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3 22:32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802刑初18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洪强,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无证件号码,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住大安市六合乡庆友村三社,曾因盗窃罪,2010年5月6日被洮南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盗窃罪,2012年9月4日,被洮南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11月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3日被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洮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白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洪强盗窃罪一案,由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3日以白洮检公诉刑诉(2016)第14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3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苑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洪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0日16时30分左右,张洪强趁鑫瑞光药店大厅无人时盗窃吧台现金1250元整

2015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张洪强伙同孙英伟(另案处理)在白城市强大路文具厂西侧、白城市幸福花园、幸福南大街80号楼下、瑞光商贸城等地先后盗窃何首乌铃木摩托车等摩托车共八辆,经白城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中的四台价值人民币及6851元。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书证: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李顺、孙英伟的证言;3、被害人付国臣等的陈述、4、被告人张洪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白城市价格鉴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及询问录像。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洪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有分有合、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财物,其中部分价值8101元,数额较大,张洪强系累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洪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洪强在2015年6-9月间先后伙同孙英伟有分有合在白城市盗窃摩托车七起,其中被告张洪强独自作案三起,与他人共同作案四起。盗窃摩托车七辆,因部分摩托车已灭失,无法评估价格,能够作价的四台摩托车经白城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格为6851元。同时在2015年10月10日16时30分左右;在白城市鑫瑞光药店大厅购药水时趁无人之机盗窃吧台现金1250元整,盗窃物品总价格8101元。

1.书证:

(1)幸福派出所2015年10月1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张洪强为无户籍人员;

(2)被害人李凤平购买长安铃木摩托车的收款收据;

(3)被害人刘同亚购买大阳本田摩托车的收款收据;

(4)被害人李凤平丢失的长安铃木摩托车的车辆信息;

(4)被害人刘同亚丢失的大阳本田摩托车的车辆信息;

(5)洮南市人民法院(2010)洮字第48号,(2012)洮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12年5月27日因盗窃被刑拘,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鉴定意见

经白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告所盗窃的铃木 (发动机号RZLM48CC)黑色弯梁摩托车一辆,(发动机号14044076),价格为1150元,枣红色本田摩托车(发动机号TE152QMI-B)价格1263元,黑红色大洋牌摩托车(发动机号AO715278)价格2938元,黑色铃木价格为1500元,合计价格为6851元。

3.审讯张洪强的视听资料。

4、(1)同案孙英伟的证言

我和张洪强盗窃过20多台摩托车,在瀚海名称盗窃过两台是和张洪强一起盗的,还在瀚海名称盗窃过三台也是和张洪强一起盗的, 2015年9月在幸福花园盗窃两台摩托车,2015年8月在华一家园盗窃一黑色摩托车,在三亚馨园小区盗窃一黑色摩托车,同年8月在移动大楼南侧盗窃一黑色摩托车,7月在强大路文具厂院外,盗窃一黑色摩托车,6月,在火车站附近盗窃一黑色摩托车,当月在熊猫转盘南侧一个地下停车场,盗窃一台摩托车。7月在洮南一个网吧门口盗窃一黑色摩托车。7月在到保盗窃两台摩托车,8月在鹤塔北盗窃一摩托车,大部分都张洪强卖了,有的给我钱,有的没给我钱,给我的被吃饭、住宿花了。

(2)证人李顺证言:

我是白城市经济开发区环卫工人。我今天来派出所是因为我看到一个人有盗窃嫌疑。在2015年10月10日15时40分左右,在正兴宾馆对面一个药店屋内。

2015年10月10日下午15时40分左右我在光明南街正兴宾馆对面的西侧推着垃圾车和一个骑摩托车的男子相遇在药店门口的马路上,我看见一个男子把摩托车停在药店门口的马路上,跑进药店里,当时我推车就去正兴宾馆门口收垃圾,当我收拾完垃圾之后,我就去了药店屋里,看见老板的女儿拽着该男子,店老板娘和她女儿,还有该男子总共三个人在屋里,老板女儿拽着该男子,边拽边对该男子说:“是不是你拿我钱了”男子说:“没拿”这时我看见男子要跑,我说:“你站那”这时男子从屋里跑了,老板女儿在后面追了出去,没有追上该男子,我告诉老板门口马路上停着的摩托车是该男子骑来的,后来老板女儿就报警了。

我听老板女儿说丢了二千多人民币。我没看见该男子盗窃行为,我就看见男子进屋了,后来我去药店的时候,老板女儿说钱丢了,男子跑了。该男子我不认识。年龄在20岁左右,身高170厘米左右,体型偏瘦,衣服带拉锁的,颜色有点发深,附体记不清了,穿双运动鞋。该男子骑的一辆蓝色弯梁摩托车,后面绑着一个红色音响。

5 失主陈述:

失主王雪丹陈述:

我来派出所报案,我家的钱被偷了。2015年10月10日15时20分左右,在我家白城市幸福南大街26号鑫瑞光药店。被偷了大概2000多元(具体多少记不清了,但一定是2000元以上),都是面值100元的人民币。我看到偷钱的人了,是一个年轻的男人。他有20多岁,身高在170CM左右,小眼睛,并且左眼下侧有明显的疤痕,上身穿蓝色外套,里面有桔黄色衣服,下身穿黑色裤子。

在2015年10月10日15时左右,我在家白城市幸福南大街26号鑫瑞光药店里屋躺着,听到外面门响了,但是我没有起身,我以为我母亲去卖药的,后来在15时20分左右我听到一名男子说“大姨,买药”我觉得不对劲就出去了,并且我看那名男子的表情不大对劲,我就去看钱箱,发现不见了很多钱,就先问我妈拿没拿钱,我妈说没拿,我就对那名男子说:“你先别走了,我查一下监控”那名男子不干,就往外跑,这时一个清洁工大爷进来了,看到这种情况就冲那名男子喊了一句:“站那,别跑”。但是那名男子没停,冲出房门就向西侧跑了,我也追了出去,但是那名男子跑到一个小区里我没追上,然后就报警了。当时我家有我、我母亲、清洁工大爷,和那名偷东西的男子。那名男子骑了一辆蓝色摩托车来我家,没有车牌,并且他跑时没骑,将摩托车留在我家门前了。我母亲说那名男子总来我家买药,应该是在附近干活的。

(2)失主李凤平陈述:

我来派出所因为之前我的摩托车被盗了。2015年9月份25号或者26号,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地点是强大路文具厂西大墙外。

2015年9月25或者26号当天下午15时左右,我骑着摩托车去给我朋友(王连富)送酒坛子,车上还有一个编制筐,我把车停在大墙下边,然后锁上了。之后我就拿着酒坛子去我朋友家屋里了,大约一个小时左右,王连富母亲在外面回来的时候问我,说你摩托车呢,我说在外面呢,王连富母亲说外面没有啊,这时我们出去就发现丢了,当时调取附近监控也没有看到,寻思车也找不到了,当时就没有报警。我的车上锁了,黑色弯梁摩托车,后面带有后备箱。我丢失的摩托车一年前我买的花2600元,现在也就1500元。

(3)失主刘同亚陈述:

我来派出所报案,我的摩托车被盗了。大概在2015年9月份,具体是什么时间丢的我记不清了,地点在瑞光商贸城南门门口,一个黑色杆子底下。我上锁了,锁的是前把锁。我的摩托车是大阳本田牌的,买的时候花了2200元,现价值1800元,车身是枣红色的,车身长1930MM,宽670MM,高1050MM。

我是在2015年7月21日在南环摩托车商店买的,现在跑了100多公里。摩托车没有车牌。识别码是LCS2BHX25F1000343,发动机号是TE152QMI-B。我是在2015年大概九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将我的摩托车停放在瑞光商贸城南门的黑色杆子下面,并且将摩托车的前车把锁住了,之后我就上楼了,期间并没有发现异常情况,第二天早上6点左右下楼后发现摩托车丢了。当时摩托车丢了我感觉不好找就没报案。

(4)失主荆程帅的陈述

2015年8月23日下午15时我把摩托车停在幸福花园小区11号楼1单元门口,我的摩托车是大阳牌深褐色的,然后我就上楼了,25号17时发现丢的,我买时花5200元,现值1800元。

(5)失主隋永财的陈述

2015年8月26日早4点12分左右,在华一家园门口我自己的水果摊我的摩托车没了,没有拍照,是红色新大洲本田牌的,买时花5400元,现值1700元。从我家监控看,应该是两个人偷的,是另一个驼他过来的。

(6)失主潘洋的陈述:

我的爱玛电动车2015年8月30日停在三亚馨园小区门口,4号早晨发现不见了。

(7)失主付国臣的陈述:

2015年8月30号晚20时20分,我停放在幸福南大街80号3单元门前的日资铃木牌摩托车不见了,买时花2200元,是2015年8月2日买的,现值2200元,发送机号F5071898.。

(8)失主孙启贵的陈述:

我的摩托车是黑红色大阳牌的,买时花6700元,现价值1900元,在南环摩托车商店买的,跑5000公里,发动机号AO715278。2015年8月24日晚我回来将车停在幸福花园3-2号楼门前,8月25日早6时不见了。摩托车落的我弟弟孙启荣的名。

6.被告人张洪强的供述与辩解:

我有过前科劣迹,第一次2006年左右洮南市人民法院判一年在洮南看守所服刑,释放的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第二次大安市人民法院判7个月在大安看守所服刑,第三次2012年洮南法院判二年半在五家户监狱服刑,2014年11月26日释放的。我知道为什么把我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因为我前几天盗窃了。2015年10月10日下午3点左右在财政局对面鑫瑞光药店屋内偷了一千二百五十元人民币。

2015年10月10日下午,我去财政局对面的药店里买药,一进屋我看屋里没有人,正好吧台里的一个盒子里都是零钱,我就进吧台里去拿那些零钱,我一抬起那个装钱的盒子看见下面有好几张一百元的纸币,我就都拿走了,然后我就召唤他家看店的说买药,她家从后屋出来一个老太太给我拿药,后来她女儿出来了看钱盒子下现金没了,就说要调监控,然后她女儿就不让我走,我就和她女儿撕吧了几下开门就跑了,把我骑来的摩托车落在她家门口了。

我还有过其他盗窃行为,一共还偷过7辆摩托车,一部oppo手机。

刚入夏的时候一个下午张冰给我打电话说:跟我去偷几台摩托车。我就跟着去了当时还有张冰的一个朋友,我们走路到了铜马转盘西侧道北小区里,我在大马路上站着,他俩进小区推的,他俩一直推到了索维亚的一个胡同里,我能找到地方,其他的记不清了。

今年夏天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凌晨3点左右我在白城火车站东侧索维亚附近的一个平房门口偷了一辆黑色弯梁摩托车,具体地点记不清楚了,但是我能找到。摩托车当时有车筐和行李箱,我把车筐、行李箱、倒车镜卸下来扔掉了,当天我把车停在了白城市新星旅馆旁的停车场,第二天推到熊猫转盘西侧道北一家修理铺换的锁。我就一直骑了。后来8月末左右骑这个车出车祸,熊猫转盘里,我脸都摔坏了,车业摔碎了。我就把车扔在了铁路医院前的花坛里了,过几天去发现车不见了。

8月末左右我的摩托车摔坏了,养好伤,一天我下班凌晨一点半左右孙行伟来接我跟我说:咱俩去偷个摩托车骑。我答应了,我俩走着去的,先向东后来向南最后向西在开发大厦那个红绿灯东侧道北的马路牙子上偷了个红色的弯梁摩托车,比较新,他把车推到了电业大院孙行伟租的公寓楼下,第二天我就上班去了,是孙行伟配的钥匙,又买的自喷漆给摩托车喷成了蓝色,我俩人就换班骑这个摩托车。

大概九月末左右,具体哪天不记得了,我凌晨一点半下班以后和孙行伟在新世纪附近溜达看看能不能偷着东西,后来在靠着道南的第三个胡同里看见两个红色弯梁摩托车没上锁,我和孙行伟一人一辆推到了他在电业大院租的公寓楼下,一直在那放着,那两辆摩托车比较旧。

偷完那两辆摩托车后有一天凌晨一点半下班后,我在瑞光商贸城东侧道北附近溜达,想偷辆摩托车,我看旁边的一座高层居民楼下有几个摩托车,我就挨个看看有没有没锁的,正好有一台红色的弯梁摩托车没锁,我就顺手给它推走了,延着向东方向一直推,后来推累了我就把摩托车扔在文化西路草根超市的胡同里了,寻思过两天来推走,后来去取摩托车的时候发现摩托车没有了,这个摩托车挺新的,前面有个筐后面没有行李架。

五个月前左右,有一天晚上一点多我下班以后在索维亚附近溜达,我看当时大道上一个人没有,正好索维亚附近的一个旅店的二楼能顺门口的铁栏杆爬上去,我就顺着铁栏杆爬上二楼把二楼的窗户拉开了,窗台上有一个白色的手机正充电呢,我看屋里有一个男的和一个女的睡觉呢,我就把手机拔下来拿走了。

我在鑫瑞光药店盗窃要往出走,老太太的女儿不让我走,她两个手拽着我的左胳膊,我使劲一甩就挣脱开了,开门就跑了,那女的没有摔倒就追我,当时出门后我就往司法小区方向跑了,进了小区那个女老板没有追上我,过了半天,我看她没追上,从司法小区西门出来就打车走了。我盗窃的现金是1250元人民币。12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还有1张面值50元的人民币。我盗窃的钱1000元给了孙行伟,他说要交房费,我又请他吃饭花了100,还剩了点在我兜里。我盗窃药店的事孙行伟知道,我和他说了,他才管我要钱。

我还有补充,孙行伟之前自己也盗窃过,跟我说了他自己偷了台摩托车放在他租的公寓楼下了,他家公寓下一共放了3台摩托车。一辆他偷的,两辆我俩一起偷的。还有张冰还偷过几台摩托车,具体在哪我不知道,他在铜马和他朋友偷的那两辆摩托车第二天我们三个人骑到舍力一辆500一辆300卖了,店名我记不清了,电视我能找到。后来张冰又找我帮他在索维亚附近他住的地方和收车的老板一共推了5梁摩托车给那个收车的老板,一个卖了500多元钱,那个收车的住在电厂东侧,我能找到。我给张冰去卖摩托车张冰没有给我钱,就是请我吃饭了,第一次在舍力吃的麻辣烫,第二次让我去我没去。

孙行伟,25岁,无业,住在电业大院一个公寓里,1.60米,体型中等,张冰,28岁左右, 1.75米左右,体型偏胖。我和孙行伟是通过他在A8唱歌的时候认识的,我是服务生。张冰是通过孙行伟认识的。

2015年10月10日我在鑫瑞光药店盗窃是药店女子用手拽住我的胳膊不让我走,我挣脱开就跑出了药店,我没有殴打或者伤害该名女子,没有语言威胁该名女子。

经对被告人张洪强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控辩意见审查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洪强犯盗窃罪,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鉴定意见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洪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张洪强是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在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本院予以从重处罚。张洪强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供述稳定,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关于起诉书中认定的盗窃电动车一起,被告一直否认,同案孙英伟的供述中亦没有此起犯罪事实,故本院不予认定,认定被告盗窃七起,盗窃摩托车七台,现金1250元,盗窃总价值8101元,没有赔偿被害人损失,有的出卖,有的遗失,针对被告人上述各情节,本院依法予以综合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洪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额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 000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陶立鹃

审 判 员  张恩友

人民陪审员  陈书琴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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