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贪污、诈骗案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6-07-13 22:37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6)吉03刑申1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朱某某:

你因贪污、诈骗一案对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1997)梨刑初字第3号判决不服,以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其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身份和客观要件,原审裁判适用法律错误,其不构成贪污、诈骗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审查认为,朱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制作假抬款据和重复报销手段,贪污集体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诈骗罪。关于朱某某主张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身份和客观要件问题。经审查,朱某某实施犯罪行为是在1996年初,当时朱某某确实不再担任该村村支部书记,但朱某某所签的票据,也就是制作的假抬款据和重复报销砖款票据上记载的时间均发生在朱某某担任村支部书记期间,因此认定其利用职务之便,贪污集体财物,构成贪污罪和诈骗罪并无不当,故朱某某的此项申诉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故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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