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3 22:37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381刑初58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住公主岭市。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晶、书记员吴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3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公主岭市温州一号楼五单元401室自家中,容留孟某某、王某某、梁某某、史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史某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2016年9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刘爱华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晨晨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