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403刑初61号
公诉机关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房某某,男,户籍地吉林省梅河口市,住吉林省梅河口市。现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执行逮捕,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辽西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房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爽、李尧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28日下午,被告人房某某驾驶载有伪基站相关设备的面包车在辽源市利用该设备发布信息时,被辽源市交警支队民警查获。被告人房某某利用伪基站相关设施,擅自占用通信频道发送清洗地热信息44751条,每个用户接收一条短信,伪基站每次影响用户8到12秒,总影响时间折合约为124小时。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房某某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房某某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2016年1月28日下午,被告人房某某驾驶载有伪基站相关设备的面包车在辽源附近利用该设备发布信息时,被辽源市交警支队民警查获。被告人房某某利用伪基站相关设施,擅自占用通信频道发送清洗地热信息44715条,每个用户接收一条短信,伪基站每次影响用户8到12秒,总影响时间折合约为124小时。
上述事实,被告人房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说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源分公司说明,吉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辽源管理处情况说明,照片,录像光盘三张及被告人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以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群发短信的方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房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身患强直性脊柱炎,家中生活困难,是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故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根据房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房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公安机关移送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NOKIA手机一个、笔记本电脑一台、GS电池一个、无线鼠标一个、短信群发机箱、短信群发天线、U盘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姜 影
人民陪审员 侯 雁
人民陪审员 费丽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