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海亮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3 22:32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802刑初182号

被告人崔海亮,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861119641X,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居住洮南市那金镇,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3月14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旭颖,吉林及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海亮盗窃一案,由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19日以白洮检刑诉(2016)第14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默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海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崔海亮在白城市洮北区百花商场东侧的领航科技手机商店内盗窃OPPO牌手机10部,三星牌手机1部,智能电话手表1块,共计盗窃手机12部。后经白城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在价格认定基准日共计价值人民币243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二)、证人师明琪、崔海新等人的证言;(三)、被害人孙健的陈述(四)、被告人崔海亮的供述与辩解;(五)、鉴定意见;(六)视听资料。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崔海亮以秘密窃取手段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3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崔海亮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表示指控属实,当庭认罪悔罪,家有一双儿女需要照顾,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的辩护王旭颖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无前科劣迹,本次犯罪是初犯,且悔罪认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希望法院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崔海亮在白城市洮北区百花商场东侧的领航科技手机商店内盗窃OPPO牌手机10部,三星牌手机1部,智能电话手表1块,共计盗窃手机12部。后经白城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在价格认定基准日共计价值人民币24316元。被告家属对被害进行了赔偿,共赔偿辩护人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并对被告人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现场勘验笔录:2016年1月16日,侦查机关制作的笔录。

2、扣押清单,证明2016年3月14日扣押被告人所盗手机六部。

3、发还清单,证明2016年4月8日发还失主所盗手机六部。

4、证据保全清单,证明办案单位保全玫瑰金色OPPO R7S 型手机,黑色OPPO A33型电话。

(二)鉴定意见

白城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书白价认刑字(2016)27号,价格认定标的物十二部手机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贰万肆仟叁佰壹拾陆元整(¥24,316.00元)

(三)视听资料

公安机关讯问崔海亮的同步录音录像。

(四)证人师明琪、崔海新等人的证言

(1)证人师明琪的证言:2016年3月11日晚上崔海亮喝完酒后给我打电话问我喜欢什么,我说我喜欢手机,3月12日的时候崔海亮就开车来洮南找我,我打车到洮南一中门前,崔海亮接我出来之后就往洮南一中北面开,开了一会之后崔海亮给我了一部OPPO R7S型号手机,说他以前就有,一直没用,给完我电话之后我就打车回学校了。

(2)证人崔海新的证言:2016年2月4日左右,我跟我弟弟崔海亮闲聊天,我说:“我这手机太卡了。”我弟弟崔海亮就说:“二哥,我那有闲着的手机,给你一个。”2016年2月6日15时左右,我弟弟崔海亮就把手机送来了,我也没问哪来的,我弟弟崔海亮也没管我要钱,我就用了。

(3)证人丛艳波的证言:2016年2月2日左右,在和我丈夫李红军还有崔海亮闲聊中,崔海亮就说:“我给你家一个手机。”2016年2月4日左右的18时左右,具体时间不记得了,崔海亮就把手机送来了,我也没问哪来的,崔海亮也没管我要钱,我就用了。

(4)证人李红艳的证言:2016年2月6日左右的一天,当日的15时左右,崔海亮就把手机送来了,我也问崔海亮手机哪来的,崔海亮说:“给你,你用就完了。”也没我管我要钱,我就用了。

(5)证人姚贵显的证言:2016年3月1日左右的一天,当日的15时左右,崔海亮去我家还我帮崔海亮借的钱,崔海亮临走时看我的手机太破了,就没说什么,给了我一个手机,我也没问哪来的,崔海亮也没管我要钱,我就用了。

(6)证人刘福才的证言:2016年1月20日左右的一天,当日的12时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崔海亮去我家看我手机太破了,就没说什么,给了我一个手机,我问崔海亮手机哪来的,崔海亮说:“你不用管,用就完了。” 崔海亮也没管我要钱,我就用了。

(五)被害人孙键的陈述

我的手机进价,有一台OPPO r7t进价记不清了,而且是样板机,被我家手机店店员使用过,现在价值599元左右;两台OPPO r7S,一台进价1980元,另一台是演示机,价值960元;还有一台OPPO A33进价599元;一台OPPO R7SM进价1600;两台R7S PIUSM,每台进价2180;一台OPPOA53M,进价699;两台OPPO R7S PLUS,每台1500元,一台三星W789演示机,价值600元,一块贝尔丰手表,价值199元。共损失14596元,第一次报案说损失30000元左右具体记不清了,是因为上次说的是零售价,而且我寻思多报点公安机关能重视,我就按零售价报的。

(六)被告人崔海亮的供述与辩解

2016年1月15日晚上22时左右,我喝完酒就回家了,当天我媳妇没在家,我觉得自己手机不好用,我就开着我的现代索纳塔车来白城了,到百花商场,我想起我在百花商场北门东侧的手机店给我爸买手机的地方没有监控,我就在车里睡觉,凌晨2时左右,我就起来去手机店门前拽卷帘门的底部,卷帘门九从滑道内出来了,我就从卷帘门底部往里钻,开始我条OPPO品牌手机,后来看见三星牌的手机我就顺手拿着了。我偷的手机是从手机店(店名不记得了)的货架和货架底下的柜里的,其中三星手机和手表手机是从货架上拿的,其他的手机都是从货架底下的柜里拿的,我当时偷了12个手机,我偷手机的时候没细看,但是三星和手表手机已经开封了,OPPO手机有的开封了,有的没开封。其中有3个手机和1个手表手机没有充电器,其他手机配件都全了。偷的手机型号分别是有一个手表手机,一个三星W789手机,一个OPPOA33,一个OPPOA53,一个OPPOR7,一个OPPOR7S,其他的记不清了。我盗窃手机都是因为我喝多了吹牛,显摆,答应给别人的手机。我盗窃的目的是因为我手机不好使, 想偷部好一点的手机。我开的褐色索纳塔轿车是报废车,但是挂的车牌号是CE9991,我盗窃时用牌照布档上了。

被告人辩护人庭审中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被害人孙键出具的谅解书,证明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

解。

崔海亮的亲属陈海峰自愿赔偿孙健5万元。

经审查控辩双方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海亮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崔海亮本人亦在庭审中供认。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应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海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其家属已提起赔偿,并已得到保护谅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判处,符合非监禁刑条件的,可以使用非监禁刑。经对被告的平时表现进行评估,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故本院决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海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陶立鹃

审 判 员  张恩友

人民陪审员  陈书琴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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