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吉高新刑初字第14号
公诉机关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褚桂红,女,1969年7月10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公民身份证号22020419670710332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市船营区北山街新风胡同28-6号,案发前租住吉林市昌邑区松江绅苑1号楼4单元9161室。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高新检刑诉字[2012]第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桂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4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5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珩舒、代理检察员李园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桂红、证人赵雪飞、李壮、赵帅宇、王宏刚、孙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褚桂红于2012年3月27日早3时许以接人为由向孟庆华借车去长春,孟庆华安排其侄子孟飞开车同去。早5时许褚桂红和孟飞到达长春火车站,褚桂红下车。数分钟后褚桂红手拿一红色方便面袋返回车内并同孟飞返回吉林市。侦查人员在吉林市高速公路收费口将该车拦截后,在被告人褚桂红所坐的车副驾驶座下当场搜出红色方便面袋一个,内有白色晶体90.8克,经鉴定该白色晶体系冰毒。
被告人褚桂红于2012年2月至2012年3月间,5次向肖举出售冰毒共1.9克,共卖得人民币2 000元。
被告人褚桂红于2012年3月25日晚,在其儿子王赞超的同学申思洋与其电话约定后,被告人褚桂红在上海路杜家哥俩串店附近向申思洋出售冰毒0.8克,冰毒片2片,共卖得人民币500元。申思洋将所购得毒品与李明泽、芦鹤方、张成文、曹泽铭、高义洋在江南红鱼港一包房内共同吸食。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侦查实验笔录、辨认笔录和相关物证、书证,认为被告人褚桂红明知冰毒是毒品而非法大量持有、进行多次贩卖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十年,并处罚金;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至十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褚桂红当庭辩称,其没有非法持有毒品,也没有贩卖毒品,其只是吸毒,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贩卖毒品罪。1、2012年3月27日早,其借车去长春是替孙丽接她男朋友,没接到人是因为去晚了,人家已找宾馆住下,准备第二天坐火车回吉林。2、其在长春火车站下车时,手里就拿两部电话,离车不远,站那打电话,没离开司机的视线,没向什么宾馆方向走,在车下就站几分钟,上车时手里还是拿两部电话,没拿什么其他东西。3、在长吉高速吉林收费口,其看见警察是在草丛埋伏的,从远处跑过来的,警察是先抓的司机,其坐在车里没人理,数分钟后才被带下车;警察没问其“这是不是你的东西”,而是问“这是什么东西”,让其用手指;其没有做过往车座下塞东西的动作。4、其没向肖举卖过毒品,而是肖举向其卖过毒品。5、其不认识申思洋,没向申思洋卖过毒品。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6日,被告人褚桂红打电话让孟庆华第二天开车拉其去趟长春龙嘉机场。次日3时30分许,褚桂红到吉林市昌邑区上海路花鸟鱼市附近见到孟庆华。孟庆华安排已在场等后的其侄子孟飞开车拉褚桂红前去。孟飞驾驶本人吉BAK489号黑色奇瑞轿车拉褚桂红赶往龙嘉机场。4时30分许,当孟飞驾车即将到达龙嘉机场时,褚桂红接了一个电话,然后又赶往长春火车站。5时许,孟飞开车拉褚桂红到达长春火车站客运站附近。褚桂红打了两个电话,随后下车朝一个宾馆方向走去。五六分钟后,褚桂红左手持一红色方便面袋,右手打开右后车门上车,坐在后排座,随手将红色方便面袋塞进自己的紫色包内,告诉孟飞返回吉林市。6时许,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侦大队南区中队得到褚桂红将携带冰毒坐吉BAK489号黑色奇瑞轿车沿长吉高速从长春市回吉林市的情报后,全队七名侦查人员驾两台车到达长吉高速吉林收费口处蹲守。7时许,孟飞驾车拉褚桂红到达长吉高速吉林收费口。七名侦查人员利用两台车前后堵截,将吉BAK489号黑色奇瑞轿车拦在收费口处,随即下车对褚桂红和孟飞实施同时抓捕。部分侦查人员在上前抓捕过程中,通过吉BAK489号黑色奇瑞轿车车窗,见到后排座上的褚桂红有往副驾驶座椅下面塞东西的举动。侦查人员将褚桂红抓获后,在吉BAK489号黑色奇瑞轿车副驾驶座椅下面搜出一用灰色棉服包裹的红色康师付方便面袋,内有5塑料袋白色晶体。经称重和检验,该些白色晶体净重90.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案件线索来源,载明2012年3月27日3时许,高新刑侦大队南区中队通过特情提供线索得知,一名叫褚桂红的女子将携带大量毒品乘坐一辆黑色奇瑞轿车(吉BAK489)从长春返回吉林,将在长吉高速吉林收费口下高速。
2、抓获破案经过,载明2012年3月27日,高新刑侦大队南区中队接到“褚桂红非法持有大量冰毒,将乘坐吉BAK489号黑色奇瑞轿车沿长吉高速回吉林”的情报后,立即组织警力,驱车前往长吉高速吉林收费口进行抓捕,于当日7时许将乘坐吉BAK489号轿车到达吉林收费口的褚桂红抓获,并从车内搜出一红色方便面塑料袋,内有一纸包,后经鉴定,纸包内分为5包塑料袋装的冰毒,共90余克。
3、证人赵雪飞证言:“2012年3月27日早三四点钟,赵帅宇电话通知我5点钟到单位集合,孙波、王旭明组织王宏刚、赵帅宇、李壮、杜剑和我开的会,说有人去长春取毒品,一个司机,一个女的叫褚桂红,开一台黑色奇瑞轿车,走高速公路,当时说了车牌号。我们七个人去两台车,到收费口不到6点。到之后,我们设计用两台车在收费口处对目标车进行前后堵截,七个人分成左前、右前、左后、右后四组,安排我在右后。7点多钟,我们堵到的目标车,当时天大亮了,能见度非常好。堵住目标车后,我下车从后面跑过去堵目标车右后门,在这个过程中,我看见目标车后座上的人拿一包东西往副驾驶座的下面塞。我和李壮进行的搜查,是李壮把东西搜出来的,发现是一件衣服包的一包红色方便面袋,拿到后备箱上打开的,里面是白色晶体。当时,李壮问褚桂红这个东西是不是她的,她说是。目标车没有贴膜。”
4、证人李壮证言:“2012年3月27日,赵帅宇通知我五点钟到单位集合开会,说有个人叫褚桂红,从长春取毒品回来,开一台黑色奇瑞轿车,车上两人,当时说了车牌号,开完会,6点左右到的收费口。我们队七人开两台车,一台在高速口外,一台在高速口里,准备前后堵,四个门分别控制,左四人,右三人,左后是杜剑、赵帅宇,右后是赵雪飞、李壮,左前是王宏刚、王旭明,右前是孙波。我们7点左右等到的目标车辆,当时天大亮了。目标车是在收费口要交费还没交时被堵住的。我看见目标车后座上一个人,突然间坐起来了,糊拢糊拢,就把什么东西放在副驾驶座底下了。我和赵雪飞打开车门让褚桂红下车,褚桂红被控制后,我们第一反应是把这个东西拿出来,东西是我取出,放到后备箱上打开的,是用灰色衣服包着的,把衣服打开后,是个红色方便面袋,里面是用白色卫生纸包着的小塑料袋装的白色晶体。我问褚桂红这个东西是不是她的,褚桂红说是。目标车没有贴膜。我和赵雪飞对目标车进行了搜查,车内有个女包。”
5、证人赵帅宇证言:“2012年3月27日早4点多钟,王旭明通知我到队里集合,我就给赵雪飞等我们队的其他五个人打电话,通知5点到单位集合,当时没说什么事。到队里,孙波组织王旭明、王宏刚、赵雪飞、李壮、杜剑和我开的会,说有个叫褚桂红的,正从长春带毒品往吉林来,我们要在高速路口实施抓捕,当时知道有两人,一男一女,有毒品在身上,黑色轿车,当时知道车号。我们开两台车去的,6点多到的收费口,等了有1小时,7点左右发现目标车的,当时天大亮了。发现目标车后,我坐的车在后面跟着,目标车开到交费口后,我们外面的车也上来了,就把目标车堵在了中间。我们分工是左四右三,每个车门都有人守,我负责左后,对两人是同时抓捕。在抓捕过程中,我看见褚桂红弯身向下,好像是往副驾驶下面放东西。之后,赵雪飞和李壮把褚桂红带下车。我们在车后备箱那配合对褚桂红上铐、看管。东西是赵雪飞和李壮搜查提取的,是灰色衣服包的红色方便面袋,方便面袋是敞开的,李壮打开的,里面是用白色卫生纸包着用胶带缠的几包白色晶体。李壮问这个东西是不是褚桂红的,褚桂红嗯了一声。目标车没有贴膜,能看清里面。”
6、证人王宏刚证言:“012年3月27日早上三四点钟,赵帅宇通知我5点到单位集合,我们队七人都去了,孙波、王旭明开的抓捕会,说有一运送毒品的车辆,当时说了车型、车牌号,知道有一个叫褚桂红的。我们开两台车去的,我们的部署是,在收费口停车交费时,我们两台车将目标车夹在中间。我们5点10多分从单位出发,6点左右到达。到之后,王旭明与收费口工作人员联系后,他开车,赵雪飞、赵帅宇和我,我们车先进到收费口里面,车头朝着收费口,负责堵目标车的尾部。大约7点左右,我先发现的目标车,之后,我们车在后面跟着目标车,从后面给顶住了,我们外面的车也从前面给顶住了,把目标车夹在中间。我们是同时抓捕的,我在左前负责控制司机,从车里起获毒品的情况我没有看到。目标车没有贴膜。”
7、证人孙波证言:“2012年3月27日抓捕褚桂红,是我部署的,当时知道褚桂红坐车带毒品过来,是两人,一台黑色轿车,知道车牌号。我们采用的是堵截车辆的办法,在高速口里面安排一台车。我们中队王旭明、李壮、王宏刚、赵雪飞、赵帅宇、杜剑和我全去了,6点左右到的。我们等了一个多小时发现目标车的,当时天已大亮,目标车停到交费口那刚要交费,我们车都就跟过去直接前后堵上了,每个车门都安排了人,我是站在目标车的副驾驶位置上。我们对褚桂红和司机是同时抓捕的,是李壮和赵雪飞把褚桂红带离的。目标车没有贴膜,是透明的。”
8、证人孟飞证言:“2012年3月27日1点10分,我老叔孟庆华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帮他接个人。2点55分,我老叔又打电话,让我到上海路天下粮仓等着。3点22分,我开我的吉BAK489黑色奇瑞A5轿车到天下粮仓。没过一会儿,我老叔开着银色北京现代吉普到我车旁,对我说:‘一会你拉着一个人去机场接个人,路上少和那个人说话。’我说:‘行,知道了。’我老叔到以后没上我车,在外面打电话。过了几分钟,来了一辆黄色出租车,在我老叔面前停下,车前面坐着的一个40岁左右男子给我老叔递过来一打钱,接着就坐那辆出租车走了。这个男子刚走,一个女的打出租车过来,停在马路对面,她走过来找到我老叔,我老叔让她上我车。上车后,我老叔说:‘红姐,我这有1万元钱,别人刚给我送来的,给你。’我老叔边说边数钱,数到1万,把钱给了她,她接过钱,要给我老叔1 800元,我老叔没要,说一会儿有人还他,要不先拿500元吧,她把500元给了我老叔。我老叔拿完钱对她说:‘等小飞回来之后,你给我打电话,我去你家找你。’说完他就下车走了。那个女的身高1.70米左右,穿米色夹克棉袄、蓝色牛仔裤,背着一个紫色背包。在车上,我没和她说什么,就在中东加油,她给了我200元钱,问我4点30分能不能到龙嘉机场,我说应该没问题。4点25分左右,快到龙嘉机场时,她接了个电话,是一个男子打来的,东北口音,电话里面的男子说让我们到长春火车站客运站附近等他,他在那等着。5点10分左右,我们来到长春火车站客运站。到了之后,她打了2个电话,那个男子没有出现,她就急了,随后下了车,接着边打电话边朝一个宾馆方向走去,我也没看清是宾馆还是药店,地点在火车站停放去往松原客车旁边,我没看见她进没进去,只是朝那个方向走了。我在长春火车站原温州鞋城楼下等她。能有五六分钟,她回来走到我车后,左手拿着一个红色塑料袋,右手开的车门,坐在了右后座。我问她:‘姐,你接的那个人呢?’她说:‘没接到,咱们回去吧。’就在她说话期间,她把红色塑料袋装的东西塞进了自己的包里。回来的路上,她一直在后面睡觉,但她手机来了六七条短信,最后两条把她惊醒了,她醒后从后座左边窜到了右边坐着。我感觉她到长春不是去接人的,好像是去取东西的,因为到长春根本没接到人。当时,她空手下的车,上车开门时,我听见声响回头一看,看见她左手拿着一个红色塑料袋,上到车上还捏了几下,我听见嘎吱嘎吱的响声就好奇地向后看,并且问她现在咱们去哪,她说回吉林,边说边把那个红色的塑料袋放进了她自己紫色的包里。大约7点左右,我们在长吉高速收费口被公安机关拦截,公安机关当场从我的车中翻出一包东西,并且放在车后备箱上照相了。在警察照相时,我看见这个红色方便面塑料袋中装的白色的东西。警察翻出的红色塑料袋就是坐在我车上这个女人在长春时下车取回来的那袋东西,我能认清。我车里原来没有这个红色方便面塑料袋装的东西,是这个叫红姐的女人拿上来的。警察抓她时,我没注意她在车里有什么举动,当时我都蒙了。我车当时没有贴膜。”
9、证人孟庆华(绰号华子)证言:“2012年三四月份的一天下午,褚桂红给我打电话,说她要出门,让我把之前在她手里买冰毒欠她的八千六百块钱给她,还让我开车送她去长春龙嘉机场。约好之后,由于我的车坏了,我让我侄孟飞开他的黑色奇瑞轿车拉她去了。第二天凌晨两点多,我、孟飞、褚桂红在上海路花鸟鱼市附近见的面,我和褚桂红上了孟飞的车,我拿了八千六百块钱,大概是这个数,给完钱我就下车了,孟飞开车拉着褚桂红走了。褚桂红跟我说过她要去长春买冰毒,走之前的几天跟我说过,走的前一天打电话要钱时也跟我说过。”
10、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及相关情况说明,载明2012年3月27日7时许,公安侦查人员在长吉高速公路吉林收费口抓获褚桂红时,在褚桂红乘坐的吉BAK489黑色奇瑞轿车的副驾驶车座下面搜出一个用衣服包裹的康师傅红烧牛肉面方便面袋,方便面袋内有5个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还在褚桂红指认的其本人紫色背包中搜出现金2 000元和墨绿色电子秤1部,一并予以扣押。
11、鉴定意见。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吉公鉴(理化)字[2012]117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明在抓获褚桂红时查获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12、毒品称重说明,证明公安机关在抓获褚桂红时,在褚桂红乘坐的车上搜出的白色晶体冰毒5包重90.8克。
13、毒品移交回执单,证明公安机关已将收缴褚桂红的90.8克冰毒上交毒品管理部门。
1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载明2012年3月27日14时至14时30分,公安侦查人员依法对吉林市昌邑区松江绅苑1号楼4单元9161号褚桂红住所进行搜查,在阳台储物柜左侧柜内发现一黄色储物箱,从中搜出小塑料袋1 000个、彩色吸管80根、黑色剪刀1把、自制药瓶灯1个,予以扣押。
15、户籍证明,证明褚桂红的自然情况。
16、被告人褚桂红供述和辩解:“2012年3月26日白天,孙丽到我家帮我收拾屋子,跟我说她男朋友来吉林找她,问我能不能找台车帮她接一趟,我说行。接着,我给“华子”打电话,问他能否帮我借台车,他说能,我还说先把欠我的8 000元钱给我,他说帮我借借,我们定的第二天早3点在上海路花鸟鱼市道口会合。3月27日早3时许,我从家出来打车到上海路花鸟鱼市道口,看见道边有一辆黑色轿车,“华子”站在车旁边。我从出租车上下来后,我俩一起上了这辆黑色轿车,坐在后排,他说我亲威和你去吧,他指了指坐在驾驶司机位置的一个小伙子,接着就从兜里掏出一打钱,数出1万块钱给我,他又拿回去500块钱,和我说,你要有用这些钱你都拿着用吧,我说不用,你欠我的钱给我就行,接着他又自言自语说还缺1 800块钱,我说那你就把钱拿回去吧,他就又查出1 800块钱,我把剩余的7 700块钱接过来了,然后他就下车了。我和司机说往龙嘉机场走,我坐在司机后面位置,因为一夜没睡,上车有点困,我就睡着了。4时30分左右,刚下高速口,我接到一个电话,是孙俪这个姓蒋的朋友给我打的,他问我到没,我说我到了,你在哪呢,他说在长春火车站呢,我说那我走错了,你等我一会。接着,我们又往长春火车站赶,大概5点,我们到了,在出站口等着,我打电话给姓蒋的,刚开始接通了,问他在哪呢,他说他在车站里面往外走呢,我说行,我等你。过了一会,我看没出来,又给他打了个电话,这时电话信号就不好了,我问他在哪呢,他说在出站口呢,我就下车去找他,这时电话就断了。我找了20多分钟没找到,电话也打不通了,我回到车里,司机问我走吗,我说走吧,回吉林。之后,司机开车上了长吉高速,往吉林方向走,当时我在后座,有点困,就躺下睡着了。大概到吉林高速口的时候,我们的车就被警察拦下来了,我就从车上下来了,之后警察在车里找东西,过了一会,把我带到我们开的车的后面,上面有一个方便面口袋,好像是红色的,旁边有一个白色的东西,我不知道是什么,然后我就被带到公安机关来了。我不认识孙俪这个姓蒋的朋友,没见过他本人,但我见过照片,他好像是浙江人,干物流生意的,他和孙俪处好几年了。我没接到人,给孙俪打电话,关机了。因为司机着急走,我打电话也打不通,所以就打算回吉林了。在长春,我下车没去哪,就在离车10多步范围内,站那打电话。我下车时没拿包,也没买过东西,上车时手里也没拿东西。我当天上身一件米色棉服,里面一件绿色T恤,下身一件深蓝色牛仔裤,桔黄色翻毛鞋,拿的紫色的皮面包。“华子”给我的钱,是他以前打麻将欠我的钱。”
综合以上证据,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毒品称重说明及鉴定意见,证明公安机关于2012年3月27日3时许通过特情得到“褚桂红非法持有大量冰毒将乘坐吉BAK489号黑色奇瑞轿车沿长吉高速回吉林”的情报后,立即组织警力前往长吉高速吉林收费口进行抓捕,于当日7时许将褚桂红抓获,当场从吉BAK489黑色奇瑞轿车副驾驶车座下面搜出一用衣服包裹的红色康师付方便面袋,内有5塑料袋白色晶体,重90.8克,系甲基苯丙胺(冰毒)。虽被告人褚桂红否认该宗毒品系其非法持有,但参与抓捕褚桂红的其中三名侦查员李壮、赵雪飞、赵帅宇均当庭确切证实,其在上前抓捕过程中,通过吉BAK489黑色奇瑞轿车车窗,见到后排座上的褚桂红有往副驾驶座椅下面塞东西的举动;证人孟飞证实,案发当天5时许,褚桂红在长春火车站客运站附近下车,朝一个宾馆方向走去,五六分钟后返回,左手持一红色方便面袋,右手打开右后车门上车,坐在后排座,随手将红色方便面袋塞进自己的紫色包内,并确认公安机关搜出的红色方便面袋就是褚桂红在长春下车取回来的那个;证人孟庆华证实,褚桂红在去长春的前一天打电话向其要钱时曾跟其说过要去长春买冰毒。被告人褚桂红辩称案发当天其到长春的目的是去接人回吉林,但事实上并没有接人回来,不符合常理。以上证据,经查,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关联,予以采信,足以认定被告人褚桂红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
对于“被告人褚桂红于2012年2月至2012年3月间,5次向肖举出售冰毒共1.9克,共卖得人民币2 000元”的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证人肖举证言:“我认识‘红姐’,我在她那买过几次冰毒。第一次是2012年2月初一天下午四五点左右,我给她500元钱,她给我送到运河里麻将馆,能有3分左右,我俩在麻将馆休息的屋里一起吸的。第二次是过了四五天,也是我让她到运河里麻将馆来,她拿出3分左右冰毒,我给她400元钱,还是在麻将馆休息的屋里一起吸的,她没抽几口就走了。第三次是过了大概半个月的一天晚上六点左右,我打电话给她,说要个小的,过了十多分钟,她让我上松江老海王府酒店附近取,我给她500元钱,取了3分冰毒,自己回家抽了。第四次是过了大约一周,我给她打电话要冰毒,她让我在南北楼附近等,我花了300元买了2分冰毒,自己回家抽了。第五次是2012年3月10日下午,我给她打电话说要赊1 000元的冰毒,她打车给我送到岔路乡温州商城附近,给了我8分冰毒,我只给了她300元,还差700元一直也没给她,这次这些我自己在家分两次抽了。我没卖过‘红姐’冰毒。”
2、被告人褚桂红2012年11月20日供述和辩解:“我从来没卖过别人毒品,没卖过肖举毒品,我从他手里买过毒品,是今年3月26日晚上在我家楼下,他给我送来的,有8分左右,价值1000元钱,被我一个人吸了。”
综合以上证据材料,证人肖举证言称“红姐”五次向其出售冰毒;被告人褚桂红辩称其没向肖举卖过毒品,而是从肖举手里买过毒品。显而易见,现有证据不充分、不确实。故公诉机关的该节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
对于“被告人褚桂红于2012年3月25日晚,在其儿子王赞超的同学申思洋与其电话约定后,被告人褚桂红在上海路杜家哥俩串店附近向申思洋出售冰毒0.8克,冰毒片2片,共卖得人民币500元。申思洋将所购得毒品与李明泽、芦鹤方、张成文、曹泽铭、高义洋在江南红鱼港一包房内共同吸食”的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证人申思洋证言:“2012年3月25日晚,我、李明泽、芦鹤方、张成文、曹泽铭、高义洋、芦博等人在天津街附近杨木乡柴火炖菜吃完饭,又到江南厦门街舟山歌厅唱了两个小时的歌。大概晚上9点,我们出了歌厅,我把李明泽、芦鹤方、张成文、曹泽铭、高义洋、芦博叫到一起,让他们去红鱼港开个房间,我去买冰毒,他们都同意。我拿起电话当着他们的面给王赞超打了一个电话,我向他要了他妈的电话,随后我给他妈打了过去,我在电话里跟她说今天是我过生日,手里就有500块钱能不能多整点冰毒,剩下的钱以后再给。他妈说有8分的冰毒能值800块钱,我问她上哪去取,她让我到上海路的杜家哥俩,他妈从饭店旁的胡同出来了,她把一个纸包递给了我,我也没有打开看给了她500块钱,我们都没有说什么就走了。我打车到江南红鱼港找到他们的包房。我在回来的路上买了一些吸管和锡纸。到包房之后,芦鹤方现用矿泉水瓶子、吸管做了一个烟壶,我把冰毒拿出来,我、李明泽、芦鹤方、张成文、曹泽铭、高义洋我们6个人把这些冰毒吸食了,只有芦博没有抽。我在王赞超他妈的手里买了大概有8分冰毒,两粒麻谷,用白色的纸包装的。我之所以要在王赞超母亲的手里买毒品,是因为我听王赞超说过她妈手里有毒品,在她妈手里能够买到。”
申思洋辨认笔录,载明2012年9月27日,经公安机关组织混杂辨认,申思洋在10张女性照片中辨认出6号褚桂红系王赞超的母亲,即2012年3月25日晚贩卖给其毒品的人。
2、证人芦鹤方证言:“2012年3月25日晚上,我和申思洋、申思洋他哥、曹泽铭、张成文、高义洋在高新区红鱼港洗浴中心一包房内吸食的冰毒,是申思洋出去买的,从申思洋一个朋友叫王赞超的母亲手里取的。当天,我们从歌厅出来,就研究到红鱼港住宿,在歌厅门口打车时,小申打了个电话,他打电话说阿姨,你现在方便不,我去你那取点东西行不,电话那头我听不见说什么,之后小申就打车走了,我们六个就到红鱼港去开包了。过了一会,小申回来时,拿回一包东西,打开后里面是冰毒,之后不记得是谁问了一句,东西从谁那买的,小申说是从胖超他妈那拿的。”
3、证人曹泽铭证言:“2012年三月末一天,我和高义洋、申思洋、卢鹤方、张成文、刚哥,我们六个人在红鱼港一个包房里一起吸食的冰毒,是申思洋买的,拿回东西后,刚哥问申思洋东西哪来的,申思洋说东西是从大超(王赞超)母亲那里买的。王赞超是高义洋的初中同学,我们从初二就在一起玩,在一起玩四年多了。王赞超的母亲具体做什么我不知道,就是从王赞超那听说在他母亲那能弄来冰毒。当时,申思洋买了能有八分多冰毒。”
曹泽铭辨认笔录,载明2012年9月27日,经公安机关组织混杂辨认,曹泽铭在10张女性照片中辨认出6号褚桂红系王赞超的母亲。
4、证人高义洋证言:“2012年年三月份,申思洋过生日那天晚上,我和申思洋、申思洋的哥哥、张成文、芦鹤芳、曹泽铭在红鱼港浴池一个包房里吸食的毒品一包冰毒、2粒麻古,是申思洋买的。第二天,王赞超给我打电话问我,昨天是不是吸食毒品了,是不是从他妈妈那里买的。我就问申思洋了,申思洋说是从王赞超妈妈那里买来的冰毒。大约在年初的时候,场景记不住了,我问王赞超,他妈现在做什么呢,他回答的意思就是弄毒品卖呢。”
高义洋辨认笔录(侦查卷86、87页),载明2012年9月27日,经公安机关组织混杂辨认,高义洋在10张女性照片中辨认出6号褚桂红系王赞超的母亲。
5、证人张成文证言:“2012年3月25日晚上,我和申思洋、申思洋他哥、曹泽铭、张成文、高义洋在高新区红鱼港洗浴中心一个包房内吸食的冰毒,是申思洋出去买的,从申思洋一个朋友叫王赞超的母亲手里取的。当天,我们从歌厅出来,就研究到红鱼港住宿,在歌厅门口打车的时候,小申打了个电话,他打电话说阿姨,你现在方便不,我去你那取点东西行不,电话那头我听不见说什么,之后小申就打车走了,我们六个就到红鱼港去开包了。过了一会,小申回来时,拿回一包东西,打开后里面是冰毒,之后不记得是谁问了一句,东西从谁那买的,小申说是从胖超他妈那拿的。”
6、证人李明泽证言:“2012年3月25日晚上,我和申思洋、小泽、芦洋、张成文、小洋在高新区红鱼港洗浴中心一个包房内吸食的冰毒,是申思洋出去买的,从申思洋一个朋友叫王赞超的母亲手里取的。当天我不知道,是后来申思洋和我说的,有一次我和申思洋聊天,忘了什么时间在哪聊的了,反正是我们这次在红鱼港吸食毒品后,申思洋说王赞超(胖超)他妈因为贩毒进去了,我问小申咱们在一起玩那次是不是在胖超他妈那买的,他说是,这我才知道。”
7、被告人褚桂红供述和辩解:“我从来没卖过别人毒品。我儿子王赞超的同学,我认识几个。我不认识申思洋。我没卖过毒品给申思洋。2012年3月25日晚上,我在我新租的房子里收拾房子,当时孙丽跟我收拾的,当天晚上没有见过其他人。我儿子王赞超不知道我吸毒。”
综合以上证据材料,证人申思洋称2012年3月25日晚,其与李明泽、芦鹤方、张成文、曹泽铭、高义洋在红鱼港洗浴包房共同吸食的毒品,系其当晚先给王赞超打电话,要的王赞超母亲的电话号,再给王赞超母亲打电话联系,随后到上海路杜家哥俩饭店旁边的胡同找到王赞超母亲取的毒品;被告人褚桂红辩称其不认识申思洋,没向申思洋卖过毒品;证人芦鹤方、曹泽铭、高义洋、张成文、李明泽都是听申思洋说的毒品是从王赞超母亲那取的,其证言均属间接、传来证据,存在误传的危险;证人芦鹤方、张成文称当天在歌厅门口,申思洋给一个阿姨打电话,说要去取点东西,其证言并不能确切证实申思洋是给王赞超母亲打电话;现又未能找到王赞超核实相关情节,难以保证证人申思洋证言的真实性。现有证据不充分、不确实。故公诉机关的该节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桂红非法持有大量毒品之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褚桂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褚桂红贩卖毒品的证据不充分、不确实,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褚桂红所提其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解,与查证属实的证据不符,不能成立。根据被告人褚桂红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褚桂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3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斌
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
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
二О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李 莹
(此件共17页,印2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