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甲等贪污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3 22:32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22刑初9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高中文化,系农安县万顺乡庆丰村报账员,中共党员,住农安县。因涉嫌贪污于2015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吉林省农安县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刘宇、王禹祁,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乙,男,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农民,住农安县.因涉嫌贪污于2015年11月23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月18日将其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辩护人张晓龙,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吉农检刑诉(201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正在审理中,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5月6日因定罪标准发生变化,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贪污一案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郭庆玺

代理审判员  鲁 雪

人民陪审员  王锦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朱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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