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6)吉03刑申9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王某某:
你因故意伤害一案对梨树县人民法院(2014)梨刑重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本院(2014)四刑终字第16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审查认为,申诉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虽申诉人王某某不供认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但公诉机关出示的其他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实王某某扎伤被害人杭某某并致其轻伤的犯罪事实,故原审裁判认定申诉人王某某故意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
综上,原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故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