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彬抢劫案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6-07-13 22:37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6)吉03刑申8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韩彬:

你因抢劫一案对梨树县人民法院(2014)梨刑初字第142号判决、本院(2014)四刑终字第94号裁定不服,以一、二审裁判量刑过重,罪责刑不相适应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审查认为,申诉人韩彬、原审被告人宋益狄以暴力手段向未成年人索要钱财,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原审裁判对犯罪未遂的法定减轻情节予以认定,并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手段及其他酌定情节,对申诉人韩彬及原审被告人宋益狄依法量刑。原审裁判根据量刑标准依法进行刑期裁量,量刑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故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