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吉高新刑初字第4号
公诉机关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侯坤,女,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光明小区。
被告人袁帅,男,1992年2月18日出生于吉林省舒兰市,公民身份证号22028319920218031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北城街北垣委四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被告人高博,男,1993年1月4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公民身份证号22020219930104181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市丰满区红旗街一委二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高新检刑诉字[2012]第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帅、高博犯抢劫罪,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效贤、丛跃书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侯坤、被告人袁帅、高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袁帅、高博在英才网吧上网后两人就回到了大洋旅店303房间,袁帅跟高博说没钱了去抢点钱花,高博勉强同意了袁帅的提意。晚上20时许二人沿松江中路到临江门,过临江大桥后于22时许到了高新区三亚路《演讲与口才》杂志中心附近。二被告发现一名四十多岁戴眼镜的中年妇女(侯坤)独自行走,遂上前抢包,被害人侯坤奋力反抗,袁帅就从腰间拔出事先准备好的刀砍侯坤左手腕两刀、后背一刀、左侧腋下一刀(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将侯坤的挎包抢走,后打车向轻型车厂方向逃跑。到长光小区时二被告发现后面有追来的出租车,就下车分头逃跑。途中袁帅将抢得的包扔掉,后二被告被追来的出租司机抓获交给出警的江南派出所民警。经查侯坤包内有现金1390元。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意见和相关物证、书证,认为被告人袁帅、高博暴力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帅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持械抢劫,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至六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高博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
被害人侯坤的意见:被告人袁帅直接造成其四处刀伤,无力赔偿其经济损失,建议对其从严惩处;被告人高博亲属代为补偿其部分经济损失,建议对其从宽处罚,可适度减轻处罚。
被告人袁帅、高博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1日下午,被告人袁帅提意持刀抢劫,被告人高博接受犯意。当晚,袁帅携带尖刀伙同高博在街上寻找目标,伺机作案。22时30分许,袁、高二人在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亚路与吉林大街交汇处的加油站附近,见一女士拎包独自行走,决意拦路抢劫。随后,袁帅从腰间拔出尖刀上前将该女士被害人侯坤拦住,与高博一起抢包。侯坤奋力往回拽包,同时呼喊“救命”。袁帅挥刀砍侯坤左前臂近腕处两刀、左肋部一刀、后背部一刀,夺下包后,与高博一起打车逃离现场。此时,在附近加油站加油的一出租车司机见侯坤遭遇抢劫,主动开车拉着侯坤朝袁、高二人逃跑方向追去。袁、高二人见后面有出租车追赶,下车逃至附近的长光小区内躲藏,后相继被闻讯赶来围堵的出租车司机和群众抓获,交给出警的公安人员。袁帅在逃跑过程中,将抢得的包和作案工具尖刀丢弃在被抓获现场附近,后被现场群众拾起交予公安机关。侯坤所受刀伤,其中左前臂外伤致左桡侧腕长短伸肌腱、拇长伸肌腱、拇短伸肌腱、拇长展肌腱、桡神经浅支断裂,并导致左腕和左手部分功能障碍,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另查明,在法院审理期间,高博的亲属代为赔偿侯坤经济损失现金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抓获破案经过,证明2012年3月21日23时许,袁帅、高博实施抢劫后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
2、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于2012年3月22日扣押黑色橡胶把尖刀一把,持有人袁帅。
3、户籍证明,证明袁帅、高博的自然情况。
4、物证照片,即袁帅辨认其抢劫作案现场、逃跑过程中扔掉抢得物品挎包现场、扔掉作案工具尖刀现场及被抓获现场的照片;袁帅指认作案工具尖刀、抢得物品挎包、被害人当时所穿外衣的照片;高博辨认其抢劫作案现场、被抓获现场的照片;现场遗留血迹和眼镜碎片照片;作案工具尖刀、抢劫物品挎包、挎包内现金、被害人被抢时所穿衣服毁坏情况等细目照片。
5、被害人侯坤陈述:2012年3月21日晚10点多,我沿三亚路走到演讲与口才时,看见两个男子从农行出来进到对面石油小区。当我走到石油小区时,高个男子拿刀,矮个男子也上来了。我当时觉得不好,往回跑了五六步,高个男子就跑到我前面,上来抢我的包,矮个男子也上来一起抢,当时我双手拽着包,我们三个人手都在包上互相抢。高个男子右手刀砍我左手一刀,我就倒地上了,矮个男子也跟我一起倒了。两个男子还一起抢我的包,我还是拽着。高个男子在我左侧腋下和后背也各砍了一刀,是在撕扯中砍的。在我包被完全抢走时,高个男子又往我左胳膊手腕处砍了一刀,之后他俩就坐一个出租车跑了。我边走边打110,这时,在附近加油站有个出租车司机说:“快上来,我带你追。”我上车就追那个拉两个男子的出租车,一直追到微型门口,两个男子下车跑到长光小区里。之后,陆续来了挺多出租车司机,我就上医院了。我一共被砍4刀,都是高个男子砍的,1刀砍在后背上,1刀砍在左侧腋下,另2刀砍在我左侧手腕处。手腕8根筋断了,1根神经断了,腋下缝针了,后背就是皮外伤。我包里有现金1 390元。被抢之后,两名男子有一段时间是脱离我视线的,后来是出租车司机帮我抓住的。
6、证人朱宏国证言:2012年3月21日22时50分左右,我在三亚路与吉林大街交汇处加油站加油时,听见有个女的在加油站西侧叫喊。之后,有个女的跑到加油站里,左手臂上在流血,说包被人抢了。她给我指的抢包的人是两个年轻男子,正朝吉林大街东侧过马路。我就让她上了我的车,同时拨打都市110电台报警电话请求支援。这时,两个男子跑到吉林大街东侧也打了一辆出租车。我就在后面追那辆车。那辆车在吉林大街与恒山路路口处朝东拐弯往轻型车厂方向行驶。在追过长江街路口时,那辆车停下了,两个男子下车就顺着长江街往南跑,跑进长江街东侧一个小区里。我追到小区里一个凹形的地方,那个地方停了一台车,一个男子就躲在那个地方,我就在出口那堵着他。这时,听到广播在附近的出租车司机又来了两个。后来,那个男子被一帮人给抓住了,我就赶紧送被抢那个女的去医院了。
7、证人李国栋证言:2012年3月21日晚上,我听都市110电台播报江南发生一起持刀抢劫案件,犯罪嫌疑人正在江南恒山东路长光小区内,附近的出租车司机正在围堵。当时,我正好在附近,就赶到长光小区,见一女子左侧胸部和胳膊上有很多血迹,现场还有10多名出租车司机和围观群众,正在围堵犯罪嫌疑人。我也加入其中。我们10多个人一起进入长光小区院内,在进院第一个楼的西侧第一个单元门口的角落发现一个岁数不太大的一个男的蹲在一个黑色轿车附近,他看见我们过去起身要跑,被我们围住,把他给抓住了。之后,有人在附近找到一把刀,捡到一个包,刀和包被赶到的民警拿走了。
8、被告人袁帅供述和辩解:2012年3月21日,我上网时碰见高博,就跟高博一起上天津街那道陪高博办事,办完事回到大洋旅店休息。我跟高博说:“我没有钱了,咱俩去抢点吧。”高博当时不太想去。我还把刀给高博看了一眼,意思就是拿刀去抢。晚8点左右,我带上刀跟高博步行,边走边找合适抢劫的人选。晚上10点左右,我跟高博走到三亚路演讲与口才门前时,看见一个拎包的女子。高博说:“前面有个女的。”我俩就一起过去抢她。我就从腰上把刀拿出来,右手拿刀,从该女子前面过去,用左手去抢她的包。她拽包不给我,我就用刀砍那个女子胳膊2刀,她还是不给,还喊救命,我和她撕扯过程中,我捅了她上半身一刀,还砍了她后背一刀。高博跟我一起抢,高博用手拽包,没拽下来,我还踹了那个女子几脚。包被抢下来之后,我和高博就跑,之后打一辆车。那个女子也打一辆车追我们,拉我们的司机看有人追,就不拉我们了。我和高博就下车跑。我跑到一个小区里,被出租车司机抓到,扭送到江南派出所了。我们抢的包是花色方形的挎包,抢来之后一直放在我这,跑的时候撇了,没翻动过。
9、被告人高博供述和辩解:2012年3月21日10点30分左右,我在天津街英才网吧上网时碰见原先的朋友袁帅。当天下午2点左右,我跟袁帅到上海路大洋旅馆休息。在旅店,袁帅把刀拿出来,跟我说要去抢东西,意思就是要拿刀抢劫去,我当时不太想去。晚上8点左右,我们出来一直寻找合适的对象。大概晚10点30分左右,走到三亚路演讲与口才学校附近,碰见一个女子。我说:“来个女的。”我俩等这个女的走近些,袁帅就把刀拿出来了,对着那个女子好像说了什么,那个女子喊救命,袁帅就挥刀上去砍那个女子,砍在女子的胳膊上。然后,袁帅用手推倒了那个女子。女子倒地后,我上去抢女子的包,那个女子用双手拽着包背带,我也拽包的背带,我拽了两下没拽下来,袁帅就过来帮我拽。在拽的过程中,袁帅用刀扎在女子腹部一刀。拽下来之后,我跟袁帅就跑了,到道对面打了一辆出租车。之后,被抢的女子也打了一辆出租车追赶我们,在八一市场往轻型车厂的路上时被后面的车追上了。拉我们的出租车司机看后面有人追我们就停车了。停车之后,我俩就下车跑了,跑到一个小区里,我俩跑散了。我藏在一个灰色面包车底下,然后被出租车司机抓到,把我交给警察了。我们没有翻动抢来的包,袁帅一直拿着。抢的时候,我就拽包来的。
10、收条,证明在法院审理期间,高博的亲属代为赔偿侯坤经济损失现金人民币1万元。
综上证据,被害人侯坤陈述被抢劫的时间、地点、物品及特征等事实和情节,与现场、作案工具、赃物等照片及被告人袁帅、高博供述吻合。法医鉴定意见、证人朱宏国、李国栋证言、获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收条等证据,还证实本案其他相关事实和情节。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关联,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予以采信,足以认定被告人袁帅、高博抢劫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帅、高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方法,强行立即夺取公民财物之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的所有权和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袁帅提起犯意,持刀造成被害人轻伤后果,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高博行抢时未直接侵害被害人人身,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法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被告人袁帅、高博所犯抢劫罪,论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袁帅在抢劫犯罪中持械,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又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高博事先知道袁帅带刀作案,持械抢劫在其犯意之内,亦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但从重幅度与袁帅有所区别,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一定程度谅解,又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其所犯罪行和悔罪表现,尚可对其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袁帅、高博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2日起至2018年3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高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2日起至2014年9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斌
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
人民陪审员 刘清荣
二О一三年四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李 莹
(此件共8页,印2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