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381刑初55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信某某,男,现住山东省济宁市。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于2016年3月17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兴月,吉林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信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石岁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信某某及其辩护人高兴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信某某在承建公主岭市范家屯镇经济开发区吉林省一汽四环双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拖欠王某某、胡某某等39名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 107 846元。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月13日对被告人信某某下达了吉公人社监令字[2016]A011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于2016年1月22日前依法支付劳动工资报酬,但被告人信某某拒不支付。公主岭市公安局于2016年2月1日对信某某告知,信某某仍拒不支付。案发后,被告人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信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信某某在承建公主岭市范家屯镇经济开发区吉林省一汽四环双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拖欠王某某、胡某某等39名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 107 846元。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月13日对被告人信某某下达了吉公人社监令字[2016]A011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信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前依法支付劳动工资报酬,但信某某拒不支付。公主岭市公安局于2016年2月1日对信某某告知,信某某仍拒不支付。案发后,被告人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崔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及责令改正决定书,还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信某某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报酬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信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信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已支付全部欠款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信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戴允卓
代理审判员 孙美玉
人民陪审员 张晓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钰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