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故意伤害案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6-07-13 22:37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6)吉03刑申2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于某某:

你因故意伤害一案对梨树县人民法院(2015)梨刑重字第4号判决、本院(2015)四刑终字第68号裁定不服,以原审裁判认定事实错误,证据采信错误,对司法鉴定有异议,认为你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审查认为,申诉人于某某因与被害人申某争执而厮打,厮打过程中致使被害人申珅鼻部受伤,被害人申某的损伤程度经司法鉴定构成轻伤二级,申诉人于某某的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综上,原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故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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