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梁某某等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3 22:37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381刑初36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系滨海农机制造有限公司负责人,公主岭市人大代表,现住公主岭市八屋镇街道。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3月23日对被告人梁某某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某,男,现住公主岭市。曾因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4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6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3月23日对被告人汪某某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现住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6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3月23日对被告人赵某某取保候审。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汪某某、赵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薛跃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汪某某、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份,被告人梁某某得知国2发动机的拖拉机于2016年没有补贴,为了使自己的公主岭市广达农机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国2发动机的拖拉机能够获得补贴,梁某某找到汪某某并通过汪某某找到赵某某,让汪某某、赵某某帮助自己顶名,以农民身份办理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被告人汪某某、赵某某明知是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汪某某用自己的名字办了两台沭河SH704-1-B24型拖拉机农机购置补贴,补贴金额人民币46 800元;赵某某用自己的名字办理了一台DF1554-A26拖拉机农机购置补贴、一台沭河SH704-1-B24型拖拉机农机购置补贴,补贴金额人民币128 400元。在等待补贴发放的过程中三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内容一致。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无辩解。并有证人梁某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账户交易明细,发票,补贴购机告知书,营业执照,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汪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惠农补贴,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鉴于三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第二十七条(从犯)、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汪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刘爱华

二0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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