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甲、刘某乙故意伤害案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6-07-13 22:35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四刑监字第33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肖某某:

你因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故意伤害一案对本院作出(2014)四刑终字第51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裁判适用法律错误,刑事部分量刑畸轻,附带民事部分责任划分错误,漏判伤残赔偿金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刘某甲、刘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判处刘某甲、刘某乙拘役六个月,系原审法院视案件具体情节依法作出的裁判,并无不当。本案系邻里琐事引发的刑事案件,肖某某在案件起因上负有一定责任,故附带民事部分责任划分合理。关于伤残赔偿金问题,因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以保护。

综上,原审裁判定性准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故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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