年拟在江源区设立白山市规划局江源分局,原江源区住建局副局长王某巳为了能够在新设立的白山市规划局江源分局担任局长,送给被告人邓杰现金人民币2万元。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的证据有:被告人邓杰国家机关干部档案及职务任免文件、白山市某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规划审批资料;证人王某巳、石某某、刘某甲、邓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邓杰的供述和辩解。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邓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29.023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邓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辩称其收受的商业用房评估为93.6万不合理。

辩护人刘春玉、刘国华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收受的商业用房评估为93.6万不符合当年市场价格,不合理;3、被告人到案后始终认罪;4、积极退赃;5、受贿情节不严重,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6、被告人无前科劣迹。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邓杰任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于2012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白山市某某装饰公司,从白山市二建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白山市国土资源局综合服务大厅工程中,承揽到玻璃幕墙及断桥窗制作安装分包工程,之后于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邓杰收受白山市某某装饰公司总经理朱某某现金人民币6万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国土局玻璃幕墙及断桥窗制作安装合同证实,白山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15日,将白山市国土资源局综合服务大厅玻璃幕墙及断桥铝窗工程,转包给白山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存款账户信息及明细账查询单证实,户名:朱某某,账号4340620871997777,于2013年1月24日由白山市某某装饰有限公司网银转入10万元,之后于当日取现10万元。

3、白山市某某装饰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及营业执照证实,白山市某某装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朱某某,以及企业资质和工商行政登记情况。

4、邓杰的自述材料证实,邓杰收受白山市某某装饰有限公司朱某某人民币6万元的经过。

5、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白山某某装饰有限公司是朱某某开办的公司。2006年,邓杰包保某某公司时,朱某某认识的邓杰。2012年邓杰在国土局当局长后,国土局要新建综合服务大厅,朱某某找邓杰让其帮忙跟下面的人说一下,让某某公司承揽断桥窗工程。之后某某公司顺利承包了市国土局的断桥窗和玻璃幕墙两项工程。2013年春节前,为了感谢邓杰给了这两项工程,朱某某从其建行卡里取了10万元钱,其中6万元钱在邓杰国土局的办公室给了邓杰,并说了一些感谢他的话,邓杰收下了。断桥窗、玻璃幕墙是包括在白山二建承包土建项目里,朱某某是和白山二建签的市国土局断桥窗、玻璃幕墙工程合同。

6、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陈某甲在白山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2011年二建公司承建白山市国土局办公楼的所有的工程,其中很多工程都是再发包出去,国土局办公大楼的玻璃幕墙及断桥铝窗工程设计发包给了朱某某的某某装饰公司。在开工建设的过程中,国土局局长邓杰跟陈某甲说办公楼的玻璃幕墙及断桥窗制作安装工程能不能发包给朱某某,陈某甲同意了,并将玻璃幕墙及断桥窗制作安装工程发包给了白山市某某装饰公司。二建公司跟白山市某某装饰公司签的合同。

5、被告人邓杰的供述证实,朱某某是白山某某装饰有限公司的经理。朱某某的某某装饰公司是邓杰在任规划局局长时的包保企业。2012年朱某某承揽了市国土局综合服务大厅的玻璃幕墙和断桥窗工程。2013年春节前,朱某某到邓杰的国土局办公室找邓杰,说这几年非常感谢邓杰,并拿出一个黑色塑料袋送给邓杰,邓杰接过来放在办公桌下面。朱某某走了之后,邓杰打开袋子看见里面装了6万元钱。当时为了扶持企业发展,邓杰利用当规划局长和国土局局长的便利条件帮朱某某承揽一些装饰工程。在朱某某承包市国土局综合服务大厅的玻璃幕墙和断桥窗工程项目上,邓杰给陈某甲打的电话,让陈某甲把玻璃幕墙和断桥窗工程项目分包给了朱某某。朱某某给邓杰的钱,邓杰都拿回家给其爱人石某某了。

(二)被告人邓杰任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于2009年利用职务便利将褚某某以事业编制安排在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工作,并于2010年春节前收受褚某某母亲于某某汇现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邓杰任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于2009年利用职务便利将刘某乙(曾用名刘某某)以事业编制安排在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工作,并于2009年年末收受刘某乙父亲刘某丙用茶叶盒装好托人转交的现金人民币6万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白山市国土资源局白山国土资源字(2009)159、160文件、准调通知单、白山市国土资源局证明证实,刘某乙(曾用名:刘某某)于2009年12月24日进遍调入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培训中心;褚某某于2009年12月24日进遍调入土地评估所。

2、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褚某某,曾用名褚慧晶;刘某乙,曾用名刘某某。

3、邓杰的自述材料证实,邓杰收受于某某汇人民币10万元、收受刘某丙人民币6万元的经过。

4、证人于某某汇的证言证实,2009年八九月份,邓杰任白山市国土局局长,于某某汇到邓杰办公室找到邓杰,把褚某某的情况跟邓杰说了,并求邓杰帮褚某某在国土局安排个工作,邓杰当时答应了。2009年年末,邓杰告诉于某某汇,把褚某某安排到国土局所属土地估价所,属自收自支事业编制。褚某某于2010年1月到国土局报到上班。为了感谢邓杰,2010年春节前,于某某汇到了邓杰在喜丰花园的家,当时只有邓杰自己在家,临走时,于某某汇从其随身拎的女士包中拿出事先准备好的10万元钱扔到了沙发上,然后跟邓杰说感谢他的帮忙,接着就走了。褚某某到白山市国土局所属土地估价上班没有参加过笔试、面试等招考程序,是直接去上的班。

5、证人褚某某的证言证实,褚某某2010年1月至今在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矿权交易中心任科员(2014年以前叫土地估价所),属国土资源局自收自支部门。褚某某实际在政策法规科员岗位上工作。2009年12月,褚某某继母于某某汇告诉褚某某让其到白山市国土资源局报到上班。褚某某到国土资源局报到,被分到白山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科员岗位上班。褚某某进入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工作没有经过相关考试、考核程序。

6、证人周某甲的证言证实,2009年12月,邓杰把周某甲叫到他办公室,让周某甲给褚某某和褚慧晶向编办打一个调入请示,打完请示找邓局长签完字后就送去编办了,编办下达准调通知单后,邓局长发现请示打错了,褚某某和褚慧晶是同一个人,褚某某以前的名字叫褚慧晶,其实应该是给褚某某和刘某某打请示报告。邓杰又让周某甲给刘某某单独打一份调入请示。刘某乙以前叫刘某某,调入国土局以后改成了刘某乙。市国土资源局培训中心和土地估价所都是国土局直属事业单位,是完全自收自支的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培训中心和土地估价所进编都需要国土资源局向编办打调入请示,经市主管领导和编办同意,给国土资源局下发准调通知单,入编人拿着准调通知单到编办办理相关调入手续。

7、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白山市内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编制是属于编办的管辖范围,凡白山市内机关事业单位的入编手续都要经过编办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入编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考录,二是选调,三是领导签批。白山国土资源字(2009)159、160号请示是王某甲签字。这两份请示中的褚某某和刘某乙符合进遍条件,这两份请示是经过主管副市长赵晓君签批的,编办是严格按程序办的。

8、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09年九十月份,刘某丙找李某甲帮刘某乙安排工作,李某甲觉得市国土局挺好,而且当时李某甲的领导时任市人大环资委主任的姜某甲跟邓杰关系挺好,李某甲找姜某甲帮忙找邓杰在国土局给安排工作,姜某甲答应了。2009年年末,刘某乙的工作就办成了,是事业编制,但属自收自支,在国土局培训中心上班。之后,刘某丙找李某甲说邓杰帮忙给办了工作,应该好好答谢一下,并拿出一盒茶叶,外面是用手拎兜装的,让李某甲转交给邓杰,李某甲拎着茶叶,在姜某甲办公室把茶叶交给了姜某甲,让其转交给邓杰。2010年春节时,刘某丙跟李某甲说他当时在茶叶盒里放了6万元现金。刘某乙到白山市国土局培训中心上班没有参加过笔试、面试等招考程序,是直接去上的班。

9、证人姜某甲的证言证实,姜某甲认识邓杰,曾经是邓杰的领导。2009年年初,姜某甲在市人大任环资委主任委员,李某甲是秘书科科长,李某甲找姜某甲说他有一个亲属大学毕业后一直在家待业,他的家里人打听过了,据说市国土局直属的培训中心有空编名额,李某甲知道姜某甲和邓杰的关系比较好,让姜某甲帮忙跟邓杰说一声,把他的这个亲属安排进去,姜某甲答应了。姜某甲给邓杰打电话说向邓杰推荐一个女大学生,让邓杰给安排一下,邓杰答应帮忙给想想办法。过了挺长时间邓杰也没回信,李某甲一直催,姜某甲就把邓杰的电话号码给了李某甲,让李某甲以姜某甲的名义跟邓杰联系,姜某甲就没再过问这件事。2009年年底,李某甲到姜某甲的办公室说他那个亲属的工作邓杰给办成了,拿着一个包装精致的茶叶说是给邓杰的,对他表示答谢。邓杰的司机到姜某甲办公室取走了茶叶。2010年六七月份,李某甲说在茶叶盒里装了6万元钱,是那个女大学生的父母为了感谢邓杰的钱。

10、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实,刘某丙的连襟李某甲在市人大上班。2009年九十月份,刘某丙把其想给刘某乙在白山市找个工作的事跟李某甲说了,李某甲答应帮忙找找人。2009年年末,李某甲通知刘某丙说刘某乙的工作办成了,是到市国土资源局上班,但属自收自支,接着刘某乙就得到通知到市国土局报到上班。李某甲说是市国土局局长邓杰给办的,为了感谢邓杰,刘某丙在家中拿出之前就有的一盒茶叶,把里面的茶叶拿出来,把6万元现金放在了里面,用一个手拎兜装上,找到李某甲说邓杰帮刘某乙办了工作,要答谢他,并把茶叶盒里放钱的拎兜交给了李某甲,让他把茶叶转交给邓杰。2010年春节时,李某甲说他把茶叶转交给了邓杰,刘某丙说当时在那茶叶盒里放了6万元现金。刘某乙到白山市国土局上班没有参加过笔试、面试等招考程序,是直接去上的班。

11、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2010年1月至今,刘某乙在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培训中心人科员,2013年培训中心于国土局下属的其它两个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合并成了现在的地质监测站,刘某乙的编制在地质监测站,实际在人事教育科和土地利用科的岗位上工作。2009年12月,刘某乙的母亲告诉刘某乙让其到白山市国土资源局报到上班,刘某乙到国土资源局报到被分到白山市国土资源局人事教育科科员岗位上上班,后来又借调到了土地利用科。刘某乙进入白山市国土资源局没有经过相关考试、考核程序。

1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王某乙2009年初到国土局参加工作,给国土局局长邓杰开车期间到过姜某甲办公室取过一次茶叶,回来之后王某乙就交给邓杰了。

13、被告人邓杰的供述证实,2009年秋天,邓杰刚到国土局当局长,于某某汇到市国土局老办公楼的办公室找到邓杰,说她女儿从学校毕业后一直没找到工作,听说市国土局事业单位还有空编,让邓杰想办法给安排一下,邓杰答应帮忙想想办法。因为当时全省还没有联网,如果事业单位有空编,只要经过市政府同意就可以直接进人,当时市国土局所属的土地估价所有空编,邓杰就把于某某汇的女儿安排到了土地估价所工作。办完手续后这个女孩一直就在市国土局工作了。2010年春节前,于某某汇来到喜丰花园小区邓杰家,邓杰自己在家,临走时拿出来10万元钱放到了邓杰家的沙发上,说是感谢邓杰给她女儿安排工作,邓杰把钱收下了。邓杰把这10万元钱给石某某了。2009年年初,时任市人大环资委主任的姜某甲给邓杰打电话,让邓杰帮忙安排一个女大学生,邓杰答应了,但一直也没办,直到2009年秋天,给于某某汇的女儿褚某某安排工作时,邓杰让市国土局人事科一起把姜某甲让其帮忙的这个女大学生一起给市编办打了报告,找市政府领导签了字,把这个女大学生一起安排到了市国土局所属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2010年春节前,姜某甲给邓杰打电话说,邓杰给安排工作的那个女大学生的家属为了感谢邓杰,送给邓杰一盒茶叶,让姜某甲转交给邓杰。邓杰让司机王某乙去姜某甲那把茶叶取回来,打开一看茶叶盒里装了6万元钱,邓杰收下了。这6万元钱放在单位,基本上都用于个人花销了,主要是朋友间的礼上往来,还有就是平时的吃吃喝喝了。

(三)被告人邓杰任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白山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陈甲伟为了被告人邓杰能够在土地行政审批中为公司提供便利,分别于2011年送给被告人邓杰现金人民币5万元,2013年送给被告人邓杰现金2万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白山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会计记账凭证证实,2011年4月14日,陈甲伟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出10万元,其中包括送给邓杰的礼金5万元。

2、白山市某房地产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成交确认书、建设用地审批表证实,2009年、2010年、2013年白山市某房地产公司均在白山市国土资源局有土地行政审批项目。

3、白山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企业信息及营业执照证实,公司法人代表陈甲伟,以及企业资质和工商行政登记情况。

4、邓杰的自述材料证实,邓杰收受白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甲伟人民币7万元的经过。

5、证人陈甲伟的证言证实,陈甲伟是白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董事长。2011年的四五月份,陈甲伟听说邓杰女儿要结婚,就去了邓杰国土局的办公室给了邓杰5万元钱,邓杰把钱收下了。当时邓杰是白山市国土局局长,国土局在业务上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制约的作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必须与国土局搞好关系,以便公司的一些相关业务不会在白山市国土局遇到阻碍。陈甲伟给邓杰这5万块钱是从公司账上支出来的。2013年邓杰父亲去世时,陈甲伟在白山市殡仪馆直接给了邓杰2万元钱。给邓杰钱是为了和邓杰处好关系。给邓杰的这2万元钱是代表公司给的。邓杰没有为公司提供具体的帮助,就是某公司到市国土局办理审批手续时,能够方便些,不会遇到什么阻碍。

6、被告人邓杰的供述证实,陈甲伟是白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经理。2011年5月初,邓杰女儿要结婚,陈甲伟知道这件事,带着一个纸袋到邓杰国土局的办公室找邓杰,临走时把带来的纸袋放在邓杰办公桌上,说邓杰女儿要结婚了,给孩子买些嫁妆,还说这些年,邓杰没少给他帮助,邓杰就收下了。陈甲伟离开后,邓杰看了一下袋子里一共是5万元。邓杰只是给陈甲伟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了一些房地产开发方面的建议,在项目审批上都是按照程序办的,只是在效率上能快些,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况下,有时他公司的项目只要把主要手续办完,不用全部办完,就可以开工。2013年1月邓杰父亲去世时,陈甲伟在白山市殡仪馆给邓杰送了1万或2万元钱。邓杰把钱都给其爱人石某某了。

(四)被告人邓杰在任白山市规划局局长期间,白山市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许某某,为了尽快使公司承建的向阳家园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通过规划行政审批,于2008年安排公司副经理王某丙送给被告人邓杰现金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白山市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材料证实,白山市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向阳家园二期工程的白山市规划局项目审批材料。

2、白山市某乙房地产开发公司企业信息及营业执照证实,公司法人代表许某某,以及企业资质和工商行政登记情况。

3、邓杰的自述材料证实,邓杰收受白山市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许某某人民币2万元的经过。

4、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实,许某某2002年成立的白山市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某某是法人代表。王某丙是公司的副总。2007年八九月份,许某某的公司当时负责建设白山市向阳小区的棚户区改造的工程项目,邓杰当时是市规划局局长,为了2007年二期棚户区改造工程能够尽快开工,需要尽快办理规划手续,许某某给了王某丙2万元钱,让他给邓杰送去,让邓杰尽快给办一下规划手续。王某丙回来跟许某某说邓杰收下了。邓杰收下这2万元钱之后没多长时间手续就办下来了。

5、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2007年七八月份,白山市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在办理向阳家园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的规划手续,当时邓杰是市规划局局长,这个规划手续需要到规划局办理,为了这个规划手续能够早点办下来,公司的董事长许某某给了王某丙2万元钱,让王某丙给邓杰送去。王某丙拿着钱去了邓杰家,在他家门口把钱给了邓杰,并说公司的二期工程正等着开工,规划手续还没下来,麻烦邓局长帮帮忙。王某丙把钱塞到邓杰手里就走了。这些规划手续都是正常手续,没过多久就都审批下来了,审批过程挺顺利的,邓杰起到一定作用。

6、被告人邓杰的供述证实,2007年或2008年的夏天,当时邓杰是规划局局长,邓杰快要上班时,白山市某乙房地产开发司的副总王某丙来到邓杰家,拿了一个黄色牛皮纸信封给邓杰塞到手里,说他们公司老总许某某让他来看看邓杰,门都没有进,说了几句客气话,让邓杰帮助尽快办理他们公司开发的向阳家园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项目的规划手续。王某丙走后,邓杰看了一下信封里面装有2万元人民币,邓杰直接装兜里拿到单位了。邓杰给他们公司尽快办理批复了这项目的规划手续。这些钱大多数用于平时同事家里有事随礼用了,有的钱平时自己就用了,真的记不住怎么用的了,都是零散花的。

(五)被告人邓杰任规划局局长期间,白山市某丙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了被告人邓杰能够在工程项目的规划行政审批中为公司提供便利,于2006年送给被告人邓杰现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邓杰任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白山市某丙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了被告人邓杰能够在土地行政审批中为公司提供便利,于2011年送给被告人邓杰现金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白山市某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材料证实,2009年、2013年某丙房地产公司在白山市国土资源局有土地行政审批项目。

2、白山市某丙房地产开发公司企业信息及营业执照证实,公司法人代表宋某乙,以及企业资质和工商行政登记情况。

3、白山市某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计账目证实,时某某证实的三次送钱给邓杰,现金来源均来自某丙公司,其中2006年8月21日10万元,2011年4月18日5万元。

4、邓杰的自述材料证实,邓杰收受白山市某丙房地产开发公司时某某人民币15万元的经过。

5、证人时某某的证言证实,白山市某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2006年成立的,法人代表是时某某妻子宋某乙,实际时某某在这个公司里参与经营管理。2006年,邓杰刚当上规划局局长时,宋某乙跟时某某合计,公司以后在房地产开发上还要求邓杰帮忙,给邓杰送10万元钱处好关系,以后公司在规划局办事也能比较方便。之后有一次时某某请邓杰吃完饭送邓杰回家时,在邓杰家楼下时某某给了邓杰10万元钱,说是祝贺邓杰当局长。2011年四五月份,时某某和宋某乙听说邓杰女儿要结婚,宋某乙让时某某拿5万元钱给邓杰送去。时某某在邓杰的办公室给了邓杰5万元钱作为他女儿结婚的礼金。

6、证人宋某乙的证言证实,白山市某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2006年成立的,宋某乙的丈夫时某某也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给原规划局局长邓杰送钱之前,宋某乙和时某某说公司要发展,就得和规划局搞好关系,给邓杰送10万元钱搞搞关系,当时时某某同意了。邓杰女儿结婚时,宋某乙和时某某商量给邓杰随5万元钱。钱都是时某某从公司的财务支出自己去送的。

7、被告人邓杰的供述证实,时某某实际是白山市住建局下属事业单位的在编职工,他妻子是白山市某丙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人代表,时某某实际也在白山市某丙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2006年,邓杰到市规划局当局长没多久,时某某请邓杰吃完饭送邓杰回家时,在邓杰家楼下给邓杰一个大的档案袋,里面有10万元现金。时某某给邓杰送这10万元钱就是为了跟邓杰联系一下感情,在以后他们企业跟规划局发生业务时,好关照一下他们企业,给他们提供一些帮助。在他们企业与在邓杰工作过的这些单位有业务往来时,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况下,在邓杰能力范围内,在他们办理一些手续上能快捷和方便一些。2011年5月份邓杰女儿结婚前,时某某到国土局的办公室找邓杰,说邓杰女儿马上要结婚了,他给邓杰拿了5万元钱,他把钱放下就走了,之后邓杰把这钱拿回家交给了其妻子石某某。

(六)被告人邓杰任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于2010年在未缴纳购房款的情况下,找到白山市宏信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李李某丁,要求入住该公司开发的白山市住建局集资楼,彩虹家园7号楼1单元802室和902室,李李某丁将房屋钥匙交给被告人邓杰后,替被告人邓杰缴纳了购房款,被告人邓杰在明知自己未支付购房款的情况下,于2011年入住彩虹家园7号楼1单元802室和902室,并于2012年4月10日为自己办理了产权登记,将价值人民币44.4235万元的房屋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白山市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白山棚改办[2007]95号证实,白山市宏信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彩虹家园享受的优惠政策。

2、关于彩虹家园棚户区改造的情况说明证实,彩虹家园列入200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及建筑面积情况。

3、白山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白山开发区发[2006]73号,关于彩虹家园、市级公建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面积核定表证实,彩虹家园棚户区改造享受优惠面积。

4、房屋所有权证存根、房屋买卖契约书、房屋买卖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证实,彩虹家园小区7号楼1单元802、902室,由邓杰和妻子石某某于2010年9月30日购买,2012年3月30日签订购房合同,2012年4月10日,办理产权登记,2013年4月26日将902室过户给女儿邓某甲。

5、白山市宏信房地产开发公司会计凭证、白山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会计凭证证实,彩虹家园小区7号楼1单元802、902室的购房款支付情况,彩虹家园小区7号楼1单元802、902室购房款为44.4235万元。

6、白山市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档案信息证实,公司法人代表李李某丁,以及企业资质和工商行政登记情况。

7、邓杰的自述材料证实,邓杰收受白山市宏信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李李某丁彩虹家园7号楼1单元802室和902室的经过。

8、证人李李某丁的证言证实,2006年,白山市住建局确定由宏信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住建局开发集资建设住宅楼彩虹家园小区工程。2010年夏天,邓杰到李李某丁办公室找李李某丁,说集资房中有两户是他订的,他要看看房并办理入住。

按进户流程需要交齐房款和物业费等相关费用才能办理入户,邓杰当时没拿钱。李李某丁考虑到他是国土局局长,跟他要房款,今后在公司的发展上怕他会给李李某丁设障碍,所以李李某丁给邓杰钥匙时说房子邓杰先住着,房款以后再说。当时李李某丁和邓杰心里都明白,房子就是送给邓杰了。李李某丁给邓杰的房子是彩虹家园7号楼1单元802号和902号。房屋均价是每平1,470元。在彩虹家园工程拆迁工作之前,邓杰曾找过李李某丁,让其负责把规划局办公楼工程的拆迁工作与彩虹家园的拆迁工作一起做完,邓杰把办公楼工程交给李李某丁干,邓杰为李李某丁争取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李李某丁当时手里有公司的账外资金,李李某丁是拿公司的账外资金到公司的财务部门给邓杰交的房款。收据当时在李李某丁手里保管的,办房照时李李某丁把收据给了公司的工作人员。2010年7月15日白山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现金转账收据0263020号和0263019号这两张现金转账收据交款人是石某某,金额分别是197,568元和246,667元,是李李某丁给邓杰交房款后,财务人员给开具的收据。当时邓杰告诉李李某丁交款人写石某某。

9、证人李某戊的证言证实,李某戊在白山市住建局任出纳员期间,住建局集资建过房,李某戊负责收房款、开收据和给宏信拨付工程款。住建局集资建房建的是江北彩虹家园。是白山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的集资楼。2010年集资楼建完开始入户时,有一部分集资户是在宏信公司交的房款,宏信公司收到房款后会到住建局结算,宏信公司拿着他们开出的收款收据到住建局找黄勇局长签字确认后,把他们开的收据交到住建局财务科,财务科根据他们的收据再开一份住建局的收据,收据记账联留着下账,收据联给了宏信公司。2010年7月15日白山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现金转账收据0263020号和0263019号这两张现金转账收据交款人是石某某,金额分别是197,568元和246,667元,是宏信房地产开发公司开的,这两张收据就表示石某某把房款交到了宏信公司,宏信公司拿着这两张收据找黄勇局长签字确认后再到财务科,李某戊根据这两张收据开了住建局的收据给宏信公司,实际上就是走一下账。白山市住建局2010年9月30日0005658和0005659号这两张现金转账收据交款人是石某某,金额分别是197,568元和246,667元,这两张收据就是住建局开给宏信公司的。

10、证人江某丙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份,邓杰从江某丙的公司买的彩虹家园7号楼1单元802号和902号。2006年,江某丙公司给住建局建集资楼房。2010年集资楼建完入户时,公司的总经理李李某丁来到财务部门把邓杰的两户购房款交给江某丙,并说这是邓杰的购房款,邓杰把房款给李李某丁了,让李李某丁帮忙交上,交款人写石某某。江某丙收完钱,让会计马立文开了收款收据。李李某丁交了大概44万现金。2010年7月15日白山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现金转账收据0263020号和0263019号这两张现金转账收据交款人是石某某,金额分别是197,568元和246,667元的收据是李李某丁给邓杰交购房款时开出的。白山市住建局、白山市宏信房地产开发公司2010年9月30日0005658和0005659号这两张现金转账收据交款人是石某某,金额分别是197,568元和246,667元是公司与白山市住建局对账时,由白山市住建局出具的,证明经过双方对账,确认石某某购买的是集资房并且已经交了购房款。

11、证人吴某丙的证言证实,吴某丙在白山市住建局任会计期间,住建局集资建过房,是白山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的彩虹家园。吴某丙在建房过程中审核出纳员做的收房款和拨付工程款的原始凭证,审核无误后记账。2010年集资楼建完开始入户时,有一部分集资户就直接把房款交到宏信公司,宏信公司收到房款后会到住建局结算,宏信公司拿着收款收据交到住建局财务科,财务科根据收据再开一份收据,收据记账联留着下账,收据联给宏信公司。2010年7月15日白山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现金转账收据0263020号和0263019号这两张现金转账收据交款人是石某某,金额分别是197,568元和246,667元,是宏信公司开的。白山市住建局2010年9月30日0005658和0005659号这两张现金转账收据交款人是石某某,金额分别是197,568元和246,667元,是住建局开给宏信公司的。

1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王某乙2009年初到市国土局参加工作的,给市国土局局长邓杰开车。2012年三四月份,邓杰打电话让王某乙去他办公室,邓杰说其住的房子彩虹家园7号楼1单元802室与902室现在能办房照了,让王某乙帮忙办一下。邓杰把购房发票、物业费收据和完税证等一些票据给王某乙。王某乙拿着这些票据去了彩虹家园的物业,物业的工作人员说先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王某乙把合同中买受人的信息填完后,在买受人签字处签了石某某的名,委托代理人签字处签了王某乙的名。邓杰的这户住宅是越层式住宅,签了两份合同。签完合同以后,王某乙拿着这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之前那些票据去了产权处。过了一个星期,产权登记处打电话让王某乙去取的房屋产权证,拿了以后王某乙回单位把产权证给了邓杰。当时购房发票上写的石某某。彩虹家园7号楼1单元802室与902室这户越层式住宅所属人从产权登记看属于邓杰与石某某共同所有。

13、证人石某某的证言证实,石某某和邓杰是夫妻关系。石某某和邓杰现在居住在白山市彩虹家园小区7号楼1单元802、902室,是越层结构,上下两层,房照是分开办的,实际就是一户。这处住宅是在2007年市住建局要建设集资房,邓杰报名集了一户,报名集资的相关手续都是邓杰办理的。2010年房子建完,可以办理入住,邓杰交给石某某这处房产的钥匙,石某某到开发商处办理的入住手续,装修后2011年就搬进去住。2012年邓杰办理了产权登记,当时办理房产证时,是办的石某某和邓杰的两个房照,后来石某某女儿邓某甲成家后有时回来住,石某某和邓杰把越层的9楼给了邓某甲,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石某某和邓杰住在802室。彩虹家园小区的开发商是白山市宏信房地产开发公司。这处房产面积一共是293.54平方米。“现金转账收据0005658和现金转账收据0005659,收到石某某交来246,667元和197,568元”这两张收据是办理房照时所用的收据,总房款是444,235元。这个房产当时集资具体都是邓杰办理的,房款交纳也是邓杰办的。这处房产的房照应该是邓杰办理的。802室和902室 两份商品房屋买卖合同是这处房产的购房合同,应该是邓杰让王某乙去代签的房屋购买合同。

14、被告人邓杰的供述证实,2007年,邓杰任白山市规划局局长后不长时间,市住建局要建集资房彩虹家园小区,邓杰报名集资了一户,是7号楼1单元802室,这个房子是越层的,上下总共有两层,面积大约有290多平方米,房款一共是43万左右,2009年房子建完开始入住。2010年,邓杰在白山市国土局任局长时,到开发这个小区的白山市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找公司负责人李李某丁拿房钥匙,当时在李李某丁办公室,李李某丁说邓杰帮了李李某丁很多忙,这户房子让邓杰先住着,钱的事以后再说,李李某丁的意思就是不用给钱了,房子是送给邓杰的。邓杰同意了,离开李李某丁办公室拿回来一串钥匙。过了一段时间,邓杰把钥匙交给了其妻子石某某,让石某某去办理了入住手续。这套房子的房款到现在为止一直也没给李李某丁。邓杰在业务上扶持过李李某丁,当规划局局长后,帮李李某丁争取过一些政策。李李某丁送给邓杰这套房子时,邓杰是国土局局长,李李某丁也是想通过这种方式来增加感情,让邓杰在他以后的项目上给他提供帮助。房屋所有权证存根: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2012002751号,产权人石某某,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2012002753号,产权人邓杰,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2013004614号,产权人邓某甲,就是李李某丁给邓杰的这套房子办理产权登记和其它的相关手续,当时办理房产证时,是办理邓杰和其爱人石某某的两个房照,后来邓杰女儿邓某甲成家后有时回来住,邓杰就把越层的9楼,134.40平方米给了邓某甲,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现金转账收据0005658和0263019,收到石某某交来246,667元,是李李某丁送的那套房子802室的交款收据。现金转账收据0005659和0263020,收到石某某交来197,568元”,是李李某丁送的那套房子902室的交款收据。这套房子一共是444,235元。802室和902室两份商品房屋买卖合同是邓杰让王某乙去代签。

(七)被告人邓杰任白山市建筑设计院院长期间,在为白山市轻化建筑公司工程项目进行设计过程中,白山市轻化建筑公司负责人张某丙发为了感谢被告人邓杰在减免设计费上的照顾,于1998年送给被告人邓杰一套位于红旗街鼎华楼的108号营业用房,面积208平米,价值45.76万元。

被告人邓杰任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白山市某戊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张某丙发为了被告人邓杰能够在土地行政审批中为公司提供便利,于2011年送给被告人邓杰现金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房屋租赁合同证实,涉案的红旗街鼎华楼108号营业用房,由于某丁于2009年7月10日出租给郝春艳,房租每月2,000元,2006年7月12日出租刘苗苗,每月房租2,400元。

2、1996-2003年某戊公司勘察设计费到账明细证实,白山市轻化建筑公司及某戊房地产公司支付给白山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院的设计及勘察费。

3、1994-2003年某戊合同证实,白山市轻化建筑公司及某戊房地产公司与白山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院签订合同的情况。

4、白山市国土资源局文件、某戊房地产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成交确认书、建设用地审批表证实,2009年2月13日,国土局出让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成交确认书,国土局负责人签字邓杰;2013年3月15日,国土局同意审批,建设用地审批表,国土局负责人签字邓杰。

5、白山市某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档案信息证实,法人代表张某丙发,以及企业资质和工商行政登记情况。

6、白山轻化建筑公司及其房地产开发分公司企业档案信息证实,白山轻化建筑公司企业资质和工商行政登记情况,2001年公司变更为白山市某戊建筑有限公司的。

7、吉林某丁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吉某丁房估[2015]17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证实,红旗街鼎华楼108号营业用房,面积208平米,2015年8月10日价值人民币239.2万元。

吉林某丁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吉某丁房估[2015]17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证实,红旗街鼎华楼108号营业用房,面积208平米,1998年8月10日价值人民币93.6万元。

8、邓杰的自述材料证实,邓杰收受白山市某戊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张某丙发鼎华楼108号营业用房、人民币10万元的经过。

9、证人张某丙发的证言证实,1998年3月份,张某丙发担任白山市轻化建筑公司的法人代表。白山市轻化建筑公司的经营项目是房地产开发和建筑。白山市轻化公司开发、建筑楼盘的设计由白山市建筑设计院承担。轻化公司搞房地产开发,需要进行建筑设计,当时邓杰是设计院院长,张某丙发和邓杰的关系处的挺好。白山市建筑设计院当时的设计收费标准大概是每平方米十几块钱。白山市轻化建筑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设计费一般都比正常收费低一些。张某丙发为了感谢邓杰在业务上给其公司的支持,也是为了继续把这份感情处好,在1998年给了邓杰一套门市房。这套门市房在白山市市宾馆楼斜对面鼎华住宅楼,每平方米2,200元,面积是208平方米,总价格应该为457,600元。张某丙发的公司没有给邓杰开据过销售不动产发票,也没有与邓杰签订买卖合同。后来公司改制后,轻化公司的会计账目找不到了。张某丙发是在老建设局办公室把这套门市房的钥匙给了邓杰,说了一些表示感谢的话。这套门市房邓杰确实收下了,实际的产权人就是邓杰。这套门市房没有门牌号,按照开发的房号是从西往东的第二个门市房,应该是108,是上下两层。2011年四五月份,邓杰女儿结婚办答谢宴之后,张某丙发才知道这件事,就拿着10万元现金到了邓杰在彩虹家园的家中,当时邓杰一个人在家,在聊天的过程中。张某丙发说邓杰女儿结婚的事,当时张某丙发不在家,给邓杰拿了点钱,看看给孩子买点什么,说完这话张某丙发把钱拿出来放在了客厅沙发上,邓杰收下了。张某丙发给邓杰送这10万元钱,目的一是为了感谢邓杰多年来给予张某丙发企业的照顾,二是当时邓杰是国土局局长,为了处好关系,将来企业在跟国土局发生业务时能继续给予照顾,办理相关手续上能快捷、顺畅一些。

10、证人张某丁的证言证实,张某丁是从2006年开始租用白山市红旗街70-8号,楼盘叫鼎华住宅楼,从西往东数是第二个门市房,和郝春艳合伙开布兰奇”干洗店喜丰店,这处门市是张某丁租用远房亲戚于某丁的,当时张某丁与于某丁都签订了合同,合同上记录房租每月2,400元是从2006年7月12日至2009年7月11日,房租每月2,000元是从2009年7月12日至今。刘苗苗是张某丁妻子,这份合同实际是张某丁签订的,刘苗苗是下岗工人,为了享受一些优惠政策,张某丁以刘苗苗的名义签订了合同。房租是一季度或半年支付一次,都是支付给的于某丁。房租支付到2015年上半年,一共支付了218,400元。于某丁说这处房产是她女儿的,租房和交房租等都是与于某丁打交道,张某丁没见过这处房产的房照。

11、证人郝春艳的证言证实,郝春艳是从2006年开始租用的白山市红旗街70-8号,楼盘叫鼎华住宅楼,从西往东数是第二个门市房,和张某丁合伙开“布兰奇”干洗店喜丰店。这处房产是租用一个叫于某丁的大姐的。租房和交房租都是与于某丁打交道,郝春艳没见过这处房产的房照。当时与于某丁都签订了合同,以合同上记录的房租每月2,400元是从2006年7月12日至2009年7月11日,房租每月2,000元是从2009年7月12日至今。郝春艳是一季度或半年支付一次房租,都是支付给的于某丁。房租支付到2015年上半年,一共支付了218,400元。

12、证人于某丁的证言证实,石某某是从2006年7月份委托于某丁出租和管理白山市红旗街鼎华楼108号门市房的, 门市房是石某某的。这个门市房出租给张某丁和刘苗苗、郝春艳了,经营了一家“布兰奇”干洗店。开始那几年每个月的房租费是2,400元,后来改为每个月2,000元。房租都是现金支付,每个季度结算一次,或每半年结算一次。每次都是于某丁去取或他们给于某丁送来,于某丁再把房租交给石某某。这户门市房是以于某丁的名义出租的。2015年上半年的房租都付完了,于某丁都交给石某某了。

13、证人石某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之前的三四年前,邓杰告诉石某某在白山市红旗街有一处门市房,面积为200多平方米,让石某某去打理,能出租就租出去,并把房钥匙给了石某某。2006年,该处门市房才出租出去开了“布兰奇”干洗店。这处房产从石某某手里没有支付过购房款。该处门市房石某某委托其舅母于某丁,以于某丁的名义出租,一直出租到现在,每月的租金在2000元左右,是按季度交,房租也都是于某丁收,再转交给石某某。一共出租了9年,租金一共有20万元左右。这20万元左右租金不是一次性收的,都贴补到家里花销用掉了。

14、被告人邓杰的供述证实,张某丙发是白山市某戊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董事长。1998年,邓杰担任白山市建筑设计院院长时,张某丙发送给邓杰一套门市房,该门市房在白山市贵宾楼斜对面,大概200多平米,是上下两层的。因为邓杰给张某丙发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减免了部分建筑设计费用,所以张某丙发送给邓杰这套门市房。张某丙发送给邓杰的这套门市房在1998年的市值应当在60-70万元。张某丙发的某戊公司前身是轻化房地产开发公司,邓杰当时给轻化房地产开发公司减免了部分项目的设计费。1998年,因为邓杰给轻化房地产开发公司减免了部分设计费,张某丙发来到设计院邓杰的办公室,在办公室张某丙发跟邓杰说了些感谢对他们企业支持之类的话,并给了邓杰一串钥匙,告诉邓杰这是他开发贵宾楼对面那栋楼一楼一套门市房的钥匙,这套门市送给邓杰了,邓杰把这套门市房的钥匙收下了。这套门市房没办产权手续,实际产权人是邓杰的。这套门市房开始时闲置了几年,后来租出去了,租给一家干洗店了,都是邓杰爱人经办的。出租这套门市房的租金一直都是邓杰爱人石某某收取,她也是让她的二舅妈帮忙衔接这些事。2011年5月末或6月初,张某丙发到彩虹家园小区邓杰家,进门就说他前段时间出门了,没在白山,不知道邓杰女儿结婚的事,才听说,要走时放下一个袋子说这点钱给孩子买点什么。张某丙发走后,邓杰一看袋子里是10万元钱。张某丙发送这10万元钱,一是他觉得这么多年朋友关系,处的挺好,出于朋友情面;二是当时邓杰是国土局局长,张某丙发觉得作为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后没准儿在什么事情上会有求于邓杰。这10万元邓杰交给其爱人石某某了。

(八)被告人邓杰任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白山二建建筑工程公司在2011年参与白山市国土资源局综合服务大厅工程竞标过程中,在被告人邓杰女儿结婚期间由公司总经理陈某甲送给被告人邓杰现金人民币10万元。工程中标后,公司总经理陈某甲送给被告人邓杰现金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白山市国土资源局评标结果及中标单位证实,白山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9日中标白山市国土资源局综合服务大厅工程。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实,白山市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5月26日与白山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白山市国土资源局综合服务大厅工程施工合同。

3、白山市鑫源房地产开发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成交确认书、建设用地审批表白山市鑫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12年、2013年在白山市国土资源局有行政审批项目。

4、白山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明证实,白山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09年以来,由陈某甲担任总经理,处理日常业务。

5、白山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栏明细账,会计凭证证实,陈某甲从白山二建公司支出35万元,其中包括给邓杰的20万元。

6、白山市二建建筑有限公司企业档案信息证实,白山市二建建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自琴,以及企业资质和工商行政登记情况。

7、白山市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档案信息证实,公司法人代表陈某甲,以及企业资质和工商行政登记情况。

8、邓杰的自述材料证实,邓杰收受白山二建建筑工程公司总经理陈某甲人民币10万元的经过。

9、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三四月份,白山市二建建筑工程公司听说白山市国土局新办公大楼建筑工程要对面进行招投标,公司经过研究就想干这个工程。邓杰当时是白山市国土局局长,在招投标之前,陈某甲到邓杰办公室找到邓杰,跟他表明二建公司想干这个工程,让他帮帮忙,邓杰当时说他帮不了忙,这个工程需要进行公开招投标,陈某甲说二建公司参加招投标。同年5月份,二建公司通过参加招投标中标,为了这个工程在二建公司承建过程中能顺利。中标之后不久,陈某甲跟公司的法人代表张某戊合计送给邓杰10万元钱。陈某甲从公司拿了10万元到市国土局邓杰办公室找到邓杰,说二建公司一定会好好承建这个工程,又说了一些客气话,把10万元钱放到邓杰办公桌上就走了。陈某甲是为了能够在之后承建施工上和工程款结算上顺利、快捷一些,才给邓杰送的这10万元钱。2011年四五月份,陈某甲听说邓杰女儿要结婚,陈某甲跟张某戊合计送10万元钱。陈某甲拿着10万元钱来到邓杰的办公室,说给邓杰10万元给其女儿买点东西,陈某甲放下钱走了。因为陈某甲一直从事建筑行业,公司业务上的关系都跟邓杰打交道,邓杰非常照顾陈某甲企业,陈某甲的企业以后在开发房地产上,还需要和国土局打交道,所以给邓杰送10万元。

10、证人张某戊的证言证实,白山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6年成立的。陈某甲是白山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张某戊是白山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2011年四五月份,陈某甲到张某戊办公室说听说邓杰女儿要结婚,应该给随点钱,经过二人商量最后决定给随10万元钱。2011年五六月份,二建公司通过参加招投标中标承揽下白山市国土局新办公大楼建筑工程不久,陈某甲到张某戊办公室说白山市国土局办公楼的工程拿下来了,邓杰是市国土局局长,给他送点钱以后咱们承建施工上和工程款结算上也都能顺利一些,张某戊同意了,经过二人商量最后决定给邓杰送10万元钱。第一次送钱,是因为张某戊的公司从事建筑行业,与邓杰在业务上打了多年交道,邓杰对公司非常照顾,邓杰当时是白山市国土局长,公司以后还要经常与国土局打交道,为了以后公司在国土局办事能够顺利一些,快捷一些。第二次送钱,是因为公司拿下白山市国土局新办公大楼建筑工程,为了能够在之后承建施工上和工程款结算上顺利、快捷一些。钱都是陈某甲自己去送的。这20万元钱是以公司的名义送的,是张某戊让陈某甲从公司的财务支出的。

11、被告人邓杰的供述证实,陈某甲是白山市二建公司的经理,2011年经国土局班子会通过,报请省国土厅同意,准备将国土局原址后移,让出绿化带,新建国土局综合服务大厅包括办公楼。陈某甲听说这个消息后,到邓杰办公室说,听说国土局要新建办公楼,这个项目进展怎么样了,陈某甲想做这个项目。邓杰说这个工程需要进行招投标,并把陈某甲介绍给单位负责此事的基建办主任郑立。后来陈某甲经过招投标成为国土局综合服务大厅的中标单位,中标没多久,陈某甲到邓杰办公室,带着一个黑色的塑料袋,放在邓杰办公桌下面,说一定把工程做好,不会有什么问题,说完就走了。陈某甲走后,邓杰看了一下塑料袋里装着10万元钱,就放在办公室的办公桌里了。陈某甲给邓杰送这10万元的意思是在承建国土局新办公楼建设工程当中如果涉及到工程质量、工程款拨付等问题上,让邓杰给一些照顾,提供一些方便。这10万元钱邓杰给其爱人石某某了。2011年5月份,邓杰女儿结婚之前,陈某甲到邓杰原来国土局老办公楼的办公室,给邓杰带来一个手拎纸袋,里面有一盒茶叶和一个信封,说孩子结婚就不给买什么了,让邓杰给孩子买些结婚用的东西,邓杰就收下了,陈某甲走后,邓杰看了一下信封里面有10万元现金。邓杰把钱给其爱人石某某了。

(九)被告人邓杰任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江源县城真装饰装潢公司负责人韩某戊,为了在筹建齐欣煤矿过程中,能够顺利通过白山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审批,分别于2010年、2011年、2012年送给被告人邓杰现金人民币共计8万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江源政请[2011]21号,江源国土资源发[2011]47号、吉能煤炭[2010]45号、吉发改审批[2010]99号关于江源县诚真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用地文件及相关测绘文件及相关矿业开采审批材料证实,2009年至2012年间,江源县诚真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筹建齐欣煤矿的国土局行政审批材料。

2、江源县诚真装饰装潢有限公司齐欣煤矿企业档案信息证实,公司法人代表韩某戊,以及企业资质和工商行政登记情况。

3、江源县诚真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企业档案信息证实,公司法人代表韩某戊,以及企业资质和工商行政登记情况。

4、邓杰的自述材料证实,邓杰收受江源县城真装饰装潢公司负责人韩某戊人民币8万元的经过。

5、证人韩某戊的证言证实,白山市江源县诚真装饰装潢有限公司齐心煤矿是2008年开始探矿,采矿权手续是2010年正式批复,公司注册登记也是2010年,2011年申请审批的煤矿矿区建设用地手续。韩某戊因为办理齐心煤矿相关手续的事,从2010年至2012年的春节前,先后给过邓杰三次钱,共计8万元,分别是2010年春节前给邓杰送过2万元,2011年春节前给邓杰送过3万元,2012年春节前给邓杰送的3万元。韩某戊给邓杰送这些钱,是为了让他在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上给照顾照顾,在办理这些手续上能快捷、顺畅一些。韩某戊是到市国土局邓杰办公室把钱给的邓杰。

6、被告人邓杰的供述证实,韩某戊在江源区湾沟镇开齐心煤矿。韩某戊找邓杰帮其办理采矿区的用地手续,给邓杰送了过钱。当时韩某戊采矿区的手续都办完了,开始办理采矿区的用地手续了,因为当时煤炭的行情好,他着急挣钱,就找邓杰帮他快点办理采矿区的用地手续。邓杰给当时江源区国土局局长打过电话,让快点给韩某戊办理采矿区的用地手续。大约2010年、2011年、2012年的春节前,韩某戊都会到邓杰办公室,给邓杰2万、3万、5万元不等。韩某戊送给邓杰的钱,都用于请客和日常花销了。

(十)被告人邓杰任白山市规划局局长期间,白山市某戊房地产开发公司第四分公司(白山市林业局建筑公司)负责人薛某某,为了尽快使公司承建的某戊花园B区工程通过规划行政审批,送给被告人邓杰现金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白山市某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规划审批资料证实,白山市某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承建锅炉厂改造林业局集资楼工程的白山市规划局项目审批材料。

2、邓杰的自述材料证实,邓杰收受白山市某戊房地产开发公司第四分公司(白山市林业局建筑公司)负责人薛某某人民币5万元的经过。

3、证人薛某某的证言证实,白山市林业建筑公司2000年时并入了白山市某戊建筑公司,以某戊建筑公司分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建设施工。2005年国有企业改制时,薛某某回到林业局工作。白山市林业建筑公司承揽过林业局办公楼工程,锅炉厂改造工程等。锅炉厂改造工程地址在体育场东南侧,现在叫某戊花园B区。这个工程是以白山市某戊建筑公司分公司的名义承揽的,属于独立核算。2006年五六月份,开发建设锅炉厂旧址时,白山市规划局刚单独成立局不久,施工规划手续拖了挺长时间一直没下来,薛某某从企业拿了5万元钱,找到时任白山市规划局局长的邓杰,在邓杰办公室,薛某某跟邓杰说让其帮帮忙,抓紧给办理规划手续,薛某某把钱给邓杰就走了。给邓杰5万元钱后,建设规划手续很快就办下来了。

4、证人张某丙发的证言证实,薛某某是白山市某戊建筑公司第四分公司的经理。某戊建筑公司第四分公司是2000年成立的,是以前的林业建筑公司。对外是以某戊建筑公司第四分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某戊建筑公司对他们的工程质量等进行监督、监管。某戊建筑公司第四分公司的财务以及公司盈亏等某戊建筑公司不负责,他们是独立核算的,企业的盈亏跟某戊建筑公司没有关系。原锅炉厂厂址改建项目当时是要建林业局家属楼,是某戊建筑公司第四分公司开发建设的。这个工程所开发的楼房的买卖以及盈亏,某戊建筑公司不负责。

5、被告人邓杰的供述证实,邓杰在担任白山市规划局局长期间,2007年白山市林业局家属楼拆建改造,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当时林业局负责这个项目的一个人给邓杰送过5万元钱。2007年市林业局家属楼拆建改造时,当时市林业局局长鄂长江给邓杰打过电话,说他们单位家属楼要拆建改造,让邓杰帮忙。后来林业局负责这个项目的人来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都挺快捷的,为了感谢邓杰在规划审批上给提供帮助,提供方便,给邓杰的钱。林业局家属楼拆建在白山市体育场东南侧。林业局家属楼拆建需要到规划局审批,楼房的建设、拆建、改造等都需要到规划局报批、备案。林业局负责家属楼拆建项目的人是在邓杰办公室给邓杰的钱。

(十一)被告人邓杰任白山市规划局局长期间,于2006年拟在江源区设立白山市规划局江源分局,原江源区住建局副局长王某巳为了能够在新设立的白山市规划局江源分局担任局长,送给被告人邓杰现金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邓杰的自述材料证实,邓杰收受王某巳人民币2万元的经过。

2、证人王某巳的证言证实,2006年,王某巳在白山市江源区住建局当副局长,邓杰在白山市规划局当局长,江源区的规划职能在住建局,当时王某巳是分管规划,白山市规划局想要将江源区的规划职能分离出来,成立白山市规划局江源分局,白山市规划局领导班子合计完这件事之后就跟江源区政府商量这件事,白山市规划局不直接派人下去当白山市规划局江源分局局长,而是直接由江源区住建局分管规划职能的副局长担任白山市规划局江源分局局长,也就是让王某巳来担任分局局长。王某巳听说这件事情后,把2万元放在一个信封里拿着去了白山市规划局邓局长办公室找到邓杰。当时邓杰在走廊,王某巳给他钱他不要,后来邓杰去卫生间时,王某巳将钱放在卫生间的窗台上就走了。白山市规划局江源分局现在没有成立,这件事就不了了之了。

3、被告人邓杰的供述证实,王某巳是江源区建设局副局长。2006年,邓杰当规划局局长时,想把江源区建设局的规划职能上提,变成白山市规划局江源分局,当时邓杰跟单位领导班子合计,到时候让王某巳来担任分局的局长。当时市政府也同意并审批了这个方案,后来这个方案没实施。当时王某巳听说了想让他当分局局长这件事,为了感谢邓杰,给邓杰送了2万元钱。王某巳在市规划局单位的卫生间里,把钱给邓杰的。这2万元钱邓杰放在单位办公室里,平常花销用掉了。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综合证据予以证明:

1、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案件来源证实,被告人邓杰涉嫌受贿一案案件线索系白山市人民检察院交办,2015年5月25日白山市人民检察院交由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经初查后发现,被告人邓杰在担任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2012年白山市某某装饰有限公司承揽白山市国土资源局新建办公楼的玻璃幕墙及断桥窗工程过程中,为白山市某某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并于2013年1月收受白山市某某装饰有限公司经理朱某某给予的60,000.00元贿赂的犯罪事实,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1日对被告人邓杰进行立案侦查,立案侦查前,中共白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15年5月12日对邓杰进行了“两规”,2015年7月19日白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将邓杰解除“两规”并将被告人邓杰移交我院。

2、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邓杰涉嫌受贿一案案件线索系白山市人民检察院交办,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于2015年4月30日对此案进行了初查,在初查中发现,被告人邓杰在担任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2012年白山市某某装饰有限公司承揽白山市国土资源局新建办公楼的玻璃幕墙及断桥窗工程过程中,为白山市某某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并于2013年1月收受白山市某某装饰有限公司经理朱某某给予的60,000.00元贿赂的犯罪事实,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1日对被告人邓杰进行立案侦查,此案告破。

3、国家机关干部档案及职务任免文件证实,1997年5月至2003年1月任白山市建筑设计院院长;2003年1月至2006年7月任白山市建设局副局长;2006年7月至2009年1月任白山市规划局局长;2009年1月至2009年5月任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白山市规划局局长;2009年5月至2013年4月任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2013年5月至今任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4、邓杰及其关系人银行查询明细证实,邓杰及其关系人的存取款情况。

5、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扣押清单①及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支付结算专用凭证证实,2015年8月17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石某某持有的赃款人民币100万元,依法予以扣押。

扣押清单②及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支付结算专用凭证证实,2015年8月27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石某某持有的赃款人民币1,310,235元、受贿门市出租所得孳息218,400元,依法予以扣押。

扣押清单③及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支付结算专用凭证证实,2015年9月21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石某某持有的收受张某丙发门市房增值孳息人民币1,456,000元,依法予以扣押。

6、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退还、返还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及吉林省农村信用社电汇凭证证实,2015年9月21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将扣押的赃款20,000元返还给石某某。

7、证人石某某的证言证实,石某某女儿邓某甲在2011年5月结婚,石某某给了邓某甲100万元,每次50万元。第一次是在2011年三四月份,邓某甲结婚前给了现金50万元。第二次是在2011年七八月份,给了邓某甲现金50万元。这100万元现金是在2006年至2011年,邓杰在任白山市规划局局长和白山市国土局局长期间给石某某的,每次都是给石某某几万元至二十几万不等,每次都是现金,石某某除了花了一少部分用于家用外,大部分都攒起来。这些钱石某某觉得是别人送的,所以不存银行,而是在家中放着。邓杰在2012年至2015年也给过几次大额的钱,但次数不多,每次也就1万元或2万元,都让石某某平常家用了,总共不超过10万元。

8、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邓某甲的钱一般都存在刘某甲的账户上。2011年5月31日和2011年9月14日,刘某甲陪邓某甲存入刘某甲账户这两笔钱共计110万元钱,这笔钱是邓某甲拿回家的。

9、证人邓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三四月份和七八月份,邓某甲和刘某甲结婚的前后,邓某甲母亲分两次一共给了邓某甲100万元现金,每次50万元,一共100万元。两次都是在白山邓某甲父母家给的。这100万元邓某甲存在了刘某甲的银行卡上。

7、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邓杰出生于1960年3月1日,作案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对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的问题经审查后认为:白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邓杰主动交代严重违纪问题的情况说明证实,纪检监察调查组是在已掌握邓杰收受白山市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李某丁住房一套的犯罪事实后,对邓杰进行谈话,邓杰主动交代该起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纪检监察调查组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应当认定被告人邓杰构成坦白。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以采纳;被告人邓杰收受白山市红旗街鼎华楼108号门市,经吉林某丁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为1998年市价为93.6万元,同时某丁公司说明证实,该93.6万元包括装修,证人张某丙发的证言证实,1998年送给邓杰门市房时系毛坯房,门市房价格不超过2200元,面积为208平方米,应当认定该门市房的价值为45.76万元。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收受的商业用房评估为93.6万不符合当年市场价格不合理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对被告人到案后始终认罪、积极退赃、无前科劣迹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杰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811,835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杰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有误,予以纠正。被告人邓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受贿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邓杰积极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对被告人邓杰自首、受贿情节不严重,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9日起至2020年1月1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一百八十一万一千八百三十五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 晖

审判员  唐宝林

审判员  于周希

二〇一六 年 六 月 八 日

书记员  闵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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