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孟某甲、孟某乙、杨某某合同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3 22:32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381刑初53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6年1月21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被告人孟某甲,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6年1月15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4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被告人孟某乙,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6年1月15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4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6年1月15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4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孟某甲、孟某乙、杨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石岁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孟某甲、孟某乙、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份,作为农机销售商的被告人李某为骗取国家补贴每台德州烨龙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4YZP-4玉米收割机人民币70 500元,与被告人孟某甲在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商量后,由被告人孟某甲找来被告人孟某乙、杨某某及谢某某、孟某丙(另案处理),由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杨某某、谢某某、孟某丙的名义从被告人李某处每人虚假购买玉米收割机一台,共计五台。后以被告人孟某乙、杨某某顶名的农机补贴款共计人民币141 000元已拨付到位,并已被告人李某取走。被告人孟某甲同谢某某、孟某丙每人意图骗取的补贴金额人民币70 500元,经公安部门通知财政部门后暂未拨付。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杨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孟某甲、孟某乙、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谢某某、孟某丙、张某某、兰某某、王某某、刘某等的证言,常住人口登记,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补贴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杨某某虚构事实,骗取国家惠农补贴,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孟某甲、孟某乙、杨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孟某甲在该起诈骗犯罪中有部分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院决定对三被告人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并全部返还赃款,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杨某某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主犯)、第二十七条(从犯)、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自首、坦白)、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孟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孟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马俊娟

代理审判员  刘思阳

人民陪审员  张晓飞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钰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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