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四刑监字第41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乔健:
你因故意伤害一案对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刑公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一审判决定性错误,认定事实不清,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2014年2月28日晚,你在四平市铁西区三马路紫金花理发店内殴打妻子杨某某,并砸坏店内物品,其妻子杨某某拨打110报警。当日22时许,110民警李某、协警张某某出警。你在公安民警执行公务时,持玻璃片将被害人李某面部打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关于你主张定性错误的申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鉴定问题。本案共进行两次司法鉴定。第一次司法鉴定评定为轻伤一级,其面部损失能否构成重伤二级,须90日后视面部瘢痕形成情况再鉴定。被害人李某于90日后申请再次鉴定,第二次司法鉴定评定为重伤二级,故两次鉴定之间并不存在矛盾。关于你认为两次鉴定结论不一致,鉴定不公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你主张被害人李某出警时未表明身份,庭审时出具的视频系伪造的申诉意见。庭审中出示的视频,及其他证人证言可证实被害人李某出警系执行公务,你亦未对该主张提出有效的证据加以证实,故对你的该项申请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定性准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故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