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项某甲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3 22:32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381刑初54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项某甲,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2月21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21日对被告人项某甲取保候审。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项某甲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萌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项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项某甲隐瞒其父亲项某乙已亡故的事实,持续骗领其养老金共计人民币6 615元。案发后,被告人项某甲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项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董淑霞的证言,养老金发放明细表,归案情况,常住人口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社会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项某甲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已全部返还赃款,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项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 000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马俊娟

二O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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