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书仁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书

2016-07-13 22:31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3)柳刑初字第18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晓辉,吉林王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人黄某某,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0年2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柳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启斌,吉林陈启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吉柳检刑诉(2013)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本院审查后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4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星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晓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启斌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6日17时许,柳河县五道沟镇教堂子村村民朱某某与其兄弟朱某某1因土地纠纷产生矛盾,而后朱某某的儿子朱某为此事与朱某某1、朱某某2等人在朱某某2家发生厮打。朱某母亲张某某、父亲朱某某闻讯赶到现场,朱某某、张某某、朱某与朱某某1、朱某某2、朱某某2妻子马某某又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因之前承包朱某某1家土地与张某某产生矛盾,便趁机用木棒将张某某后腰部打伤,随后被害人张某某因腰部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经柳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之损伤系轻伤。

2010年2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刑满释放后,怀疑其被判刑是因为该村村书记刘某找人整他,便产生报复心理,多次向通化市有关部门写信举报刘某的违法犯罪情况,而后又在天涯论坛网上散布刘某等人的违法犯罪情况。期间,柳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根据其检举内容进行了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于2011年6月20日反馈给举报人黄某某,但黄某某仍继续向市县有关部门检举,在天涯论坛网上传检举信的内容。2010年5月期间,时任教堂子村村书记的刘某因黄某某对其的检举已严重影响了其工作和生活,便通过朋友王某某求石某某帮忙找黄某某调解此事,而后石某某找到黄某某对其劝解,黄某某对石某某提出:“如果不让我告刘某,必须让刘某给我拿60000元钱,不拿钱我还继续告他”,石某某便将此事通过王某某转告刘某,刘某同意说:“拿钱可以,但是必须让黄某某签个协议书,保证收到钱后不再告了”,但因黄某某不同意写协议,此事未果。而后黄某某又继续上访检举刘某,2011年夏天,刘某被迫无奈又通过时任五道沟镇党委书记叶某某,找到黄某某的二舅刘某某,让其帮忙找黄某某调解一下,之后黄某某在刘某某的劝解下,提出要10万元钱,但因刘某某讲情,黄某某同意收到刘某8万元钱后就停止对刘某的上访检举。2011年8月24日,经刘某同意由刘某某公司的会计徐某某将8万元钱存入柳河县蒙银银行黄某某帐户,后被黄某某将此款全部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黄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诉称:要求被告人黄某某赔偿医疗费10196.70元、复印费、照相费115元、误工费4775.46元、护理费362.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鉴定费800元、交通费208元、伤残补助费34392.76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56850.14元。

被告人黄某某辩称:没有打张某某,不同意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证据。

2012年4月6日17时许,柳河县五道沟镇教堂子村村民朱某某与其兄弟朱某某1因耕种承包土地一事产生矛盾,朱某某之子朱某为此事与朱某某1、朱某某2等人在朱某某2家先争吵后厮打一处。朱某母亲张某某、父亲朱某某闻讯后赶到现场,朱某某、张某某、朱某与朱某某1、朱某某2、马某某(朱某某2妻子)先厮打于院内,后厮打至村广场附近,被告人黄某某因之前要承包朱某某1家承包地一事与张某某产生矛盾,其便趁双方在厮打过程中用木棒将张某某后腰部打伤,张某某于当日晚入住柳河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腰椎横突骨折、左肘、右膝关节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15天,临床好转出院,出院后因腰部不敢活动遂于2012年4月27日再次入院治疗,住院治疗七天,于2012年5月3日临床好转出院。二次出院注意事项为:继续卧床休息,如有病情变化随时来诊。张某某实际住院治疗天数为22天,花医疗费10196.70元。经柳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经吉林万生司法鉴定所伤残等级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为:劳动能力九级伤残。因被告人黄某某对张某某轻伤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并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后经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张某某腰椎横突骨折符合轻伤标准;2、张某某存在的腰椎横突是新鲜骨折。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抓获经过。证明:

2013年4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沈阳市大东区望花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被告人黄某某供述笔录。证明:

(1)2012年4月6日晚5点多钟,其买烟时看到张某某、朱某某两口子骂骂吵吵地奔朱某某2家去了,其在看到二人砸门时用数码相机给照了照片。二人砸开门后其看到朱某某儿子朱某也在院子里,朱某某哥几个及两个媳妇之间就互相厮巴起来,后来朱某某2媳妇马某某从院子里跑出来,朱某某拿着棒子在后面追,张某某、朱某也在后面追,朱某某2在最后面也追,其跑到公路的隔离带用照相机照下了朱召财打马某某的照片,后看到朱某某2拽着张某某和朱某把他们俩个人甩道边沟里了,这时派出所的车来了,把朱某某手里的棒子制止下来后把他们一家三口给拉走了,其过去把棒子捡家去给拍了一张照片。

(2)“因为老朱家是因为15亩地打仗的事,这15亩地正好包给我了,我害怕以后因为我包的地的事朱某某和他媳妇张某某找我麻烦,所以,我拍下他们砸门的证据留着以后用”。

(3)其没去打仗的旁边,也没有打张某某。其也不知道谁打的张某某。

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笔录。证明:

(1)其丈夫朱某某与朱某某2、朱某某1系亲哥们。

(2)“2012年4月6日下午5点多钟,我儿子朱某给我打电话说:‘妈啊,快来救我,我快让人打死了’,……我和我丈夫跑出去找我儿子,走到教堂子村部边上时,看到黄某某在路边朱某某2家门口,胳膊下面夹个砖头,一只手拿个照相机,当时听见我儿子在朱某某2家院里喊救命,当时朱某某2家门是在里面被铁丝别上的,我丈夫爬朱某某2家大墙看见朱某某2两口子还有他弟弟朱某某1打我儿子,我丈夫撞门要往里面进,当时黄某某用照相机给我们照相,其后黄某某用砖头照我的右腿膝盖打了一下,打完我之后他就跑,我捡起砖头就撵黄某某两步没撵上,我就回来和我丈夫一起撞大门,把大门撞开进到朱某某2家院里后,我和我丈夫朱某某、儿子朱某就和朱某某1、朱某某2、马某某两口子在院里厮打起来,我看也打不过他们,趁机我和我丈夫拽着儿子就往外跑,他们就追出来打我们,追出来的时候,他们手里拿没拿棒子,当时打迷糊了,我也记不清了,我们就边跑边和他们厮打,过了横道对面村部前面的沟边时,朱某某1从后面追上我拽住我的头发,将我拽倒了,在沟边就和他轱辘在一起了,这时我看见黄某某拿个一米多长胳膊肘粗的棒子从他家方向跑回来了对朱某某1他们说:‘打死他们,把他媳妇打废了’,然后黄某某用棒子要打我,但没打着,打在朱某某1侧腰上了,朱某某1被打后,就听见他叫了一声就从我身上滚下去了,我就往前爬,接着黄某某照我后腰打了我一棒子,打在我后腰椎横突骨上了,当时我被打的腰椎剧痛,下肢一点感觉都没有了,黄某某边打边说:‘我打死你,让你家过不了’,被黄某某打倒的朱某某1又从地上爬起来,抢下黄某某手里的棒子又打了我右胳膊一下,黄某某又照我后腰踢了我两脚,后来朱某某2也跟着踢了我腰两脚,当时我丈夫和我儿子也都被朱某某2、马某某两口子打沟里了,我丈夫从地上坐起来对黄某某说:‘黄天霸,你打我媳妇,你让我家过不了’,黄某某拿个棒子就要往家走,朱某某2、朱某某1还有朱某某2媳妇都在那站着,这时派出所的人就来了,黄某某看到派出所的警察来了一边走一边指着派出所的一个民警骂:‘操你妈,给我滚,不用你们管’,然后黄某某拿个棒子和相机就回家了,派出所的人也没敢管他,就把我和我儿子给抬车上了,我丈夫回家了,然后派出所的人就给我们送五道沟医院去了,……。”

(3)其在之前的笔录说腰是被黄某某和朱某某2用脚踢伤是没说明白,其把事给说倒了,事实是黄某某先用棒子打了其腰一棒子,用脚踹是后来的事,如撒谎愿负法律责任。

(4)打仗的原因是:“因为我儿子朱某走道路过朱某某2家门口时,朱某某1在朱某某2家门口站着,他跟我儿子说到朱某某2家合计合计耕地的事,然后他俩就到朱某某2家屋里了,当时有黄某某、朱某某1、朱某某2、马某某在屋了,朱某某2就跟我儿子说:‘大奎,这个地,你家就不应该种,这地凭什么不让我们包’,我儿子说:‘我给我奶送的终,这地就应该是我家的’,然后朱某某2说给我打,他们一起在屋里打的我儿子,我儿子就往外跑,跑到院里时,黄某某就先出朱某某2家院了,还说:‘把门给我插上’,后来我和我丈夫就过去了,这些都是后来听我儿子说的”。

(5)其报案后,派出所调查时,黄某某不配合,不承认将其打伤,其起诉到法院,法院开庭时,黄某某大闹法庭,其便要求撤回案子并要求公安机关重新调查。

(6)“2013年3月27日法院开完庭以后,29日早上不到6点,朱某某2媳妇马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嫂子,我救救你,我不救你,你就死定了’,她让我上她家去一趟,我不敢去,她要上我家,我同意了,她就来了,当时我和我丈夫朱某某在家了,她一进屋就给我跪下了说:‘嫂子,我求求你了,你别说你的伤是黄某某打的,你就说是我丈夫朱某某2打的,实在不行,你就说是朱某某1打的也行,说是我打的也行,你的药费钱我拿,就是别说是黄某某打的就行,地也给种了’,我说那不行,该谁打的就谁打的,我的伤就是黄某某造成的,我不能赖别人,她对我说:‘你要是还这么说的话,黄某某以后不会放过你’,我说我不怕,她说:‘你要是不改口的话,我们就赖你儿子朱某打的朱某某1,到时候我给他作证’,我跟她说:‘那也不好使,没打就没打,你们愿意怎么整就怎么整’”。

(7)“2012年3月20多号的一天上午9点半多钟,因为黄某某包我家小叔子朱某某1地的事,我去黄某某家找他说说耕地的事,当时黄某某没在家,……,我就跟他媳妇姜某某说:‘这地你们先别包,因为我家老婆婆死的时候,答应把地给我儿子朱某了’,姜某某说:‘我不管,朱某某1包给我,我就种,这地便宜我种定了’,我听她这么说,我就回家了,……,我在家房后剁柴火,突然有人照我屁股踢了两脚,我起来一看是黄某某,问他干什么,因为什么打我,他说:‘谁让你上我家了’,……他临走时还说:‘等没人时,我整死你’,……”。

(8)其坚决追究黄某某的刑事责任。坚决不与黄某某做调解处理。

4、朱某某证言笔录。证明:

(1)系张某某丈夫。朱某某2系其二弟,朱某某1系老弟弟。

(2)“2012年4月6日下午5点多钟,……我儿子朱某给我媳妇打电话,快来救他……,我就和我媳妇张某某出去找儿子,在路上我媳妇就打110报警了,走到教堂子村村部边上时,看到黄某某从朱某某2家出来,胳膊下面夹个砖头,手里还拿个照相机,当时听见我儿子在朱某某2家院里喊救命,我和张某某就要往朱某某2家进,……,我推门推不开,当时黄某某用照相机给我们照相,然后黄某某用砖头打了我媳妇右膝盖一下,……,打完黄某某就跑,我媳妇捡起砖头撵了黄某某几步,这时我就爬朱某某2大墙往院里看,看见我儿子朱某侧趴在院里地上,脸上全是血,……,我急忙喊我媳妇回来,跟她说:‘你快回来吧,我儿子在里面被人打的不行了’,然后我和我媳妇把门撞开了,进院后,……,我就急忙和我媳妇张某某拽着我儿子往外跑,……,朱某某1拿个棒子在后面就追,这时我又看见黄某某拿个棒子不知从什么地方过来了,还听他喊:‘给我往死里打’,……,跑到横道对面村部边上的沟边时,我见我媳妇和朱某某1轱辘在了一起,朱某某2和我儿子在一起厮打,这时我又看见黄某某拿棒子过去了还喊:‘往死里打,打废了我负责’,然后我看见黄某某用棒子打我媳妇,打的时候我媳妇正被朱某某1摁在地上,黄某某打错了人,一棒子打在了朱某某1的腰上,朱某某1被打后,就从我媳妇身上滚了下去,接着黄某某又打了一棒子打在我媳妇后腰上,当时我看见我媳妇就被打的不能动了,这时朱某某2上来又踹了倒在地上的我媳妇几脚,黄某某也跟着踹了几脚,边打还边骂我媳妇:‘打死你,让你家过不了’,我就急忙起来,在地上捡块砖头去撵黄某某,黄某某看见我撵他就往外跑,我撵了几步没撵上,这时派出所的警察就来了不让再打了,黄某某又拿个棒子回来了,骂派出所的民警:‘操他妈的,你们来干什么,这是家里事,你们管不了’。派出所民警也没跟黄某某说什么,就让大伙把我媳妇抬上车,送五道沟医院去了,后来五道沟医院诊治不了,我又求的120车把我媳妇送到了柳河医院……。”

(2)其以该次笔录说的为准。

(3)“我确定,当时我看见是黄某某用棒子打的,我媳妇被黄某某用棒子打后就不能动了,后来柳河法院开庭后的第二天早上(张某某自诉到法院后开过一次庭),马某某到我家给我媳妇跪下了,求我媳妇说:‘你别说是黄某某打的你,说朱某某1和朱某某2打的都行,医药费我家出了,地也让你们种’,我说:‘谁打的就是谁打的,不是你打的,说你行吗’,后来马某某被我撵走了。”

(4)黄某某参与打张某某的原因是:“因为我和朱某某1地的事还没解决完,我告诉朱某某1先不让往外包,朱某某1就私下把地包给了黄某某,知道后,我媳妇就去黄某某家找过黄某某,当时他没在家,我媳妇和黄某某媳妇吵吵了两句,回家以后,黄某某又到我家找我媳妇,还把我媳妇打了。因为这事我媳妇还上派出所报过案,就这样,黄某某才和我家产生的矛盾,所以在我们兄弟打仗的时候他也参加了”。

5、朱某证言笔录。证明:

(1)其系张某某儿子,朱某某2系其二叔,朱某某1系其老叔。

(2)其二叔朱某某2与老叔朱某某1住在一起。2012年4月6日下午5点多钟,在教堂子村广场,其老叔朱某某1让其到他家唠唠地的事,其到了朱某某1家后,就被朱某某2、朱某某1、马某某、黄某某给打倒地上了,其给张某某打电话求救,其父朱某某、母亲张某某二人赶到后就拉着他往外跑,在大门口看到黄某某在那录像,其一家三口人在前面跑,朱某某2、马某某、朱某某1拿棒子在后面追,在村广场看到黄某某,黄某某喊:“给我往死里打,我给你们照相,”之后其后脑就挨了一棒子,被打迷糊倒地上了,后被送医院去了。

(3)其父母都受伤了,因其后脑部挨了一棒子倒地上迷糊了,没看见父母的伤是怎么造成的。

6、朱某某2证言笔录。证明:

(1)其系朱某某二弟。

(2)打仗时其在场,时间是2012年4月6日晚6点多钟,地点刚开始是在其家院里,后来在吴某某家门前(村广场附近)打的;刚开始是朱某某1与朱某打,后朱某某、张某某二人去了以后参与打朱某某1,其与媳妇马某某拉架,朱某某用木棒将马某某给打倒了;后其与朱某、张某某厮巴到沟里去了。

(3)朱某的伤是朱某某1打的,朱某某1的伤是朱某某打的;朱某某1与张某某互相打了;黄某某打仗时在场了,但干什么不知道,其光顾拉架了;张某某的伤是不是黄某某打的,其不知道也没看见。

(4)打仗的原因是,当时其母亲去世时把土地留给了朱某某1,后来朱某某1去外地打工,朱某某就把地包下来了,朱某某1回来之后就管朱某某要地,朱某某不给,就为这事朱某某的儿子朱某找朱某某1理论,俩人吵吵起来,之后就打起来了。

7、马某某证言笔录。证明:

(1)系朱某某2妻子。

(2)2012年4月6日傍晚5点半多钟,朱某某之子朱某到其家中找朱某某1说地的事情时先是吵架,而后朱某先动手打了朱某某1后二人厮打起来。朱某给其母亲张某某打电话后,朱某某、张某某二人就赶到其家撞开大门后,朱某某进院后在其家院中拿了个棒子将朱某某1打倒,其上去拉架并报警,朱某某拿棒子要打她,其跑出院外,朱某某拿棒子将其撵到吴某某门前的路边时将其打倒,其倒地上就迷糊了,以后的事就不知道了,等其醒来时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

(3)打仗的原因是,朱某某1以前将地包给了朱某,打仗的当年到年头了,朱某某1往回要地,朱某就不想给地,为这事二人吵吵起来,后来又打起来了。

(4)其曾在张某某的自诉案件开庭以后的一天早上给张某某打电话说:“别让她赖黄某某打的她”。张某某让其到她家去说,电话里说不明白,其到张某某家后对张某某讲:“别赖黄某某了,赖黄某某有什么好处,把自己都赖进去了,张某某说我管不着,她说她乐意怎么说就怎么说,我看也没法说了就回家了”。

(5)其当时没看见黄某某在场,寻思不是黄某某打的,其认为张某某的伤不是黄某某打的。

8、朱某某1证言笔录。证明:

(1)朱某某是其大哥,朱某某2是其二哥,朱某是其侄子。

(2)“……,我母亲去世之前有大约15亩地,我母亲去世后就把土地给我了,后来我就把地包给了朱某五年,2011年到期了,我问朱某某还包不包地了,不包我就收地了,朱某某就不承认地全是我的,说这里就有我2亩地,后来我就在村里找了几家包地的,都让朱某某搅合黄了,没办法我就把地包给黄某某了,去年我们打仗之前,朱某总找我要地,那天朱某到朱某某2家找我说这事我们才打起来”。

(3)2012年4月6日下午5点多钟,朱某到朱某某2家找其说地的事时吵骂起来,而后在院子里厮打起来,朱某给其母亲张某某打电话后,朱某某、张某某二人来后,朱某某在院子里的手扶车上拿了一根棒子照其后腰打了两棒子、照后脑打了一棒子,其被打晕了,等其醒来时出院在吴某某家门前看见在沟里面朱某某2、朱某、张某某躺在沟里面互相厮打在一起,朱某某、马某某在大道边站着,后来派出所的人来了,他们就停手了。

(4)其当时看见黄某某在边上看热闹,后来听说黄某某还用手机给照相了。

(5)其在院子里打张某某了,但张某某腰上的伤不是其打的。其不知道黄某某打没打张某某。

9、施某某证言笔录(二份)。证明:

(1)施某某2012年4月10日证言笔录证明:“2012年4月6日下午5点多钟,那天我走到我们村砖厂道口,看见黄某某手里拿个手机给朱老大(朱某某)和他媳妇在朱某某2家门前录像,朱老大的媳妇就骂他你照什么照,这时朱老大媳妇在地上捡了一个砖头就追黄某某,黄某某吓的就跑回家了,随后黄某某从家里出来拿了一个棍子(一米长,五厘米那么粗)往朱某某2家方向去了,去追朱某某、朱某某媳妇、儿子,之后黄某某就拿棍子追着他们三人打,从朱某某2家门前那一直将他们打到道的对面,将他们三人打到了道边的沟里面,后来黄某某看他们三人在地上躺着不动弹,就拿着棍子回家了”。

(2)其看到黄某某用棒子打张某某了,但打具体哪个部位天黑没看清。

(3)2013年4月16日的证言笔录证明:

以前在公安机关讲的都属实。打仗的时候有朱某某2两口子、朱某某两口子、朱某某儿子朱某还有朱某某1。

“2012年4月6日下午5点多钟,那天我和我们村的会计陈某某走到村部门口时看见,在朱某某2家门口,张某某拿个砖头追黄某某,黄某某就往他家的方向跑,张某某没追几步,又回到朱某某2家往院里进,不一会,朱某某和张某某、朱某从朱某某2家院里往外跑,朱某某2、朱某某1、马某某在后面追打他们,一直追到我们村部边上的沟时,这时黄某某回来手里拿个木棒就过去了,但是他们怎么打的就记不清了”。

在派出所找其取完证以后,大约是在2013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黄某某和朱某某2两个人拿着在派出所的笔录的复印件,黄某某问是不是其说的,其讲大部分是他说的,但说黄某某追着张某某他们三人打的事不是其说的,黄某某让其到法庭重新作证。

黄某某参没参与打人没看见,但看见黄某某拿个棒子,棒子哪儿来的不知道。

10、郑某某证言笔录。证明:

(1)2012年4月11日证言笔录证明:

“2012年4月6日下午5点多钟,那天我在家待着,听见外面吵架我就出去了,这时候我看见朱某某媳妇张某某、儿子朱某还有朱某某2媳妇躺在了吴某某家门前的沟里面,朱某某追黄某某,黄某某就跑回家了,随后他们哥仨个在道边上互相对骂,黄某某从家里出来后用手机给朱某录像、拍照,后来等到派出所的人到了就把他们抬车上了”。

(2)因为土地的事情,朱某某与其两个弟弟朱某某2、朱某某1一直都有矛盾。

(3)2014年4月7日的证言笔录证明:

因为黄某某在村里横行霸道的,村民都管他叫“黄天霸”,我怕他过后报复,所以在之前公安机关找其调查时没敢说黄某某打张某某,今天如实反映。

“2012年4月6日下午5点多钟,我在家待着听见外面吵架我就出去看,在我们村部边上,我们村村民朱某某、朱某某媳妇张某某、儿子朱某和朱某某1、朱某某2、朱某某2媳妇打起来了,我看见张某某她家三口人被朱某某2他们从朱某某2家撵到村部边上,当时围观不少人,张某某一家三口和朱某某2两口子还有朱某某1在村部边上的沟里面厮打,他们都厮巴在一起了,然后我看见黄某某一手拿个棒子一手拿个手机,从他家的方向跑过来,到张某某的身后,当时张某某正和朱某某1厮巴呢,黄某某一棒子打在了张某某的腰上,将张某某打倒在地上,当时张某某就动不了了,她在地上躺着,这时朱某某看见他媳妇张某某被黄某某打倒了,他拿个砖头撵黄某某几步,没撵上,后来黄某某又拿棒子回来了在那叫骂,当时朱某某1、朱某某2和朱某某2媳妇都在边上站着骂朱某某一家三口,这时派出所的车就来了,把张某某抬车上走了,事情经过就这样”。

“开始我看见朱某某1和张某某在一起厮打,后来黄某某用棒子将张某某打倒以后,朱某某1和黄某某好象又踹了躺在地上的张某某几脚,因为当时人挺乱,怎么踹的我没看见,我就看见踹完,黄某某就被朱某某撵跑了”。

“其实老朱家哥们因为耕地打仗的事跟黄某某没有关系,但黄某某想包老朱家的地,他看见朱家哥们因为地的事打架,他就是没事找事去帮朱某某2打的人”。

“打仗的时候我就看见黄某某拿个棒子,其他人我没看见拿什么”。

(4)2013年4月16日证言笔录。证明:

“我看见张某某和朱某某1还有朱某某2媳妇在沟边互相厮打,当时他们打乱套了,具体谁打谁了我没看清楚,但当时他们都没打怎么样,后来我看见黄某某拿了一个棒子过来打在了张某某的后腰,张某某才不能动弹了”。

“之前的事我没看见,我是后去的,我看见的时候,张某某他们从朱某某2家跑出来了,后来轱辘到沟边,我才看见黄某某不知道从哪过来的,手里拿个一米多长的木棒子”。

张某某的伤是黄某某用棒子打伤的,其愿意负法律责任。

(5)2013年7月22日证言笔录证明:

其与赵某某是后到一起的夫妻,在一起生活有十多年了。

“有过一次,在今年张某某的案子还没到你们刑警队呢,也就是张某某的案子在法院开庭的前几天,具体哪天我记不住了,大约是一天的下午2点多钟刚吃完下午饭,朱某某2自己到我家找的我,当时有我媳妇赵某某也在场”。

“就是因为张某某起诉黄某某,说是黄某某把她打伤了,朱某某2上我家的意思是让我和赵某某两口子到法庭为黄某某作证,说张某某的伤不是黄某某打的,我当时没同意,也不想掺和这事,所以也就没去出庭为黄某某作证”。

“因为当时我看见张某某的伤是被黄某某打的,当朱某某2的面,我还不好意思说别的,所以我就没同意出庭作证”。

“我实话实说,刚开始张某某他们打仗时和黄某某没什么关系,后来打起来了,黄某某就上去打了张某某一棒子,打在她后腰上了”,其愿对此事负法律责任。

其知道朱某某2和黄某某关系非常好,朱某某2到其家让其出庭作证就是为黄某某洗清白。

11、赵某某证言笔录。证明:

(1)2013年4月8日证言笔录证明:

“黄某某是我们村的村民,村民都叫他”黄天霸”。

打仗的具体经过是:“具体时间就记不清了,在2012年的4月初的一天下午4、5点钟,我家在朱某某2家道南斜对过住,我听见外面有吵架的声音,我就急忙出门看见黄某某从朱某某2家门口往家跑,朱某某的媳妇张某某在后面撵他,撵了几步,张某某没撵上,又回到朱某某2家门口,我看见她和朱某某就进朱某某2家院里了,不一会儿,张某某和朱某某就扶着她儿子朱某从朱某某2家院里跑了出来,朱某脑袋上还流着血,朱某某1和朱某某2两口子撵出来,他们几个人连打带厮巴就追到道南村部东边的沟里面,他们几个还在互相打,朱某某1和张某某也厮打在一起了,当时已经打乱套了,后来我看见黄某某又从他家的方向返回来,手里还拿了一个不到一米长的松木棒子,左手还拿个手机,他看见老朱家还在沟边打呢,黄某某就过去连喊带骂用棒子照正在和朱某某1他们厮巴的张某某后腰打了一棒子,我看见当时张某某被打的就不能动了,躺在道边的沟里,当时给我吓的够呛,我还寻思黄某某这棒子还不把张某某打死了,朱某某看他媳妇被黄某某打了,就拿了个东西撵黄某某,黄某某就吓跑了,后来我看他们越打越厉害,我害怕打到我,我就躲屋里了,后来派出所的警车来了,我也没敢出来,以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后来我听说张某某因为腰被打伤住院了”。

“因为什么我不知道,他(黄某某)就帮朱某某2他们打的张某某,老朱家打仗跟他没有关系,他就是没事找事。

(2)2013年4月16日证言笔录。证明:

其以前在公安机关调查时说的全都是实话。

“我记得是2012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4、5点钟,当时我在家屋里听见外面有吵架声,然后我就出门想去看看怎么回事,当我走出我家院门口的时候,我看见张某某两口子与朱某某2两口子及朱某某1在公路上厮打呢,黄某某在一边拿着相机给他们照相,黄某某照完相后我看见黄某某转身往自己家方向走了,不一会我看见黄某某手里拎着棒子又回来了,黄某某回来后张某某他们已经从道北打到道南了,黄某某也拎着棒子凑了过去,就在张某某与老朱家那些人在那厮巴的时候,我看见黄某某用他手中的棒子照着张某某的后腰处就打了一棒子,这一棒子打完后,我看见张某某就倒在道边轱辘壕沟里去了,这时张某某的丈夫朱某某应该是看见张某某被黄某某打了,朱某某在地上捡个砖头就开始撵黄某某,黄某某看见朱某某急眼了,就转身往他自己家的方向跑了,黄某某跑了之后警察就来了,我看警察来了我也就回家了,之后的事我就不清楚了,经过就是这样”。

其看见黄某某手里拎得是一根能有一米长,7、8公分粗的松木杆。

其当时看见就黄某某自己拿棒子了,再没有人用棒子打张某某。

张某某的伤确实是被黄某某打的,其愿为自己说的一切负法律责任。

(3)2013年7月22日证言笔录证明:

其与郑某某是后到一起的夫妻,在一起生活十多年了。

其以前在公安机关调查时说的都属实。

“大约在今年3、4月份的一天下午,朱某某2上我家来,当时我和丈夫郑某某在家了,朱某某2拿着法院的传票对我丈夫说:‘老五啊(郑某某),我大嫂(张某某)给黄某某告了,与黄某某没有关系,你去给证一下,把黄某某给摘出来’,我丈夫郑某某说与黄某某有没有关系也不能去证实这事,朱某某2又说:‘要不这件事黄某某就亲自找你们来了,他不好意思’,我说谁来我们也不能作这个证,后来我们又唠了一会嗑,朱某某2就走了”。

“我记得当时有这话,是郑某某说的,当时是朱某某2跟郑某某说:‘老五啊,你说这件事跟黄某某有关系吗?’我丈夫怕得罪他们就随口说了一句和黄某某没关系,但是,不是从心里说出来的”。

“当时我丈夫是顺情说好话,说的是违心的话,不是事实”。

当时其没同意给黄某某出庭作证是因为:“我们看见黄某某打的张某某,所以我们不能作伪证”。

“开始我是怕得罪黄某某,不敢作证,后来我看张某某被打,没人作证挺冤的,所以我们才出来作证”。

12、王某某证言笔录。证明:

(1)“2012年4月6日下午5点多钟,我在老范家卖店买烟,听见外面吵吵我就出去了,走到我们村广场附近的时候,看见朱某某媳妇张某某、儿子朱某在吴某某家大门右侧的沟里面躺着,朱某某和朱某某2、朱某某1他们在道边互相对骂,黄某某帮着朱某某2、朱某某1和朱某某吵吵,后来派出所的人来了我就走了”。

(2)其看到黄某某在旁边帮着朱某某2、朱某某1骂朱某某他们一家人。后来听说是因为土地的事打的仗。

13、范某某证言笔录。证明:

(1)“2012年4月6日下午5点多钟,那天下午我在家待着,我听见外面吵吵起来了就出去了,走到大道上我看见朱某某2、朱某某2媳妇、朱某某1和朱某某、朱某某媳妇、儿子朱某在朱某某2门前厮巴到一起去了,从朱某某2家门前一直厮巴到吴某某家门前,后来他们哥们在地上轱辘,都进道边沟里面了,后来你们派出所的人来了,就帮着他们把朱某抬上车了”。

(2)“我看见朱某某2、朱某某2媳妇、朱某某1和朱某某媳妇、儿子朱某他们在朱某某2门前厮巴到一起去,其中有人拿木棒子了,当时他们打到了一起,我也没看清楚谁拿的棒子。”

(3)其看到朱某躺在沟里好象休克了,朱某的伤是他叔叔朱某某2、朱某某1造成的,张某某当时也在沟里面躺着,一手捂着腰,不能动弹了,其没注意也没看见张某某的伤是谁造成的。

(4)其看见黄某某在旁边给他们打仗的录像拍照了。

14、孙某证言笔录。证明:

(1)其于2012年4月6日下午5点多钟,在其教堂子村村东侧有一伙打架的,参与打架的一伙是村里的黄某某、朱某某2、朱某某2媳妇马某某、朱某某1、另一伙也是村里的,有朱某某、朱某某媳妇张某某、儿子朱某。

(2)打仗的原因是因土地纠纷的事情。朱某某2、朱某某1和朱某某是亲哥们,他们的母亲去世的时候家里的地留给了朱某某,朱某某1最近刚回来,去管朱某某要地,朱某某不给,他们就发生打仗的事。

(3)“那天下午五点多钟,我在家吃完饭待着,听见外面吵吵,我出去看看怎么回事,当时我看见黄某某拿个木棒子一边往家走一边说:‘这个就是证据’。我就往村部方向走,这时看见朱某某1、朱某某2在吴某某家门口左侧苞米杆子上坐着,过了一个小桥的沟里面依次是朱某某媳妇张某某、儿子朱某在地上躺着,张某某左手捂着腰的地方,朱某某2媳妇也在离他俩 有一米远的地方躺着,朱某某在道上站着,嘴里骂骂唧唧的,……”。

(4)其在现场没有看见其他东西,当时就黄某某手里面拿了一个木棒子。

15、郑某某1证言笔录。证明:

“2012年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记得那天我和施某某、陈某某刚给刘某劈完柴禾往家走,那天我骑的自行车,当我骑到沙场道口(村部的东侧,距离村部能有100米远)那时,由于道口那有个坡,……,于是我就下车推着自行车往坡上走,就在这时,我听见村部的方向有人吵骂,我就顺势往那瞟了一眼,当时我就看见村部门口那都打乱套了,人都打到村部前面的壕沟里去了,我们村的黄某某还拎着根棒子在沟上面那比比划划的在骂什么,我将自行车推出道口后就骑车回家了,之后他们是怎么处理了我就不清楚了,经过就这样”。

16、陈某某证言笔录。证明:

(1)系教堂子村会计。

(2)“我记得是在2012年3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的一天下午,当时大概是4点钟,我和我们村的施某某和郑某某1刚给刘某劈完柴禾往家走,当我们走到刘某砖厂道口的时候,我听见村部方向有吵骂的声音,于是我往那边一看,是我们村的张某某、朱某某他们哥几个打一起去了,当时我也没看清都谁参与了,因为他们在朱某某2家对面的公路上都打乱套了,等我看清的时候他们都已经打到村部前面的壕沟里去了,紧接着我就看见黄某某从壕沟里穿了出来往他自己家的方向跑,等他跑过路中间的隔离带时我看见黄某某手里还拿着根棒子,不一会警车就来了,经过就是这样”。

(3)其后来听说是因为耕的事打的仗。

17、吴某某证言笔录。证明:

(1)“我家在朱某某2对门住,中间隔了一条公路,就在我们村村部东面的公路边上住。2012年4月的一天下午,当时我在我家院里听见外面有打仗吵吵的声音,我出去看见张某某的丈夫朱某某手里拿个棒子从朱某某2家追朱某某2的媳妇马某某出来,随后张某某和朱某某1互相打着从朱某某2家跑了出来,朱某某2追着张某某的儿子朱某也跟了出来,后来他们就过了横道,到村部门前的大道上互相厮打,轱辘到一起了,当时很多村民在现场围观,具体他们怎么厮打的我也没看清,当时还有我们村的黄某某在道边上看他们打仗,手里还拿了手机,好象是正在给朱家他们哥们打仗照相,但具体干什么我也不知道,然后警察就来了,当时朱某某手里拿个棒子,警察让他把棒子放下,他就把棒子扔下了,他们也停止打仗了,然后我就进院了,之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3)“当时我看见朱某某1脸上有点血,朱某脸上有点血,过后听村民说张某某住院了,腰被人打伤了”。

(4)其看见黄某某在旁边看热闹了,手里拿着个手机。

18、刘艳证言笔录。证明:

(1)2012年3月份的一天中午张某某到其家中对其讲:她被黄某某踢屁股两脚又打了两拳并报了案。被打的原因听张某某讲:是因为跟她家弟弟朱某某1包地的事,她到黄某某家找他,当时黄某某没在家,后来黄某某知道后,就到张某某家把她打了。

(2)“……,知道张某某因为地的事和朱某某1他们打过仗,张某某被打住院后,有一次跟我说她的腰是被黄某某用棒子打的,具体怎么打的我就不知道了”。

19、情况说明四份。证明:

(1)群众检举黄某某违法犯罪情况除张某某伤害案、刘某敲诈勒索案已查实起诉外,其检举情况有待继续工作。

(2)在马某某家公安机关提取了木棒及照片三张,同时对木棒进行了比例拍照。

(3)朱某外出打工无法到案接受询问。

(4)朱某某1损伤案另案处理。

20、办案说明。

2013年1月11日五道沟派出所找黄某某调查取证,黄某某因当时未调查取证而拒绝对其调查取证,黄某某表示在案件到法庭后会到法庭接受调查。

2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明:

马某某提交公安机关的现场照片及木棒。

22、破案经过、出警经过。证明:

(1)经公安机关侦查侦破张某某被伤害案,公安机关于2013年4月9日将黄某某抓获归案。

(2)2012年4月6日17时35分,公安机关接到张某某报警电话后,五道沟派出所民警即赶往现场,发现张某某腰部受伤,黄某某在现场辱骂治安员,当场口头传唤黄某某到派出所调查被黄某某拒绝,案发后经民警传唤,黄某某拒绝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23、申请书。证明:

张某某于2013年4月2日撤回对黄某某的自诉案件,并要求公安机关对此案重新调查处理。

24、柳河县人民法院退卷函。证明:

因自诉人张某某撤诉,本院将案件的相关卷宗材料退回公安机关。

25、柳河县看守所证明一份。证明:

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9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经本院取保候审,于2010年2月5日由柳河县看守所释放。

26、释放通知书。证明:

黄某某于2010年2月5日被柳河县看守所释放。

27、住院病案首页。证明:

(1)张某某于2012年4月6日20时入住柳河医院,诊断为:腰椎横突骨折、左肘右膝关节软组织挫伤。于2012年4月20日经其要求回家治疗临床好转出院,住院治疗14天。

(2)张某某出院后因腰部不敢活动,于2012年4月27日8时入住柳河医院救治,诊断为腰椎横突骨折,于2012年5月3日临床好转出院,住院治疗6天。

28、柳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证明:

张某某受伤的部位及损伤程度为轻伤。

29、法律手续、询问录像光盘。证明:

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合法。

30、地市常住人口查询。证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1963年10月12日出生,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1、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陈启斌当庭提交的由马某某、黄书敏提供的照片三张及录像光盘、录音书面材料。证明目的为:打仗时没有黄某某的事。

32、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陈启斌要求朱某某2、吴某某出庭作证。证明的目的为:张某某的伤不是黄某某打的。

33、附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及代理人当庭提的证据有:

医疗费票据四张:10196.69元、收据三张:115元、车费五张:208元、病例二份、正达司法鉴定书:张某某构成轻伤、万生司法鉴定书:证明张某某构成9级伤残。

34、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

(1)张某某有腰椎横突骨折符合轻伤标准。

(2)张某某存在的腰椎横突是新鲜骨折。

综上,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启斌对证明黄某某打伤张某某的证据有异议,对其他证据没有异议。黄某某当庭自行辩护:其没有打伤张某某,没有犯故意伤害罪,不同意赔偿张某某的经济损失;辩护人陈启斌辩护认为:黄某某打伤张某某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黄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陈启斌当庭提供的证据及当庭出庭的证人证言均有异议,认为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建议法庭不予采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及代理人王晓辉认为:张某某的伤害后果有证据证明是黄某某用木棒打伤所造成的,同时要求追究黄某某的刑事责任并要求黄某某赔偿经济损失。经综合评议:1、被告人黄某某要承包的土地系朱家兄弟间有争议的土地,朱家兄弟并为此引起纷争;2、在朱家兄弟为土地一事引起纷争导致厮打的过程中,有证据证明黄某某用木棒打在张某某的腰部;3、张某某的伤害、伤残程度经鉴定构成轻伤及九级伤残;4、在黄某某提出要求对张某某的轻伤及是否为陈旧伤的鉴定申请后,经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张某某的腰椎横突骨折符合轻伤标准;(2)被鉴定人张某某存在的腰椎横突是新鲜骨折。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启斌无罪的辩护观点不予支持。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医疗费10196.70元、复印费、照相费115元、误工费4775.46元、护理费362.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鉴定费800元、交通费208元,合计:17457.38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其主张的伤残赔偿金34392.76元、精神抚慰5000元,合计:39392.76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二、被告人黄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及证据。

被告人黄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刑,于2010年2月5日刑满释放后,其怀疑被判刑是因为本村村书记刘某找人整他,遂产生报复心里。其便多次向通化市有关部门写信举报刘某的违法犯罪情况,而后又在天涯论坛网上散布刘某等人的违法犯罪情况。期间,柳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根据其检举内容进行了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于2011年6月20日反馈给举报人黄某某,但黄某某仍继续向市县有关部门检举,在天涯论坛网上传检举信的内容。2010年5月期间,时任教堂村村书记的刘某因黄某某对其的检举已严重影响了其工作和生活,便通过朋友王某某求石某某帮忙找黄某某调解此事,而后石某某找到黄某某对其劝解,黄某某对石某某提出:“如果不让我告刘某,必须让刘某给我拿6万元钱,不拿钱我还继续告他”,石某某便将此事通过王某某转告刘某,刘某同意说:“拿钱可以,但是必须让黄某某签个协议书,保证收到钱后不再告了”,但因黄某某不同意写协议,此事未果。而后黄某某又继续上访检举刘某,2011年夏天,刘某被迫无奈通过时任五道沟镇党委书记叶某某找到黄某某的二舅刘某某,让其帮忙找黄某某调解一下,之后黄某某在刘某某的劝解下,提出要10万元钱,但因刘某某讲情,黄某某同意收取刘某8万元钱后就停止对刘某的上访检举。2011年8月24日,经刘某同意由刘某某公司的会计徐某某将8万元存入柳河县蒙银银行黄某某帐户,黄某某将此款全部挥霍。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笔录。

2013年4月10日供述笔录。证明:

(1)“我和刘某的关系不好,因为在2003年左右,我们村里选举村长,我和刘某的关系闹掰了”。

(2)“2009年8月6日我被柳河法院判了6个月有期徒刑,2010年2月份,具体哪天我记不清了,没过阴历年呢,我出的狱,出狱后我挺憋屈的,因为我判刑都是刘某给我凑的材料,所以我就开始多次写检举信告刘某,之后刘某通过五道沟镇叶书记找的我二舅刘某某,大约在2011年9月份一天上午(具体几点我记不清了),刘某某找我到我二舅厂子(柳河三化鑫鼎化工厂)的办公室说:‘别告刘某了,刘某给你拿8万元钱’,我同意了,当时我二舅刘某某给我一个8万元的存折,我拿到钱后就回家了,当天下午,刚吃完午饭,刘某某的儿子刘某某1和我姐夫刘景一(在三化厂子上班)上我家找到我,当时刘某某1拿出一个协议书跟我说:‘大哥,你看一下,签个字’,我接过协议书看,具体内容我记不清了,但协议书的意思是,我不告刘某了,刘某才给我拿的8万元钱,看后,我认为协议的内容不合理,我跟刘某某1说:‘这个协议不合理,我不能签字’,然后当场我把协议书撕了,刘某某1啥也没说就跟我姐夫刘景一走了,这事就拉倒了”。

(3)刘某给其8万元钱的理由是:“因为我在2010年2月份出狱后,我挺憋屈的,也想让刘某蹲监狱,也不让他在外面逍遥法外,为所欲为的过上好日子,刘某就害怕了,害怕自己蹲监狱,这样刘某才通过叶书记找的我二舅刘某某给的我8万元钱,不让我告他了”。

(4)“当时是我跟刘某某提出的让刘某给10万元钱,后来刘某跟我二舅说10万元钱太多了,我二舅刘某某替刘某说情,我看我二舅面子,就提出要8万元钱”。

(5)“我收到刘某这8万元钱,我就再没告他,我和他再也没有什么往来了”。

(6)“刘某要是不给我这8万元钱,我还会继续告他,也不能让他好受,继续折腾他”。

(7)刘某不是自愿给其8万元钱的,但刘某怕其告他,没办法,怕其告他,他村长也当不了,才给其拿的8万元钱。

(8)其认为刘某给其8万元钱是补偿其蹲监狱的钱。

2013年4月12日供述笔录。证明:

(1)“2009年我被柳河县人民法院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2010年3月份(实际是2月份)我出狱后,我就开始往通化市打黑支队写检举信的方式,举报刘某的违法行为,2010年9月份,我把检举刘某的举报信写到网上,之后刘某通过五道沟镇叶书记找的我二舅刘某某,大约在2011年8月份一天上午,刘某某到我家找我说,让我别告刘某了,如果不告的话,刘某认拿钱,我说我被判刑的事都是刘某凑的材料,要拿钱也行,要拿就给我拿10万元钱,要不就还继续告刘某,刘某某说回去和刘某研究研究,让我等信,然后刘某某就走了,第二天上午,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问我能不能少拿点钱,刘某感觉要的钱多,少拿点钱行不行,我说给我二舅刘某某个面子,就给拿8万元吧,2011年8月份,我二舅厂子的一个女会计和我一起到的柳河蒙银村镇银行,那个女会计给办了一张8万元钱的存折,我拿着存折就走了,事后在2011年11月28日,我去蒙银银行把这8万元钱全取出来了,把银行帐户也注销了,后来这笔钱就全部家用了”。

(2)其提出10万元钱,就是想让其不告刘某就得让刘某给其10万元钱。

(3)其举报的方式是:“往通化市公安局打黑支队写举报信,往天涯社会网上的天涯论坛上发的检举信帖子,发了两次帖子”。

(4)“给了,是在2011年6月20日,公安机关通知我了,并跟我说,没有证据证明刘某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但刘某有一些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之前已处理过了,通知我时,也给我录了笔录,当时我对公安机关表示理解,也表示同意不再上访”。

(5)其认为公安机关通知他举报刘某的事是在2011年8月份,是在刘某给完其8万元钱之后,公安机关才找其说的检举刘某的事并下了结论,其当时表示不再上访了。

2013年4月17日笔录证明:

(1)“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是2010年2月份从监狱里出来,那时候我正告刘某呢,记得是在2010年夏天,石某某(石某某)找到我跟我说,刘某通过朋友找到了他,求他过来跟我合计合计这事怎么整,就让我别告刘某了,不行给你点钱,当时我跟石某某说,要想让我不告刘某也行,但必须得给我拿几万元钱,我就不告刘某了,当时我提出要四、五万元钱,但具体多钱,我现在记不清了,石某某能记得当时要了多钱,以他说的为准,石某某说回去问问刘某同意不,过了几天,石某某又找到我说,刘某同意给我拿钱了,但我必须得给他写个协议,我说那也行,但必须得去公证,要是不公证我不能要这钱了,后来听石某某说刘某那边公证不了,所以这事就没谈成”。

(2)其向刘某提出要钱是因为:“我那时候正告刘某,刘某害怕我告他,所以他找人找我合计不让我告他,我才提出向他要钱的”。

(3)刘某答应给其钱的原因:“就是因为刘某怕我告他,他想不让我告他,才答应给我钱的”。“如果当时我不告刘某,他绝对不能答应给我钱”。

(4)“我出狱后当年,也就是2010年的2月份过了阴历15以后,我就开始给刘某写材料,揭发他违法犯罪的事,我亲自多次到通化市公安局反映刘某的情况,这事大半年以后,我又将刘某的违法犯罪情况上传到百度里天涯社区网上”。“我听别人说,把刘某的事写到网上,别人看到了就能管这事。”

(5)“当时刘某某跟我说,让我别告刘某了,刘某那边给我点钱,当时我说不告刘某也行,但得给我10万元钱,后来刘某某讲情,我就少要了两万”。“当时没有其它办法了,如果刘某不给我钱,我会一直告他,让他也进监狱”。“刘某在我告他的情况下给我的8万元钱”。

2013年6月24日供述笔录。证明:

(1)8万元钱是:“刘某先提出来的,这事是我二舅刘某某到我家跟我说是刘某提出来给我钱,他说:‘别告刘某了,让刘某那边给你补偿点钱,这事就拉倒吧’,我说我做不了主,得跟公安局办案单位的人说,当时刑警队的袁利国在我家东屋办案,我就把袁利国叫我家西屋,让我二舅跟他说,他两说完话就走了,说的什么我也不知道”。

(2)“刘某某从我家走后,过了二、三天,我二舅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你能要多钱’,我说:‘十万元钱’,他说跟那边合计合计再说,具体跟谁合计的我不知道,过后刘某某又给我打电话说:‘你别要十万元钱了,八万元钱行不行’,我就同意了说:‘你愿意怎么整就怎么整吧,我就不管了’”。

(3)“后来这八万元钱是刘某通过我二舅刘某某给的我,当时刘某某安排人把这八万元从他帐户拨到柳河蒙银银行我帐户上,给了我一个八万元钱的存折,过了几个月我就把钱全部取了出来”。

(4)“这八万元钱其中我还了三、四万元钱的饥荒,剩下的钱我生活用了”。

(5)其要这八万元钱,就是其被判刑蹲了六个月监狱的经济损失钱。

(6)“之前石某某也找过我一次,那是在这个事之前的一年多,有一次石某某找我,想帮忙协调这事,说刘某那边提出给我拿点钱补偿一下,让我别告他了,我说行,但是拿钱需要到公证处公证,后来石某某回话说这事公正处公正不了,这事就没办成”。

(7)“当时是石某某先提出来的,他说:‘你看给你五、六万元钱,你别告刘某了行不’,我说给多钱都行,但是得先公正”。

2、被害人刘某陈述笔录。证明:

2013年4月4日陈述笔录。证明:

(1)其于2013年4月4日到公安机关报案,其被黄某某勒索了8万元钱。

(2)“我是五道沟镇教堂子村村书记,黄某某是我们村的村民,他在2009年因为寻衅滋事被柳河县人民法院判了六个月,他出狱后跟我说,是我给他凑的材料,他才进监狱的,……,黄某某还说要灭了我全家,而且扬言要把我告进去,……,而且还诬陷我,把无中生有的事指名道姓把我的名字传到百度网上了,让我的名誉、精神受到了严重的打击,当时我村里的工作都干不了了,……,大约在2011年10月份以后的一天,……,我找到五道沟镇党委书记叶某某,跟他反映了这个情况,……,他听后说,……,先通过个人关系找找黄某某的舅刘某某劝劝黄某某,后来叶书记亲自到柳河三化公司找到了三化老总刘某某,叶书记回来后让我等信,第二天上午10点多钟,刘某某打电话让我去他公司,……,刘某某单独对我说,为我的事他去找过黄某某了,黄某某跟刘某某说,刘某现在要想没有事,想消停,得给我拿10万元钱,否则的话,就不能让刘某全家消停的。我听完以后说,我现在拿一万元钱我都挺冤枉的,我凭什么给他拿钱,刘某某劝我说,你就拿钱买个太平,要不黄某某没完没了的折腾你,黄某某这人什么样你也知道,不拿钱,以后你什么也干不了,后来我说钱太多了,刘某某对我说,看看给黄某某打个电话,少拿点钱行不行,然后刘某某进到他办公室卧室给黄某某打个电话,出来跟我说,黄某某同意少拿2万,这事就完事,再不折腾你了,问我认不认拿钱,我就为了家人的安全,不认也得认了,我说我得回去张罗钱,刘某某说:以前我买你车欠10万元钱还没给你呢,就先给你2万元,余下的8万我替你给黄某某,当时我跟刘某某说我给了,我要跟黄某某签个协议,当时刘某某同意了,说等把钱给黄某某时再写协议,回去以后我写了一个协议,协议内容是黄某某拿到钱以后,保证再不威胁我全家了,隔了三天我把协议交给了刘某某,刘某某让我等信,又过了一天下午4点多钟,刘某某的儿子刘某某1给我打电话说,他在黄某某家了,让黄某某签协议,黄某某不敢签,担心签完了,怕我再告他,当时我让他回来了,以后跟他爸说,第二天上午,我又到三化公司找刘某某怎么回事,刘某某跟我说,不签不签吧,这事黄某某怕你再告他,8万元钱我已经给他了,这事以后我可以为你作证,黄某某以后也不会再折腾你了,后来这事就拉倒了。我就消停了一年,2012年过了元旦到现在,黄某某敲诈我的钱花完了,又开始威胁、恐吓我了,到处诬陷我,我没办法又去找叶书记和刘某某,我问刘某某,黄某某想怎么地,钱都已经给他了,怎么又开始折腾我了,刘某某跟我说,黄某某愿意怎么折腾就怎么折腾吧,到时我帮你把钱要回来,但他不一定能给,但我可以给你作证,我说实在没招我就得报案了,在10多天前,刘某某找黄某某要过钱,但黄某某没有给,刘某某告诉我走法律程序,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吧,我才来报案的”。

(2)“黄某某当面就是吓唬我、折腾我、诬陷我,让我在村里面无法工作,我的媳妇和孩子都跟着我担心,黄某某就是以这个手段折磨我,让我无法正常生活,然后让我找人求他,他再提要钱的事”。

2013年4月12日陈述笔录。证明:

(1)其系柳河县五道沟镇教堂子村的村长兼村书记。

(2)其与黄某某是一个村的,黄某某为人霸道,村里老百姓都称呼他“黄天霸”或“黄皮子”。

(3)“我和黄某某都是五道沟镇教堂子村的,开始的时候我认为我们的关系一直都不错,在2004年我们村竞选村长时,我竞选上了,黄某某没选上,就从这开始,黄某某处处看我都不顺眼,处处都找我别扭”。

(4)其如何解决黄某某告他的事情:“这件事发生后,我和我朋友王某某说过这事,我对王某某说:黄某某告我的那些事都是无中生有的,……,现在我的名声都被他整坏了,……,他说:他有个朋友是五道沟镇的叫石某某,……,让他帮着说说,……,这样王某某就把这件事对石某某说了,过了几天,王某某找到我,对我说:石某某和黄某某说了,他说黄某某想向我要6万元钱,我给他钱,他就不再告我了,我听他这么一说,当时就没答应,王某某当时还劝我,……,多一事不如不少一事,天天被他折腾咱也犯不上,我听他这么劝我,我就同意了,……,但得让黄某某给我写个协议或打个条,让他收到钱后别再折腾我了,就这样王某某就去找石某某去了,王某某走之后,我给我朋友王某某2打了一个电话,我把这件事对王某某2说了,……,他问我有没有那些事,我说:那肯定是没有的,王某某2说:那凭什么给他钱,这不明摆着是敲诈勒索吗!就这样我俩说了几句话电话就挂了。过了不长时间王某某给我回信说:黄某某不答应跟我签协议,我一听他不签协议,我也就没答应给他钱,就这样过了一年多后,在2011年8月份的时候,黄某某又到处告我,……,我就找到我们镇的党委书记叶某某,我把这些事对叶书记说了,我求他帮着解决,叶书记又找到刘某某。后来刘某某找到黄某某合计这件事,黄某某说:让我给他拿10万元钱,我给他钱后,他就不告我了,当时我因为钱太多了,经过刘某某的讲情,我给了黄某某8万元钱”。

2013年4月16日陈述笔录。证明:

(1)“是黄某某提出来的,当时我通过叶书记找刘某某,求刘某某帮忙跟黄某某说说,看看怎么办,然后黄某某提出要10万元钱,就不告我了,后来刘某某讲情,黄某某才提出的要8万元钱”。

(2)“我通过叶某某书记找到刘某某,我跟刘某某根本没提到要给黄某某钱做为补偿,之前我和黄某某也没有任何经济帐,我从来也没欠黄某某的钱,当时我只是跟刘某某说,让刘某某找黄某某帮我问问,看看黄某某那边是什么意思,后来刘某某跟我说,黄某某那边要10万元钱,我当时嫌钱太多了凭什么给黄某某拿那么多钱,这不是熊我一样吗,后来刘某某劝我说:‘我讲情,你就给8万元钱得了’,后来我同意了,刘某某就从他欠我的买车款10万元中拿出了8万元给黄某某”。

(3)“没有其它办法了,我只有给黄某某钱,黄某某才能不告我,不折腾我,我给黄某某的这8万元钱,是在黄某某威胁和胁迫下,被迫给他的,如果有一点其它办法,我也不能给黄某某这8万元钱。”

(4)“自从2011年8月24日,我给完黄某某8万元钱之后,他就再没告我,也没折腾我,大约过了一年半,也就是2013年的2月份,因为我们村在3月份要开始选举了,黄某某又开始到通化市、长春市告我,我和黄某某见面时,他又像原先那样恐吓我,我感觉他又是想勒索我钱,所以这次我没办法了,才到公安局报案的”。

3、叶某某证言笔录。证明:

2013年4月12日证言笔录。证明:

(1)其于2012年1月份之前任柳河县五道沟镇党委书记,现任县发改局副局长。

(2)“我在五道沟镇当书记的期间,在2011年10月份的一天,教堂子村的村书记刘某找到我,跟我说他们村有个叫黄某某的一直举报他,还在网上写他的事,致使刘某无法正常工作了,刘某说,他知道我和黄某某舅舅刘某某的个人关系挺好,然后刘某求我找黄某某的舅舅刘某某协调一下,别再告他了,……,当时我就答应他了,过了两天,我到刘某某公司的办公室找到刘某某,就把这事跟刘某某说了,让刘某某找黄某某协调一下,别让他再告刘某了,刘某某答应了,帮着找他家的那个亲戚(黄某某)协调一下,我回去以后找到刘某跟他说,这事已经跟刘某某说完了,你找刘某某看看怎么办,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过后我见到刘某某,刘某某提一嘴说,刘某给了黄某某8万元钱”。

(3)“刘某当时跟我没提到要给黄某某钱的事,事后刘某某跟我说刘某给了黄某某8万元钱的事,我也是后来听说的,具体因为什么给的8万元钱我也不清楚”。

2013年6月20日证言笔录。证明:

(1)“当时刘某那段时候被他们村的一个叫黄某某的村民告的受不了了,刘某找到我让我帮忙找刘某某去协调一下,看看黄某某那边什么意思,我就到刘某某的公司找到了他,我跟刘某某说,刘某因为黄某某告他的事找我了,让我找你跟黄某某说说,看看黄某某什么意思,我跟刘某某说,大哥,你帮帮刘某,给我个面子,刘某某当时答应帮忙说一说,然后我就跟刘某把这事说了,让他过后去找刘某某当面合计,后来听说这事办完了,刘某给了黄某某8万元钱,但因为什么给的我就不知道了”。

(2)“谁先提出这8万元钱的我不清楚,因为他们合计钱的事我不知道,我就是帮忙给协调一下”。

(3)“刘某找我时没有提出要给黄某某钱,刘某就是让我帮忙找刘某某先协调一下这事,看看黄某某那边什么意思,根本没跟我说要给黄某某钱的事”。

(4)“我没提出过,因为刘某求我协调这事时也没跟我说过要给黄某某钱的事,我就是在中间协调一下,我做为中间人也不可能先提出来要给钱的事,我也没有这个权利”。

(5)“没有沟通过,我也不知道有8万元钱的事,这事也是以后我听说的,当时我就是在中间帮忙协调一下,之后都是刘某和刘某某合计的这事”。

(6)“我是代表个人找刘某某协调的这事,跟组织没有关系”。

4、刘某某证言笔录。证明:

2013年4月11日笔录。证明:

(1)“2008年左右,黄某某被柳河法院判处寻衅滋事罪服刑六个月,黄某某就认为是刘某告的他,黄某某出狱后就开始告刘某,一直告了挺长时间,最后我给调解了”。

(2)“2011年8、9月份某日,刘某来找我让我给调解一下黄某某跟他之间的矛盾,意思是刘某给黄某某拿点补偿,让我做中间人,今后不再告刘某了,我当时没同意,过了几天,刘某找的当时五道沟镇书记叶某某,叶某某到我公司找我,也是让我出面,刘某主动赔偿黄某某点儿钱,就不让黄某某再告他,之后我就答应了,又过了几天,我就到黄某某家去了,我说刘某和叶书记主动找到我,刘某愿意给你赔偿8万元钱,让你今后别可哪儿告他,你看我面就把钱收了,今后也别告刘某了。黄某某一开始不同意,意思这不是钱的事,他就要和刘某治气,后来在我一再劝说下,黄某某就同意收刘某的8万元钱,今后不告刘某了”。

(3)“我安排我公司的财务给黄某某存了8万元钱的存单存折给黄某某了”。

(4)“在2011年6月份左右,刘某有一台车顶给我,当时车作价10万元钱我一直没给刘某,正好赶上这事儿,我就从欠刘某的10万元钱中拿出8万元给黄某某,剩下的2万元钱之后给刘某了”。

(5)“当时是谁我忘了,就是我公司财务部门的,存的蒙银银行的,直接存黄某某的名”。

(6)“是刘某主动提出来给黄某某赔偿的,黄某某没管他要钱”。

(7)“就是因为黄某某可哪告他,我做为中间人就是让黄某某收了这8万元钱,黄某某保证今后不告刘某了,我、刘某、黄某某之间因为这事也没签订任何协议,就是口头说的,黄某某同意收8万元钱后,我就把钱给他了”。

(8)“黄某某根本不要这8万块钱,他还要继续告刘某,是我出面,黄某某给我面子收了这8万元钱,之后保证以后不告刘某”。

2013年6月20日证言笔录。证明:

(1)其系黄某某的亲叔辈二舅。

(2)“当时是刘某找的叶某某来我办公室说的这事,他说你帮着找黄某某给办一下,看看让刘某给黄某某拿点钱,就别让黄某某继续告刘某了,然后我就找到了黄某某,跟他说刘某托人主动找我来了,刘某想要给你拿点钱,让你别再告他了,你看行不,黄某某一开始不太同意要钱,害怕要钱会出事,后来在我的一再劝说下,我说有镇里叶书记说话了,他中间帮忙给办的,我也可以给你证明这事你怕啥,他就同意了,他说不告了也可以,但让刘某得给我拿10万元钱,我就不再告他了,然后我把这事告诉了叶书记,叶某某开始嫌10万元钱太多了,我说那就让刘某拿8万元钱吧,我就又打电话跟黄某某说,让刘某给你拿8万元钱吧,这事我就做主了,当时黄某某就同意了,事后叶书记把这事告诉刘某了,刘某给我打电话要到我办公室把这8万元钱给我。因为之前我欠刘某买车钱10万元钱,我就跟刘某说,你过来吧,不用拿钱,我还欠你买车款10万元钱,当时刘某同意了,然后刘某到我办公室,跟我说给黄某某这8万元钱,让黄某某写一个协议,我给黄某某打电话说这事,黄某某没同意,后来刘某给我送来了一份协议书,我把协议书给我儿子刘某某1了,让他去找黄某某试一试,看看黄某某能不能签,后来我儿子就到黄某某家找他,让他签8万元钱的协议,听我儿子说他没签,这事就拉倒了”。

(3)“我想好了,是刘某先提出来要给黄某某钱的,叶书记找我说这事之前的两三天,刘某到我办公室找的我,跟我说让我帮帮忙,实在不行给黄某某点钱,别让黄某某告他了,当时我没同意,不想管这事,后来他又通过镇里的叶书记找的我,我一看镇里的干部找的我,我才答应帮忙办这事的“。

(4)“当时是叶书记跟我说,看看刘某给黄某某点钱,别让黄某某告他了”。

(5)“刘某说是黄某某先提出要钱是在撒谎,他说的不是事实,当时是刘某找我说的要给黄某某钱的事,我没同意,后来他又找到叶书记跟我说的给黄某某钱的事,我才答应帮忙的”。

(6)刘某给黄某某8万元钱是害怕黄某某继续告他,想不让他告了,但具体刘某和黄某某有什么事其就不知道了。

(7)黄某某为什么同意要刘某8万元钱其也不清楚,但是当时我和叶书记认为,黄某某要这8万元钱就是他蹲监狱的补偿款。

5、刘某某1证言笔录。证明:

(1)其与黄某某是姑舅哥们。

(2)“黄某某和刘某具体有什么事就不清楚,但我听说过刘某主动给黄某某8万元钱的事,大约在2011年8、9月份,我爸刘某某给了我一份刘某和黄某某协议书,是关于刘某给黄某某钱的事,我爸让我去找黄某某让他签字,然后我自己到五道沟镇教堂子村黄某某家找他,把协议书给了他让他签字,当时黄某某没有签字,然后我就走了”。

(3)“我爸把协议书给我时我也没看协议书是什么内容,我就按我爸说的把协议书拿去让黄某某签字,他没签我就走了”。

6、徐某某证言笔录。证明:

(1)系柳河鑫鼎化工有限公司出纳员。

(2)“2011年的某日,具体时间记不住了,刘某某带着黄某某来我的办公室找我,当时我不认识黄某某,刘某某对我说:‘你去给他(指黄某某)存8万元钱,去蒙银银行存,正好他们银行让咱们公司给顶点任务。’我就从财务室拿了8万元现金和黄某某一起去了蒙银银行。到银行之后,我们利用黄某某的身份证存了8万元的定期存款,但我记不清期限是多少了,然后我把存款单交给黄某某之后我就回公司了”。

7、尹某某1证言笔录。证明:

(1)其系给刘某开车的司机。

(2)2011年7、8月份,其与刘某到沈阳买了一台新的金杯面包车。车买回来以后,有一天晚上刘某某请刘某、乔树友等人吃饭,其也在场,刘某某看好刘某新买的金杯面包车,就想用他自己的面包车外加10万元钱和刘某换,当时刘某同意和刘某某换。饭后其将金杯面包车送到刘某某公司,过了两天,刘某某将其那台旧面包车送到刘某的砖厂。后来那10万元钱什么时候还的其不知道。

8、王某某证言笔录。证明:

(1)其与刘某是朋友。

(2)“在2010年夏天的时候,我和刘某在一起吃饭,刘某和我说最近挺闹心的,我问他怎么回事,他说他们村有一个叫‘黄皮子’(黄某某)的村民没事就到各个部门去告他,而且他根本就是瞎告,根本没有的事就告我,给我弄的名声一点也不好,最近老闹心了,我一听是这样,我就说:‘我和五道沟的石小慧关系不错,而且石小慧在五道沟交际面挺广的,还挺好使,我问一问他能不能和黄皮子说上话,和黄皮子说一说别告你了,’刘某说也行,过了几天,我就找到石小慧问他是否认识‘黄皮子’,石小慧说认识,而且他和‘黄皮子’关系还不错,我一听是这样,我就把‘黄皮子’老告刘某的事就和石小慧说了,让石小慧帮帮忙和‘黄皮子’说一说,别老告刘某了,当时石小慧就同意了。过几天,……,正好看见石小慧,我就问他刘某的事情办的怎么样了,石小慧说:他和‘黄皮子’说了,‘黄皮子’要6万元钱,就不告刘某了,你问一问刘某同意不,然后我就找到刘某和他说:‘黄皮子’要6万元钱,给他钱他就不告了。开始刘某不同意,我当时还劝刘某说:咱们是做买卖的,不差6万元钱,天天叫他折腾犯不上,刘某一听我劝就同意给‘黄皮子’6万元钱,但刘某说,如果给‘黄皮子’6万元钱得让‘黄皮子’给我签个协议或者给我打一个条,证明我给‘黄皮子’6万元钱后,他就不告我了。我把刘某的想法就和石小慧说了,石小慧就又找‘黄皮子’说给6万元钱行,但是得给刘某打一个条或你们签个协议,当时‘黄皮子’不同意签协议或打条。我就又和刘某说‘黄皮子’不同意签协议和打条,刘某就说那我不能给他钱,我一看事也没有办成就拉倒了”。

9、石某某证言笔录。证明:

(1)其户口上叫石某某,大家伙都叫他石某某。

(2)“2010年夏天的一天,王某某找到我问我认不认识黄某某,我跟他说我认识,关系还不错,王某某说,黄某某老告刘某,给刘某告的无法正常工作,想让我找找黄某某说一说,看黄某某那边什么意思,当时我就同意了,之后,我就到黄某某家找到黄某某,当时我跟他说:‘有个朋友找我了,你看看你和刘某的事想怎么办’,黄某某跟我说:‘要想不告刘某也行,但刘某必须得给我拿6万元钱’,我跟黄某某说等我回去问问同意不,过了几天,王某某到五道沟镇玩,正好看见他了,他就问我,黄某某告刘某的那事办的怎么样了,我跟王某某说,黄某某提出想要不告刘某也行,但得给他拿6万元钱,我让王某某问问刘某同意不,之后王某某告诉我,刘某同意给黄某某拿6万元钱了,但是得给刘某写个收条或写一个协议,我又找到黄某某跟他说,刘某同意给他拿6万元钱了,但是得给他写个收条或写个协议,保证以后不告刘某了,当时黄某某不同意写协议和收到条,之后,我就告诉王某某,黄某某不同意写协议和打条,王某某说,刘某就不能给黄某某钱,后来这事就拉倒了,也没有办成”。

(3)“我能确认,当时是黄某某提出来要6万元钱的,如果撒谎,我愿意负法律责任”。

10、王某某2证言笔录。证明:

(1)系县公安局警察。

(2)“大约是在2010年夏天,有一天,刘某给我打电话跟我说:‘我们村有个叫黄某某的,一直写检举信告我,给我整得无法正常工作了,然后黄某某管我要6万元钱,然后就不告我了’,刘某问我这钱能不能给,我跟刘某说:‘他检举你,你就让公安机关查呗,公安机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我告诉他不能给黄某某拿这6万元钱,这是敲诈勒索,我们交谈了几句就结束了通话,之后,刘某也没跟我说过这事怎么处理了”。

11、柳河蒙银银行存取款明细。证明:

2011年8月24日以黄某某名字开户,存入人民币8万元,黄某某于2011年11月28日取款8万元并销户。

12、日记记录复印件。证明:

刘某于2011年8月24日去三化公司取协议书,送金杯车发票,取金杯车款2万元,剩8万元给黄某某。

13、情况说明、检举信复印件。证明:

经公安机关在天涯论坛网上提取的检举刘某的检举信复印件,经黄某某供认此复印件内容信息是其在天涯论坛网上上传的揭发刘某违法犯罪的信息。

14、手机短信内容及说明。证明:

“2013年4月22日,被害人刘某提供的由18743537549移动手机号码发给他的短信威胁内容照片,经我队对其手机号码机主进行调查,经查,该手机用户的移动公司没有登记,现无法确认此信息是谁发给受害人的,特此证明”。

15、关于吉林省柳河县黄某某举报反映刘某涉嫌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查证情况的工作报告。证明:

(1)2011年6月20日,柳河县公安局将案件查办结果和意见反馈给举报人黄某某,黄某某表示理解并同意不再上访。

(2)鉴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某涉嫌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已对查实的违法犯罪问题作为个案处理,予以终结本案。

16、检举信。证明:

(1)黄某某检举刘某横行乡里,欺压百姓,寻衅滋事,为恶一方;私藏枪支和管制刀具,为非作歹;破坏村民选举,对反对他的人进行一系列打击报复;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排斥异己;利用职务便利,谎报工程建设支出,骗取政府拔款中饱私囊。

(2)五道沟镇教堂子村村民检举黄某某横行乡里,肆意殴打村民、敲诈勒索、令当地村民“谈虎色变”;破坏村民选举、肆意谩骂政府干部及选民;欺男霸女、破坏村民的家庭生活;占有集体资产、严重影响村里集体管理秩序;多年以来在村民的心目中可以跟村长讲理,但绝对不能跟“黄天霸”评论是非的“潜规认识”已让广大村民苦不堪言。

17、控告申诉(来)访请批单及检举信复印件。证明:

刘利刚等五人检举黄某某违法犯罪情况并得到立案查处的答复。

18、破案经过。证明:

经侦查黄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

2013年6月24日立案侦查并侦破此案。

19、情况工作报告。证明:

“对于黄某某举报刘某一案,在2010年4月末至2011年8月间,专案组多次将查证材料拿到法制部门审核并进行研究,法制部门认为该案许多举报线索已过法定追诉时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某涉嫌犯罪,举报人黄某某也表示已与刘某和解,今后不再上访。2013年4月6日柳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

20、情况说明(二份)。证明:

(1)刘某在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县检察院起诉后向公安机关提供其与刘某某电话录音光碟,公安机关不能确定录音光碟的合法来源。

(2)公安机关已将检举黄某某违法犯罪的事实侦查终结,并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1、刘某案件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22、柳河县人民法院(2010)柳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

黄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2009年8月6日起至2010年2月5日止。

23、刘某提供的通话录音光碟(当庭播放)。

23、讯问录像光盘、指认光碟。

被告人黄某某辩护人陈启斌提交法庭魏利库证言一份及魏利库当庭证言。其证明的内容是:在2010年4月或5月份时石某某曾找到魏利库让其找一下黄某某不能再告刘某,因其与黄某某是亲属且关系也比较好,其便将黄某某找到家中与石某某谈的,石某某对黄某某说:“你给我点面子,别告刘某了,给你6万元钱,你看行不行”。黄某某就说:“刘某这人太坏,我可不敢要他的钱,如果我要他钱,今天拿钱,明天他就得以敲诈勒索罪给我告进去”。石某某还说:“给你点钱,这事就算了吧”,黄某某说:“你让刘某给我钱到公证处去公证后我就要”。这事两个人没谈成。

综上,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黄某某对石某某(石某某)的证言有意见,刘某是诬告,其没有罪,是被诬告的;其辩护人陈启斌对刘某的陈述及石某某的证言有异议,对刘某提供的当庭播放的录音光碟有异议;其辩护意见为:(1)黄某某没有主动提出要钱,是被害人刘某找人向被告人黄某某讲情,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平息事态;(2)被告人黄某某主观目的是举报被害人刘某,而不是以勒索金钱为目的;(3)虽然黄某某最终收受了被害人刘某的8万元钱,但也不能说明是被告人威胁、要挟所致。据此其辩护认为黄某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认为魏利库与黄某某系亲属,有利害关系,且与其他证据相矛盾,时间也不符,其证言不能采纳。经对本案综合评议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初始检举被害人刘某是出于报复,但在被害人刘某托人找其平息之间的矛盾及不再让黄某某检举期间,黄某某收受了刘某的8万元钱,并且在收到钱后一年多的时间里没有再举报被害人刘某;据此已体现了被告人黄某某以检举被害人违法犯罪的手段,最终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目的。且该案中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故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故对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启斌无罪的辩护观点不予支持。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黄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其勒索被害人刘某的8万元人民币应予退赔。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手段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黄某某于2013年4月9日被沈阳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羁押3日,即刑期自2013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止)。

二、被告人黄某某勒索的8万元人民币予以退赔并返还被害人刘某(该款于判决生效即给付)。

三、被告人黄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医疗费10196.70元、复印费、照相费115元、误工费4775.46元、护理费362.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鉴定费800元、交通费208元,合计17457.38元。该款于判决生效即给付。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确定给付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晓军

人民陪审员  贺广武

人民陪审员  岳百信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董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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