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6)吉03刑申4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刘某甲:
你因故意伤害一案对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四刑终字第193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裁判采集证据错误、审判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审认定被害人常某与刘某甲的姐姐刘某乙因琐事发生矛盾后,于次日常某找刘某甲解决问题,双方发生口角,刘某甲用拳将常某左眼打伤,继而双方发生厮打。经鉴定常某损伤构成轻伤的事实,有证人王某甲、丛某、王某乙的证言及被害人常某的陈述及案发当日常某就医门诊手册等证据相互佐证,足以认定。关于刘某甲的申诉理由。经审查,该轻伤鉴定系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委托,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具备专业鉴定资质,二审庭审中,鉴定人当庭对鉴定所依据的材料及评定为轻伤的事实及依据进行了解答,与本案其它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原审裁判将公安司法鉴定作为定案依据正确。一审卷宗和一审判决中明确记载了该份司法鉴定书,不存在审判程序违法问题,故刘某甲的申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