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3 22:32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381刑初56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2008年3月因非法拘禁,被公主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08年11月因故意伤害被行政拘留15日罚款人民币500元。2008 年12月因毁财被行政拘留15日罚款人民币1 000元。2009年1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10日罚款人民币2 000元。2011年9月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15日。2015年9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10日罚款人民币 20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6年3月28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何睿、书记员王禹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蔡某某在公主岭市玛钢路口北侧自家中,先后两次容留王某某、张某吸食冰毒。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蔡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全部供认,对公诉机关宣读、出示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蔡某某在公主岭市玛钢路口北侧自家中,先后两次容留王某某、张某吸食冰毒。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常住人口查询,涉案人员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办案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意见,吸毒成瘾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两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张亚亮

二0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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