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程志海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3 22:37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202刑初98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志海,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住吉林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检刑诉(2016)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志海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佳音、书记员王恩泽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志海于2012年6月至2013年间,谎称自己有能力为蒋某某办理社保,并以此为由,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东市场站前保健站门前、吉林市昌邑区重庆路“一品面”饭店等地,先后多次骗取蒋某某共计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程志海又于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间,谎称自己有能力为陈某某妻子办理社会保险,并以此为由,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碳素厂、吉林市昌邑区青年路等地,先后多次骗取陈某某人民币4.7万元。被告人程志海又于2013年2月间,以能购买到便宜变压器为由,骗得陈某某人民币9万元。

综上,被告人程志海诈骗数额共计15.7万元。所骗赃款中,被告人程志海于案发前返还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3 000元,购置车辆花费人民币4.3万元,其余赃款均被其挥霍。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如下证据:被告人程志海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蒋某某、陈某某陈述;证人张某某、关某某、高某某、刘某某证言;抓捕经过;农业银行对账单;扣押物品清单、车辆信息及照片等证据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程志海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程志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

经本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程志海于2012年6月至2013年间,谎称自己有能力为蒋某某办理社保,在吉林市昌邑区东市场站前保健站门前、吉林市昌邑区重庆路“一品面”饭店等地,先后多次骗取蒋某某合计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程志海又于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间,谎称自己有能力为陈某某妻子办理社会保险,,在吉林市昌邑区碳素厂、吉林市昌邑区青年路等地,先后多次骗取陈某某合计人民币4.7万元。被告人程志海又于2013年2月间,以能购买便宜变压器为由,骗得陈某某人民币9万元。

综上,被告人程志海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5.7万元。所骗赃款中,被告人程志海于案发前返还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3 000元,购置车辆花费人民币4.3万元,其余赃款均被其挥霍。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抓捕经过,载明被告人程志海到案的情况。

农业银行对账单,载明被害人陈某某被诈骗钱款转支情况。

扣押物品清单、车辆信息及照片,载明被告人程志海驾驶的大众牌捷达汽车一辆被扣押。

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被告人程志海和被害人蒋某某是通过其认识的,其不知道诈骗经过,蒋某某被骗后让其帮助找程志海。

证人关某某证言,证明其是卖铁的,和被害人陈某某是通过朋友认识的被告人程志海,朋友说有变压器,后来感觉程志海办不下来就没再与其联系。

证人高某某证言,证明其通过被害人陈某某认识的被告人程志海,程志海说有能力把碳素厂拆迁的活包下来,能便宜买到变压器,但需要陈某某给程志海交10万元订金,陈某某给程志海汇了9万元。

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其为吉林市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其认识被告人程志海,程志海与其姐夫没有能力干预碳素厂卖变压器的事宜,程志海没有将钱放其手里。

被害人蒋某某陈述,证明其2012年6、7月左右,通过朋友认识被告人程志海,程志海主动要为其办理退休劳保,先后分四次共骗取人民币2万元,后其无法联系上程志海,遂报案。

被害人陈某某陈述,证明其是专门收废旧物资的,其通过朋友认识的被告人程志海,其一直想通过关系买变压器。2012年末,程志海主动找其商量变压器事宜,2013年2月,其在昌邑公安分局对面的农业银行用其银行卡取出人民币9万元,存入程志海银行卡内作为往碳素厂财务交的买变压器订金。2013年4月,其催程志海,程志海一直推脱,直至2013年其报案。

被告人程志海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与被害人陈某某是朋友关系,陈某某要买碳素厂的变压器,其让陈某某拿的9万元订金,不是碳素厂要的,其与陈某某说事成后将钱交给财务,听说碳素厂欠个人钱要将变压器顶账,就想从个人手中买更便宜,不能确定是否能买到。其用订金买了一辆捷达车,其余钱挥霍了。其还给陈某某的妻子办过社保,收了,4.7万元,又返还3 000元,共计4.4万元。其不确定当时有能力办理社保,后其与陈某某说办不了,钱已挥霍无法归还。一共欠陈某某13.4千万元,其答应陈某某把车卖了还钱,不够的部分拿房子补,至今未还上欠款,愿意积极赔偿。其还主动为被害人蒋某某办理过退休社保,其没有办理过退休社保,只是当时为了骗钱,才骗蒋某某说可以办理,蒋某某前后分四次共给其2万元,后蒋某某让其还钱,其已将钱挥霍,无法偿还。

本院对控辩双方提供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程志海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以上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对以上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志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程志海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其未返还被害人赃款的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志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21年6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程志海违法所得,分别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单连红

代理审判员  陈清涛

人民陪审员  姜操雅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宁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