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623刑初2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日升,男,满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1日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8日被山东省青岛市阳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不得假释,于青岛市阳城区看守所服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7日被押解回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看守所。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检刑诉〔201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日升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巍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日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0日,被告人付日升到长白镇法院家属楼后院,将被害人傅某某的棕色起亚智跑车的后门玻璃打碎后,盗窃车内按摩器一个、运动服一件、洗漱用品若干。
2015年5月14日,被告人付日升到长白镇百合旅店附近后,将被害人朴某某的别克轿车的后车门玻璃打碎后,盗窃车内背包一个、包内现金1,500余元、钥匙一串、车库钥匙一把、苹果4手机一部、高丽玉坠3块、茶具一套。
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付日升到长白县长白镇阳光小区后,将被害人荆某某的丰田越野车驾驶位的车窗玻璃打碎后,盗窃车内钱包一个,现金1,000余元。
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付日升到长白县长白镇茂源小区内,将被害人黄某某的英菲尼迪越野车驾驶位的车窗玻璃打碎后,盗窃车内钱包一个,包内现金1,000余元。
2015年5月22日,被告人付日升到长白县长白镇长松社区后,将被害人薛某某的铃木轿车驾驶位的车窗玻璃打碎后,盗窃车内行车记录仪一个、钱包一个、包内现金150元。
2015年5月22日,被告人付日升到长白县长白镇乐居小区后,将被害人李某某的吉利轿车副驾驶的车窗玻璃打碎后,盗窃车内钱包一个。
2015年5月22日,被告人付日升到长白县长白镇乐居小区后,将被害人庄某某的现代轿车的后车门玻璃打碎后,盗窃车内苹果手机一部、衣服一件、化妆包一个。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的证据有: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傅某某、朴某某、荆某某、黄某某、薛某某、李某某、庄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付日升的供述和辩解;(白山)公鉴(法物)字[2015]95号鉴定意见;现场勘查卷宗;视听资料。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付日升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付日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辩解。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2015年5月10日,被告人付日升到长白镇中兴委农业局家属楼后院,将被害人傅某某的棕色起亚智跑车的后门玻璃打碎后,盗窃车内按摩器一个、运动服一件、洗漱用品若干。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案件来源证实,案发情况。
2、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安局吉公(白长)勘[2015]K2206230000002015050009号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中兴委农业局家属楼后院及现场情况。
3、现场指认说明及照片证实,2016年2月15日8时56分许,在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看守下,被告人付日升在其自愿前提下前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进行盗窃车内物品案现场指认。
4、被害人傅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5月10日9时30分许到11日6时,傅某某停在长白镇法院家属楼后院的棕色起亚智跑车副驾驶后面门小玻璃被撬,车后备箱的一瓶二锅头酒、黑色阿迪运动服、红色阿迪鞋、按摩颈椎的米白色按摩器、洗漱用品和现金1,000元钱被盗。
5、被告人付日升的供述证实,2015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付日升步行走到法院家属楼后院,锁定一台棕色越野车。付日升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子将这台越野车的副驾驶后面车门处的小型三角玻璃砸碎,在后备箱拿走了一个米色挂脖子上的按摩器、一件运动服和一个蓝色小筐装的洗漱用品。付日升用这件衣服蒙着头离开后,将这些东西扔在了大道上。
(二)2015年5月14日,被告人付日升到长白镇百合旅店附近后,将被害人朴某某的别克轿车的后车门玻璃打碎后,盗窃车内背包一个、包内现金1,500余元、钥匙一串、车库钥匙一把、苹果4手机一部、高丽玉坠3块、茶具一套。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案件来源证实,案发情况。
2、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安局吉公(白长)勘[2015]K2206230000002015050026号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百合旅店西侧胡同内及现场情况。
3、现场指认说明及照片证实,2016年2月15日8时56分许,在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看守下,被告人付日升在其自愿前提下前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民主小区进行盗窃车内物品案现场指认。
4、被害人朴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5月14日20时30分至15日8时许,朴某某停放在长白镇百合旅店西侧胡同的车的驾驶员后窗的车窗玻璃被敲碎。车里被盗了一个蓝白格男士单肩包和一套茶具、 3枚绿色的高丽玉坠。单肩包里有现金1,500元左右、苹果4手机、钥匙串、车库钥匙。高丽玉坠其中一枚雕刻了白菜,另外2枚都雕刻了竹子之类。被盗的单肩包放在了驾驶座的左侧,茶具放在了驾驶座的后座的脚底,3枚高丽玉坠和茶具是放在了一个便携袋里。
5、被告人付日升的供述证实,2015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付日升步行走到百合旅店,发现旁边的胡同里有一台捷达车,通过车窗看到车内主驾驶室旁边有一个黑色的背包,主驾驶后座的脚垫上还有一个包装袋,接着付日升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将驾驶室后侧车门的车窗玻璃砸碎后,把黑色背包和包装袋都拿走。付日升走到小贾商店附近时,发现背包里大约1,500元现金、一串钥匙、一把车库钥匙、一个黑色苹果4手机,包装袋里有两个茶杯、三块高丽玉挂坠,付日升将这些现金、苹果4手机、三块高丽玉挂坠留下,把背包、两个钥匙、两个茶杯都扔在了小贾商店附近的大道边上。现金都让付日升花了,高丽玉挂坠上有白菜图案,付日升留了一块,其余两块给了刘彩花。黑色苹果4手机在青岛坐出租车时落在了出租车上了。
(三)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付日升到长白县长白镇阳光小区后,将被害人荆某某的丰田越野车驾驶位的车窗玻璃打碎后,盗窃车内钱包一个,现金1,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案件来源证实,案发情况。
2、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安局吉公(白长)勘[2015]K2206230000002015050028号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阳光小区院内及现场情况。
3、现场指认说明及照片证实,2016年2月15日8时56分许,在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看守下,被告人付日升在其自愿前提下前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阳光小区进行盗窃车内物品案现场指认。
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9日20时至 20日5时许,王某某邻居的车被砸了。
5、被害人荆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5月19日18时至20日4时30分许,荆某某停在长白镇阳光小区1号楼院里的米黄色的丰田RAV4车驾驶员位置的车窗被砸碎。被盗了一个黄色的手包,包里有驾驶证、工作证、身份证、两张银行卡,现金2,000多元。手包放在了车内中控台下面的凹槽里。
6、被告人付日升的供述证实,2015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付日升步行走到第一实验小学对面的小区里面,看到有一台越野车,通过车玻璃看到车内档位下面的槽里有一个黄色的手提包。付日升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子将这台车的主驾驶车窗玻璃敲开,拿走了档位下面的黄色手提包。手提包里有1,000多元现金、法院工作证、驾驶证、身份证、几张银行卡,付日升拿出包内的1,000多元现金,将这个手提包放在了兜里,付日升往腰岭子方向走到上一个小区时,将盗窃来的黄色手提包扔到了大道边上。这次砸车盗窃得来的现金让付日升花了。
(四)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付日升到长白县长白镇茂源小区内,将被害人黄某某的英菲尼迪越野车驾驶位的车窗玻璃打碎后,盗窃车内钱包一个,包内现金1,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案件来源证实,案发情况。
2、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安局吉公(白长)勘[2015]K2206230000002015050029号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茂源小区及现场情况。
3、现场指认说明及照片证实,2016年2月15日8时56分许,在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看守下,被告人付日升在其自愿前提下前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茂源小区进行盗窃车内物品案现场指认。
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5月19日21时许至20日8时许,黄某某停放在长白镇茂源小区里的车牌号为吉F6D677的暮红色英菲尼迪QX50车窗被人砸了,车里被盗了放在中控档杆后面杯座上的黑色男士手包和放在中控储物盒里的现金10,000多元。包里有现金3,000元左右、工商银行卡、农行卡、农村信用联社卡、邮政卡。被盗的包包面印有英菲尼迪的标识,现金10,000元是包裹在黑色方便袋里,外层是用胶带缠上的。
5、被告人付日升的供述证实,2015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付日升步行到海波商店往下走的茂源小区,付日升在院子中间的位置发现一台越野车,通过车窗看到车内中央扶手的杯架上有一个黑色的折叠钱包。付日升用事前准备好的螺丝刀子将主驾驶的车窗玻璃砸碎,将那个黑色折叠钱包拿出来,钱包里大约有1,000元现金,还有一张身份证和几张银行卡。付日升将钱包内的钱拿出来后,把钱包扔在了腰岭子公厕的垃圾堆里。这些钱被付日升花了。
(五)2015年5月22日,被告人付日升到长白县长白镇长松社区后,将被害人薛某某的铃木轿车驾驶位的车窗玻璃打碎后,盗窃车内行车记录仪一个、钱包一个、包内现金150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案件来源证实,案发情况。
2、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安局吉公(白长)勘[2015]K2206230000002015050032号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长松委社区3号楼楼下及现场情况。
3、现场指认说明及照片证实,2016年2月15日8时56分许,在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看守下,被告人付日升在其自愿前提下前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长松小区进行盗窃车内物品案现场指认。
4、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5月22日23时许至23日8时许,薛某某停放在长松社区3号楼楼下的车副驾驶车窗被砸,丢了一个橙色的夹包、一个黑色烟盒大小的行车记录仪。夹包里有300元左右零钱、身份证、银行卡、驾驶证、行驶证。被盗的行车记录仪粘在前挡风玻璃上边,夹包放在手刹边的夹缝里。
5、被告人付日升的供述证实,2015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付日升步行走到长松社区的小区内,看到一台红色轿车停放在小区的楼下,通过这台车的车玻璃看到手刹车附近有一个钱包。付日升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子将这台车的副驾驶的车窗玻璃砸碎,把车内手刹车附近的钱包和一个黑色鼠标大小的行车记录仪拿走,钱包内有150元钱、身份证、银行卡、驾驶证、行驶证。付日升走到大道上时,把钱包内的150元钱拿出来,将钱包和行车记录仪扔在路边。行车记录仪当时挂在车内挡风玻璃中间的位置。这次盗窃来的现金让付日升花了。
(六)2015年5月22日,被告人付日升到长白县长白镇乐居小区后,将被害人李某某的吉利轿车副驾驶的车窗玻璃打碎后,盗窃车内钱包一个。
2015年5月22日,被告人付日升到长白县长白镇乐居小区后,将被害人庄某某的现代轿车的后车门玻璃打碎后,盗窃车内苹果手机一部、衣服一件、化妆包一个。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案件来源证实,案发情况。
2、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安局吉公(白长)勘[2015]K2206230000002015050031号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乐居小区2号楼楼下及现场情况。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安局吉公(白长)勘[2015]K2206230000002015050030号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乐居小区3号楼楼下及现场情况。
3、现场指认说明及照片证实,2016年2月15日8时56分许,在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看守下,被告人付日升在其自愿前提下前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乐居小区进行盗窃车内物品案现场指认。
4、白山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便函证实,庄某某车被盗现场发现的云烟牌烟蒂DNA与被告人付日升的DNA数据比中。
5、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 5月22日19时40分许至23日8时许,李某某停放在乐居2号楼楼下的车副驾驶车窗户被砸了。丢了一个墨绿色的手包,包里有几张银行卡。被盗手包放在手刹边的夹缝里。
7、被害人庄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5月22日17时30分至23日7时30分,庄某某停放在乐居3号楼楼下的车左后门的车窗户被砸。被盗了一个紫色黑边的双肩旅行包,包里有一条粉色睡裙、一些化妆品、一部白色的iphone5手机、一个白色iphone6手机充电器、一个黑绿相间的斜挎包。被盗的旅行包放在车后排座椅上,被盗的东西都放在旅行包里。
8、被告人付日升的供述证实,2015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付日升步行到乐居小区砸车盗窃了两台车。砸的第一台车是在乐居小区2号楼院子,付日升从这台车的车窗玻璃看到手刹车的旁边有个深色的钱包。付日升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子,将这台车的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拿走了深色钱包。钱包里没有钱,只有几张银行卡,付日升将这个钱包扔在了乐居小区第一趟院子的西侧院内。砸的第二台车是往小区里面走,走到第二趟院子的东侧时,发现了一台轿车,从这台车的车窗看到车内后座上有个黑色的背包。付日升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子将主驾驶后侧的车窗玻璃砸碎,将车内后座上的黑色背包拿了出来,背包里面有一台白色的苹果5手机、一个账本、一件衣服、一个化妆包,付日升把白色苹果5手机留下,其余的东西全部扔在了乐居小区第二趟院子西侧的草丛里。付日升盗窃的白色苹果5手机送给了刘彩花。付日升作案时使用的螺丝刀长约20公分,把柄是塑料的。5月末,付日升离开长白时随手把螺丝刀扔在大道上。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综合证据予以证明:
1、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证实,被告人付日升归案情况。
2、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刑初字第103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5年12月28日,被告人付日升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不得假释。刑期开始日期为2015年6月24日。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4)临兰刑初字第55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4年7月21日,被告人付日升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3、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庄某某被盗窃案付日升有重大作案嫌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安局于2015年12月1日将付日升登记为在逃人员,2016年1月30日撤销登记。
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安局调取地市常住人口查询表证实,被告人付日升出生于1985年1月19日,作案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日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6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日升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付日升在其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付日升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日升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依法对其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日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不得假释,决定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不得假释。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付日升退赔人民币三千六百五十元,发还给被害人朴某某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发还给被害人荆某某人民币一千元,发还给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一千元,发还给被害人薛某某人民币一百五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晖
审 判 员 唐宝林
代理审判员 李 娜
二○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白春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