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健开设赌场、非法持有毒品案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6-07-13 22:37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6)吉03刑申7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侯健:

你因开设赌场、非法持有毒品一案对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伊刑初字第60号判决、本院(2015)四刑终字第230号裁定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二审疏于审查,错误维持,认为原审裁判认定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审查认为,申诉人侯健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申诉人侯健、原审被告人杨某某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从事赌博活动;原审被告人谭可新明知侯健、杨某某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赌博场所;原审被告人范某某受雇于侯健并为其负责管理赌博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申诉人侯建提出认定其非法持有毒品罪证据不足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故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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