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3)四立刑监字第17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岳桂华:
你因敲诈勒索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09)东刑公重字第5号刑事判决和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四刑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以你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人吕刚与岳桂华事先预谋以“要求对交警予以行政处罚和由交警大队和相关人员承担经济责任”为由上访,意图敲诈公安交警部门赔偿款,申诉人岳桂华上访目的是敲诈赔偿款,且事后分得赃款,你与梁永飞、吕刚、靳忠宇构成敲诈勒索共同犯罪。
综上,一审刑事判决、二审刑事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O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