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802刑初19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某某,于2016年3月29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4月8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康某某妨害公务一案,由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5月12日以白洮检刑诉(2015)白洮检刑检刑诉(2016)162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默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9日17时许,被告康某某因对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一颗村竞选村长一事不满聚众到白城市政府门前,进行上访,在警察对现场秩序进行维护的时候,康某某不服从现场指挥,动手将白城市公安局巡警支队队长魏某某、治安支队长史某某两人打伤。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定是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情况说明、白城市中医院诊断书;2、证张某某、武某某证言;3、被害人史某某、魏某某的陈述,4、被告康某某的攻速与辩解;5、视听资料。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一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
被告人康某某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述称公诉机关指控属实,对被自己殴打的民警深表歉意,当庭认罪悔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9日17时许,被告康某某因对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一颗村竞选村长一事不满聚众到白城市政府门前,进行上访,在警察对现场秩序进行维护的时候,康某某不服从现场指挥,动手将白城市公安局巡警支队队长魏某某右耳部抓伤、踢踹治安支队长史某某。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事实予以证实:
(一)、书证:
1.书证
(1)2016年3月29日机关保卫处出具的关于本案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3月29日14时50分在白城市市政府大门前一上访女子(身高1.65米,上身穿黑色妮子大衣,下身穿黑色裤子)用手打史某某脸部一下,用脚踹史某某腿部两上,并追打魏某某,将魏某某右侧耳根处挠出血。该女子抢王鹏的取证仪并将王鹏手腕挠伤。
(2)白城市公安局机关保卫处民警王鹏出具的关于本案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3月29日14时50分左右在白城市市政府大门前一上访女子(身高1.65米,上身穿黑色妮子大衣,下身穿黑色裤子)阻挠收缴条幅的民警,并动手殴打民警。该名女子还抢我手中的执法纪录仪,并将我右手手背挠伤。
(3)白城市公安局巡警支队长魏某某出具的关于本案的情况说明。
(4)白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长史某某出具的关于本案的情况说明。
(5)2016年3月29日白城市中医院出具的被害人魏某某的门诊诊断书。
(6)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实犯罪嫌疑人康某某的身份信息。
2.视听资料:白城市市政府门前的监控录像,证实康某某妨碍公务的整个过程
3.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某证言:
我在白城市政府门前值班时看见上访的一名女子把两名警察打了。2016年3月29日16时许,在白城市政府大门口发生的这件事。我是白城市信访局工作人员。
2016年3月29日16时许,洮北区到保镇一棵树村村民约40余人开车来到白城市政府门前上访,有约十多辆车,一辆半截车,十多辆小轿车,这些车前面都粘着条幅,其中半截车上条幅写着到保无明日,市里找青天,其余的小轿车上都写着上访,这些村民来到白城市政府大门东侧,把车停在路边上访,机关保卫处的警察和信访局的工作人员接待了上访的这些村民,并劝说这些村民到白城市信访局上访,这些村民拒不离去,情绪激动,要见市长,在挂有条幅的半挂车造声势,白城市公安局的史某某支队长、魏某某支队长表明身份说我是白城市公安局的警察,史某某支队长对上访的村民说他们的行为已经违法了,不允许在市政府门前打条幅,要合理有序上访,上访的这些村民不听劝阻,民警在正常执法制止村民打条幅上访时其中一名女性上访人员情绪激动,拒不配合,用手打了史某某脸部一下,还用脚踹了史某某腿部两下,还追打魏某某支队长,把魏某某支队长右侧耳部挠伤,这名打警察的女子被依法带到派出所调查,我看到的就是这些。
我看见这名女子吧魏某某和史某某两名警察打了,其他人是否被她打伤我没有看到。
(2)证人武某某证言:
我是白城市信访局工作人员,2016年3月29日13时左右我接到市政府门口信访局值班人员通知有人到市政府门口上访,等我到市政府门口的时候看到因为公安局治安支队魏某某支队长、史某某支队长因为阻止上访人员拉横幅被一名身穿黑色衣服女子殴打。只有穿黑衣服的女子殴打魏某某和史某某了。他俩受伤了,我看到魏某某的脖子被抓破皮了,我没有看到史某某身上有明显外伤。穿黑衣服女子和一起上访的几个人在市政府大门口拉起了横幅并一直在用手机拍照,公安局治安支队魏某某支队长、史某某支队长上前阻止这名穿黑衣服的女子拉横幅,因此这名女子将魏某某和史某某殴打。
我是白城市信访局工作人员,2016年3月29日13时左右我接到市政府门口信访局值班人员通知有人到市政府门口上访,我和我们副局长张启发还有我同志张磊一起开车去白城市政府,在白城市政府门口东侧我看到大约有三十个左右的群众堵在市政府大门口,其中有几个人在市政府大门口拉起了条幅,还有不少上访人员在用手机拍照,我看到公安局治安支队魏某某支队长、史某某支队长也在现场,两人向上访人员表明警察身份后告诉上访人员自行收起条幅,上访人员拒绝收起条幅,两人想上前阻止时有一穿黑色衣服的女子上前辱骂魏某某和史某某,史某某和魏某某再次向这名女子表明身份并告知该女子在市政府门口聚众围堵国家行政机关是违法行为,该女子听到告知后并没有停止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继续辱骂魏某某和史某某,在二人想要带着名女子离开现场的时候,这名女子用手挠向魏某某、史某某,这名女子持续殴打魏某某、史某某大约5分钟左右被白城市市政府执勤的公安干警拦下送到了派出所。
这些人是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一棵树村的村民,我在到现场的时候得知这些人是因为村长选举不公问题上访。这些人没有去白城市信访局上访。信访局、公安局人员在现场告知了这些人国家行政机关门口不允许悬挂条幅及围堵行为,在告知后上访群众情绪激烈不听劝阻,继续滞留在市政府门前。
4. 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魏某某陈述:
我是白城市公安局巡警支队支队长,2016年03月29日14时50分许当时我和白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史某某还有洮北区信访局工作人员在白城市政府门前接待上访群众,当时有五十多名上访人员用车堵在白城市政府门前并在白城市政府门前打条幅,严重影响了白城市政府的办公秩序,公安机关在依法将上访人员劝离白城市政府时,有一名陌生女子将我和史某某支队长还有另外一名机关保卫处民警打伤。
2016年3月29日,下午14时50分左右,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一棵树村村民50余人上访,上访人员将挂有上访条幅的7辆上访车辆停放在市委、市政府大门东侧,反映村干部选举不公的问题。我与史某某支队长到达现场并向上访人员表明身份,并配合机关保卫处民警告知其在市委、市政府打条幅是扰乱机关办公秩序的违法行为,要求其将条幅撤下,上访人员不予理睬。14时55分左右,洮北区信访局工作人员接待上访人员,引导上访人员到洮北区政府,并要求上访人员将上访条幅撤下,上访人员仍然不予理会。我和治安支队长史某某带领民警再次告知上访人员在党政机关打条幅是违法行为,要求其立即将条幅撤下,有的上访人在人群中大声谩骂“我们就听他妈不撤能咋地。”。我与史某某支队长带领民警在多次劝告无效下依法收缴上访条幅,部分上访人员上前阻挠民警收缴。我在劝阻过中被一名女性上访人员(身高1米65左右,上身穿黑妮子大衣)追打,该女子将我右侧耳根处挠伤。随后该女子被民警扭送至长庆派出所。
当时在场的有我和史某某支队长、机关保卫处的民警还有白城市信访局的几名工作人员,对方是五十多名上访人员。陌生女子四十左右岁,身高1米65左右,中等身材,梳短发,当时上身穿黑妮子大衣,下身穿黑色裤子。我当时穿的是黑色上衣,史某某支队长当时穿的是浅色上衣,我俩当时没有穿警服。
陌生女子在动手打我之前,我和史某某支队长向陌生女子表明我俩的身份了。当时我和史某某支队长在指挥民警维护现场秩序。我的右侧耳根处挠伤。那名女子后来被在场的民警控制后,移交长庆派出所依法处理了。
(2)被害人史某某陈述:
我是白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2016年03月29日14时50分许当时我和白城市公安局巡警支队支队长魏某某还有洮北区信访局工作人员在白城市政府门前接待上访群众,当时有五十多名上访人员用车堵在白城市政府门前并在白城市政府门前打条幅,严重影响了白城市政府的办公秩序,公安机关在依法将上访人员劝离白城市政府时,有一名陌生女子将我和魏某某支队长还有另外一名机关保卫处民警打伤。
2016年3月29日下午14时50分左右,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一棵树村村民50余人来到白城市政府门前上访,上访人员将挂有上访条幅的7辆上访车辆停放在市委、市政府大门东侧,反映村干部选举不公的问题。我与魏某某支队长到达现场并向上访人员表明身份,并配合机关保卫处民警告知其在市委、市政府打条幅是扰乱机关办公秩序的违法行为,要求其将条幅撤下,上访人员不予理会。14时55分左右,洮北区信访局工作人员接待上访人员,引导上访人员到洮北区政府,并要求上访人员将上访条幅撤下,上访人员仍然不予理睬。我与巡警支队长魏某某带领民警再次告知上访人员,在党政机关打条幅是违法行为,要求其立即将条幅撤下,有的上访人在人群中大声谩骂“我们就他妈不撤能咋地”。我同魏某某支队长带领民警在多次劝告无效下依法收缴上访条幅,部分上访人员上前阻挠民警收缴。其中一名女性上访人员(梳短发,身高1米65左右,上身穿黑妮子大衣,下身穿黑色裤子)上前阻挠收缴条幅的民警,民警在劝阻过程中该女子动手殴打民警,并用手打我嘴巴一下,用腿踹我腿部两下,随后该女子追打魏某某支队长将其脖子挠伤。民警将该女子依法强制带离并扭送至长庆派出所。
当时在场的有我和魏某某支队长、机关保卫处的民警还有白城市信访局的几名工作人员,对方是五十多名上访人员。陌生女子四十左右岁,身高1米65左右,中等身材,梳短发,当时上身穿黑妮子大衣,下身穿黑色裤子。我当时穿的是浅色上衣,魏某某支队长当时穿的是黑色上衣,我俩当时没有穿警服。
陌生女子在动手打我之前,我和魏某某支队长向陌生女子表明我俩的身份了。当时我和魏某某支队长在指挥民警维护现场秩序。那名女子用手打我嘴巴一下,用腿踹我腿部两下,没有明显伤痕。那名女子后来被在场的民警控制后,移交长庆派出所依法处理了。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我和我丈夫王洪生等一共三十多人去白城市政府上访,我在白城市政府工作人员维护秩序时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后被警察带到了长庆派出所,我没有动手打警察。我们这三十多人上访具体是谁串联、组织的我不清楚。
我是白城市到保镇一棵树五家子屯的村民,吴亮是我和我丈夫的朋友,吴亮是竞选村长的人选之一,我是因为选举到保镇一棵树村村长不公平的问题来白城市政府上访的。我和家人与吴亮没有亲属关系,我与吴亮是铁哥们。我们上访的诉求和目的就是想选一个我们老百姓拥护的村长。我就来过白城市政府上访一次。我们选举村主任的活动没有结束,选民票还没有唱票。我们来上访之前有没有将诉求向乡镇政府反映我不清楚,政府部门答复我们了,乡里要求进行第三次选举,具体怎么答复的我不清楚,我们觉得不需要进行第三次选举,所以就来白城市政府门前上访。
2015年3月29日下午,当时我在我朋友李伟 干完活后往家走时看见了来白城市政府上访的车队,当时我上车以后就跟着来白城市政府上访了,我们到了白城市政府门前以后,用大车堵了门口半个小时左右,这期间有警察和白城市政府的工作人员不断来告知我们“白城市政府门前不是上访场所,要去说理的地方得去信访局”我们还在扯条幅时警察也告诉我们“不能扯条幅”,去找说理的地方说理去,后来白城市政府工作人员和警察在强行让我们离开时,我们双方发生了言语和肢体上的冲突,之后我就被别的警察带到了长庆派出所。我们在白城市政府门前扯的条幅上面的内容大致是“到保无明日市里找青天”,大车后面牌子都有“上访”字样,信上的内容谁想的我不清楚。是谁组织上访的我不清楚,没人来通知我上访,是我看见一帮人跟车走我也就上车来了。此次上访没有收缴费用。事先是谁家商量的我不清楚,我不是这次上访的组织者。来上访之前是否制定具体集合地点我不清楚,我就是跟着坐车来的,车走到半路我看见上访的标语才知道是来白城市政府上访。
当时我和我们屯里还有其他屯都是一棵树村的村民在场,还有十多名政府工作人员和警察也在场。我不知道我们的上访行为是越级无理取闹。我以前没有因为越级无理取闹受过惩罚。我们在白城市政府门前上访持续了半个小时左右。白城市政府工作人员告诉我们政府门前不是上访场所了。我们就是觉得选举不公平,想讨个说法。我们是想向政府施压,让政府感到压力尽快帮我们解决问题。我觉得我们来这上访是合理合法的。
当时有两名身着便衣的男子指挥着一帮警察让我们离开市政府门前,当时我没有服从指挥和两名穿便衣的男子发生了撕扯,和我发生肢体冲突的两名陌生男子我不认识。当时我有挥手打的动作,但是没打到这两名陌生男子。我不承认我动手殴打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我确实踹了一脚但是没踹到。当时这名男子在指挥警察维护现场秩序,当时我不知道他是警察。当时这两名陌生男子身着便衣,我真的不知道他俩是警察。
经审查控辩双方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康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应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同时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造成二人受伤, 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康某某认罪悔罪,系初犯,并给予二被害人适当补偿,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康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9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陶立鹃
二O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志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