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四刑监字第42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刘某某:
你因孟某某、回某某寻衅滋事一案,对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3)西刑公初字第51、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13)四刑终字第183、184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定性错误、量刑过轻为由,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审查,一审刑事判决、二审刑事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
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O一五年九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