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6)吉03刑申6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李某某:
你因故意伤害一案对梨树县人民法院(2014)梨刑自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本院(2015)四刑终字第17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裁判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你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李某某因房屋边界与张某某发生口角,在厮打中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李某某应承担因其犯罪行为给张某某造成的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关于李某某提出没有打张某某,不构成犯罪的申诉主张。经查,虽然李某某没有供认伤害张某某的事实,但其在公安机关供认与张某某发生厮打,张某某陈述李某某打其脸上一拳,并得到证人王某某的证实,且张某某受伤当日即入住医院治疗,以上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对李某某的申诉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故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