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3 22:34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刑初字第521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谦谦,出生于吉林省松原市,住长春市普阳街晨光国际小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辩护人李伟东,吉林路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南检公诉刑诉[2015]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谦谦犯受贿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学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谦谦及其辩护人李伟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谦谦于2011年9月至2012年8月间,受戴和强、崔岩、刘晓海(三人均另案处理)请托,利用担任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汽分中心提取审批专管员的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他人提取公积金,收受上述三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984800元。

被告人李谦谦于2013年1月至同年6月间,因其不再是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提取审批专管员,为了能继续为戴和强等人违规提取公积金,利用曾经与苏平(另案处理)同为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汽分中心提取审批专管员的便利,找到苏平,表明戴和强让找其违规提取公积金,并表示会给好处费的情况下,利用苏平担任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关分中心提取审批专管员职务便利,多次违规提取公积金,先后与苏平收受人民币803900元。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谦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李谦谦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谦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无辩解意见。

被告人李谦谦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谦谦自愿认罪。检举他人犯罪,系立功,应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谦谦于2011年9月至2012年8月间,受戴和强、崔岩、刘晓海(三人均另案处理)请托,利用担任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汽分中心提取审批专管员的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他人提取公积金,收受上述三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984800元。

被告人李谦谦于2013年1月至同年6月间,因其不再是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提取审批专管员,为了能继续为戴和强等人违规提取公积金,利用曾经与苏平(另案处理)同为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汽分中心提取审批专管员的便利,找到苏平,表明戴和强让找其违规提取公积金,并表示会给好处费的情况下,利用苏平担任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关分中心提取审批专管员职务便利,多次违规提取公积金,先后与苏平收受人民币803900元。赃款被苏平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谦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谦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苏平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谦谦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依法酌定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李谦谦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系立功的辩护意见,因其检举的内容尚在侦查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立功表现,故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谦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22月1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李谦谦违法所得人民币98.48万元,追缴后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天琴

审 判 员  孙剑波

人民陪审员  李惠茹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振霆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