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某某贪污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3 22:33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22刑初3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詹某某,男,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住农安县。因涉嫌贪污于2015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吉农检刑诉[2015]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正在审理中,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5月25日因定罪标准发生变化,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詹某某贪污一案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郭庆玺

审 判 员  张春艳

人民陪审员  王锦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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