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3 22:38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523刑初8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吉林省辉南县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月20日被辉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14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辉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4月27日被辉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辉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田杰,吉林辉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检刑诉(2016)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樊立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田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组织潘某某等人在朝阳镇兴工街锦绣尚城4号楼4单元1301室用扑克聚众推牌九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扣押赌资十万余元,赌具扑克一条。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收缴物品清单、前科劣迹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8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井丽纯

二0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贾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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