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柳刑初字第18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某某,男。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6月11日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柳河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柳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被告人刘某某,男。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柳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吉柳检刑诉(2014)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玉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做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初,时任后沈家村村书记的被告人尚某某和时任后沈家村会计的被告人张某某,在协助政府统计、上报后沈家村农业保险数量及发放理赔款期间,二人欲以虚报土地进行投保的方式骗取理赔款,二人又找到时任后沈家村副书记的被告人刘某某,让其一起出资进行虚假投保,以骗取理赔款,刘某某同意,三人每人出资3000元,由尚某某、张某某具体进行交款、制表,共虚假投保2250亩,骗取于名为理赔款实为国家财政补贴的保费24,750.00元。2012年三人又以该种方式虚假投保4500亩,骗取了实为国家财政补贴的保费54,000.00元。三人共计骗取农业保险投保款78,750.00元,每人实得26,250.00元;
此外,2008年至2012年,后沈家村每年还虚假投保2100余亩地,其中2011年和2012年得到的名为理赔款实为保费共计49,171.00元被尚某某据为己有。
综上,尚某某贪污公款共计127,921.00元,张某某、刘某某贪污公款共计78,750.00元。
三人所得的理赔款,除用于下一年度的投保费用外,其余全部用于个人生活支出。
案发后,三人赃款全部退回。张某某投案自首,尚某某、刘某某被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尚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尚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初,时任后沈家村村书记的被告人尚某某和时任后沈家村会计的被告人张某某,在协助政府统计、上报后沈家村农业保险数量及发放理赔款期间,二人欲以虚报土地进行投保的方式骗取理赔款,二人又找到时任后沈家村副书记的被告人刘某某,让其一起出资进行虚假投保,以骗取理赔款,刘某某同意,三人每人出资3000元,由尚某某、张某某具体进行交款、制表,共虚假投保2250亩,骗取了名为理赔款,实为国家财政补贴的保费24,750.00元,2012年三人又以该种方式虚假投保4500亩,骗取实为国家财政补贴的保费54,000.00元。三人共计骗取农业保险投保款78,750.00元,每人实得26,250.00元;
此外,2008年至2012年,后沈家村每年还虚假投保2100余亩地,其中2011年和2012年得到名为理赔款实为保费共计49,171.00元被尚某某据为己有。
三被告人在实施犯罪中均以各自出资投保,骗取实为国家财政补贴的保费款,系各自独立完成的犯罪,其所得犯罪数额应按实际所得额计算,即被告人尚某某为75421元、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分别为26250元。
三人所得的理赔款,除用于下一年度的投保费用外,其余全部用于个人生活支出。
案发后,三人赃款全部退回。张某某投案自首,尚某某、刘某某被传唤到案。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笔录。证明:
(1)“我2002年-2010年末任后沈家村会计,2011年至2012年6月份任村书记。在我们村办理农业保险过程中,我负责统计、报表、交保费、发放理赔款等。在2011年初的时候,我和张某某到镇里开完会,农经站的翟某某找到我说,圣水镇有几个村完不成农业保险,让我们帮忙给完成。在我和张某某回村的途中,我就和张某某说了这个事,我的意思是我俩和刘某某一人保3000元钱的,张某某也同意了。之后我就给刘某某打电话,一开始刘某某不太同意,嫌太麻烦,后来他也同意了。到了2011年交保费的时候,张某某个人拿了3000元钱交给了我,刘某某的3000元钱是我先给垫付的,后来他也还给了我。我们三人一共拿了9000元钱,加上村里预留的保费都交到农经站参保了,但是是一起交的还是分着交的我就记不住了。我们三人缴纳的9000元钱保了一共2250亩耕地。我记得保的都是旱田。2011年理赔的标准好像是每亩11元。要过春节之前的时候下来的。谁去领的我记不清了,反正钱领回来都在我手里了。村民部分都是由各队的队长领取发放。我们三人投保的9000元的理赔款每人扣下了6000元放在我手里了,准备用于下一年的保费,剩下的理赔款我们三个人各得2000多元。我们在一起的时候,大家都认为挺好,所以决定2012年每人再多保点。因此我们留出18000元用于下一年的保费。到了2012年6、7月份我就不干村书记了,我就把这97个存折交给了会计张某某。所以2012年的理赔款应当是张某某领取的,有一天在张某某家里,张某某给了我和刘某某每人18000元的理赔款。2012年我们一共是投保了18000元,4500亩地。2011年和2012年没有我们投保的这个地,就是虚保的”。
“我得到的理赔款我自己家花了,和村里没有任何关系。村里欠我家4笔钱,计11万元,都是2010年之前发生的,村帐上都有记录”。
“2012年的理赔款村民的理赔款和我们三人的虚保的理赔款领取完后,还剩余能有16000多元的理赔款,这个钱也让我领取了”。
(2)“2012年的1.6万元,我记得是2010年左右,镇里的李华峰给我们6、7个村下的任务,保费是不是我交的我记不住了。理赔款除了2012年以外的年份我得没得我就记不住了”。
(3)“我在后沈家村的农业保险过程中,协助政府从事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取缴纳、上报参保名单、发放理赔款等。农业保险是从2007年开始的,当年的保费我记得是一万一千多,我经手把这个钱交到了农经站。2007年后沈家村上了5519亩的农业保险,这个5519亩就是后沈家村的在册地的面积。2007年的理赔款是发放的现金,金额我记不住了,反正农经站把2008年的保费扣除了,剩下的理赔款让我领回来,正常发放了。农经站应该是从2007年的理赔款中扣下了31000多元的2008年的保费。2008年后沈家村参保面积是在5519亩在册面积的基础上又增加了2100多亩,一共是7650多亩地。我记得是农经站给增加的面积,我还到农经站将增加的2100多亩面积作到了后沈家村参保的97户里了。后沈家增加2100亩地的事就农经站和我知道。实际上不存在增加的这2100多亩地。到了2008年年底的时候,这7650多亩地的理赔款就下来了,理赔款都打到存折里了。之后,我把理赔款取出来,按照村里研究的决定,把2009年5519亩在册地的保费扣下来,再把5519亩地剩下的理赔款按照各队的在册地面积发放给队长,由队长发放给各队的村民。剩下2100多亩地理赔款我再把2009年保费留出来,剩下的就被我据为己有了。这种情况一直到2011年,就是说这2100多亩地的理赔款一直都是我得,理赔款都是我经手取出来,别人也不知道我多得2100多亩理赔款的事情。2012年6月份我就不干村领导了,我把账都交给张某某了,到了年底的时候理赔款就下来了,张某某去取的,发完之后,这2100多亩地的理赔款就体现出来了,张某某问我是怎么回事,我就骗他说是我个人多保的,理赔款应当归我。之后张某某把这2100多亩地的理赔款25600多元交给了我。这2100多亩的保费2008年是用村民的理赔款缴纳的,2009年-2012年这2100多亩地的保费都是用这2100多亩地上一年的理赔款缴纳的,我没动一分钱。从2008年-2012年,这2100多亩地对应的理赔款大约有十一二万元。都让我自己留着了,别人一人也没给”。
“2011年春天,当时我们村7650多亩地的保费都交完了,我听翟某某说,圣水镇南面的几个村农业保险没完成。这时候我就产生了拿点钱上点农业保险的想法,一个因为我知道农业保险肯定只挣不赔,另一个因为以前有关部门查过后沈家农业保险的事情,增加的2100多亩地的事情也没查出来。之后我就分别和张某某、刘某某商议了个人拿钱虚保的事情,他俩都同意。后来我们一人拿了3000元参保。我和张某某把这9000元钱交到了农经站参保了,我记得是交给了翟某某。当年年底理赔款就下来了,每亩理赔款11元,我们三人每人应得8250元理赔款。我们实得2250元,每人剩下的6000元,共18000元,连同2012年村里的31000多元保费,一起交到了农经站参保。年底理赔款下来了,每亩12元,张某某给了我和刘某某每人18000元。就是为了弄点理赔款。这些理赔款都用于我个人生活支出了,与村里没任何关系。现在村里欠我11万元钱,村帐上都有记录,与我骗取的理赔款没有关系。我们村每年招待费2万多,村帐上能看出来,就是用虚假的用工票据顶的,一般体现的是饭店老板或者老板娘的名字,比如拉石头、拉沙子等”。
(4)“2008年-2012年,每年我都将增加给后沈家村2100多亩地的农业保险理赔款据为己有,金额计十余万元。2011年和2012年我和刘某某、张某某三人共同弄虚作假,骗取农业保险理赔款,金额七万元”。
(5)“2007年后沈家村的农业保险费是村里拿钱投保的,没用老百姓拿钱,金额大约一万一千多元,投保面积是村里的在册地面积,5519亩(旱田3995亩、水田1524亩)。农经站有收款票据。2007年年底理赔款就下来了,镇里把2008年后沈家村的保费31200多元扣下了,余下五万多元的理赔款是我到镇农经站取的现金,我都正常发放给村民了。2008年后沈家村投保了7654.2亩(旱田5170.0亩、水田2484亩)比2007年增加2100多亩地(旱田增加了1170多亩、水田增加了960亩)。增加2100多亩是农经站让增加的,当时我到农经站将增加的面积做到了后沈家村的97户里了。增加面积的保费和后沈家村在册面积的保费是农经站统一给扣的,一共是31200元。后沈家村大约400户左右,为了工作简便,就用97户顶替的。2008年、2009年、2010年的保费都是用上一年的理赔款扣的,没用村民拿钱。2008年的理赔款扣除下一年的保费,没剩下多少,当年没有发放。2009年的理赔款扣除下一年的保费购买贺年卡400元,剩下的理赔款连同2008年剩下的理赔款一起发放给队队长,队长再发放给村民了。是按照后沈家村旱田在册面积3995亩发放的,每亩发放23.9元。就有几个队的有发放明细,不太全了。2010年的理赔款扣除下一年的保费31200多元,剩下的给各队34000元的水淹地钱,给低保户大约6000元。给各户在册旱田3995亩每亩1.4元。这样还剩六七千元,让我顶以前给队里拉石粉、毛石和钩大河买菜我垫付的钱了。我没和村里说,我是会计,我就直接这么抵顶了。我垫付的钱没上账。2011年的保费也是用2010年的理赔款扣的,2011年的理赔款下来之后(除了我和张某某、刘某某共同参保部分的理赔款),扣除下一年的保费31280多元,我将理赔款按照各队的在册面积发放之后,余下的让我据为己有了。我提供的笔记本上有记录。上面有各队领取理赔款和良种补贴的记录,队长都有签字。2012年这7654.2亩的保费是用2011年理赔款缴纳的,2012年6月份我就不干了,理赔款下来以后,张某某问我多出的25600多元的理赔款是怎么回事,我就骗他说是我个人投保的,张某某就把这25600多元给我了。增加的面积2100多亩地没有这个地,是我凭空做的。农经站不知道是我凭空做的,农经站的初衷是让村里的部分小片荒参保。2008-2010年我没有将这2100多亩地的理赔款据为己有,是因为2011年之前我是会计,不是村书记。到了2011年以后我就是村书记了,我说的算了,我以为没事了。2011、2012年因为我和张某某、刘某某额外虚保了,我们属于一伙的了,虽然我6月份不干了,我也敢和张某某说这2100多亩地是我个人额外多保的,我想他们也不能说什么”。
(6)“后沈家村的农业保险工作具体由我负责。负责投保明细的填表、上报农经站、保费的缴纳。一般按照农经站给的理赔金额做理赔明细、上报到农经站。负责理赔款的取款、发放。2007年-2012年后沈家村的农业保险投保都是我经手的。2007年-2011年理赔款的理赔明细是我经手做的(有的年份是农经站直接做的),之后报到农经站,农经站报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给保户存折里打理赔款。之后我从存折里把理赔款取出来,按照实际情况发给各队队长,队长再发给村民。其余内容基本同上次供述”。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笔录。证明:
(1)其于2014年6月11日投案自首。“我从2014年4月份到现在任后沈家村村书记,2011年3月-2014年3月任村会计。后沈家村在册地5519亩,其中旱田3995亩、水田1524亩。2011年春天我刚当会计的不长时间,有一天,我和尚某某到镇里开会,开完会他坐我车往回走,在车里尚某某和我说,听农经站的人说圣水镇有的农业保险没完成。之后他又说,不行的话咱俩和刘某某一人保几千块钱的,肯定能挣钱。我说能准成吗,他说没事,不行一人就上3000元钱的保险。我刚当会计什么也不懂,就同意了。我记得当时他还给刘某某打电话研究这件事,刘某某也同意了。我们定下来这个事的不几天,我自己拿了3000元钱,尚某某拿了6000元,刘某某的3000元钱是尚某某给拿着的。之后我和尚某某开车到圣水农经站找翟某某办理的农业保险。我记得翟某某还给开票了,这个票包括整个后沈家村参保的保费和我们三人的9000元保费。我们三人每人投保750亩,一共2250亩,每亩4元钱,一共9000元钱。根本就没有这些地。我们三个人就是虚保的。理赔款是2011年年底或者2012年春天的时候给付的。后沈家村有400多户,投保是以97户的名义参保的,我们投保的2250亩地含在这97户里了。存折都在尚某某的手里。2011年的理赔款下来以后,是尚某某拿着这97个存折到圣水镇邮政储蓄所把理赔款取了回来,一共多少理赔款我不清楚。2011年每亩投保4元,理赔11元。我们三人每人应得8250元。2011年后沈家村的理赔款是尚某某发放的,是以队为单位发放的。具体的就是找了后沈家村的9个队长,把每个队的理赔款交给队长,由队长按照土地台账发放。尚某某给完队长理赔款之后,就我们三个人在一起的时候,尚某某给了我和刘某某每人2250元的理赔款。因为我们三个人都认为投保农业保险挺好的,准备2012年多投保点。经过商议决定2012年每人投保1500亩地,保费6000元,这6000元钱都在尚某某手里放着了,准备用于2012年的农业保险投保,所以只给我们每人2250元。到了2012年春天投保的时候,我和尚某某去 农经站,尚某某拿着全村的保费和我们三人的18000元保费投的保险,具体都是尚某某经办的。到了2012年8月,尚某某就不干村书记了,在年底的时候他才把村里的帐和农业保险的97个存折交给我。2012年投保每亩4元,理赔12元,我们每人应得18000元,一共是54000元。2012年的理赔款是我到圣水镇邮政储蓄所拿着97个存折取的钱,倒到一个存折里。由于储蓄所钱不够,我就取出来一大部分,把村民部分(5519亩)都发给9个队长了,又发给尚某某和刘某某每人18000元,余款不足我的18000元。之后我又取出一部分凑够了我的18000元。当时我发现存折里还剩1.6万左右,我就问刘某某,他说也不知道怎么回事。我又打电话问尚某某,他说是他投保的应得的理赔款。后来我就把存折里剩下的钱取出来交给尚某某了。 我得到的理赔款都用于我个人支出了”。
(2)“2012年6月份左右尚某某就不干了,理赔款和良种补贴是我取出来的。2012年理赔款和良种补贴一共是20万零点,我存上16万元,取出现金4万多元。之后我就给尚某某和刘某某每人18000元,余款还不够我的18000元。后来我将存起来的16万元陆续取出来,补上我18000元的差,剩下的钱按照各队应得的良种补贴和理赔款发给各队队长,最后还剩25600元。我当时不知道怎么回事,后来问尚某某,他说是他个人保的险,所以我就把这个钱交给尚某某了。我们村每年有1万多招待费,在村帐上使用一些虚假的用工票据顶的。我虚保得到的理赔款都让我自己花了”。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笔录。证明:
(1)“我从2002年至2010年担任后沈家村村长,2010年至2012年担任村副书记,2012年7、8月份尚某某不干了,我代理书记。2014年改选后我担任村监察主任。同时我还一直担任村里五队的队长28年了。后沈家村一共有5519亩在册地,其中水田1524亩,旱田3995亩。我在农业保险过程中负责2013年、2014年我们村五队的保险费的收取和从有农业保险开始至2012年五队理赔款的发放工作。2013年以前我们村的地一共是用97个人名申报的,2013年以后就以按照实际投保户数申报的。刚开始农民不愿意参保,所以头一年的保险费是从村民的粮食直补款中扣的,年底理赔款下来后我们将第二年的保险费扣除后,再将钱发给老百姓,这种方式一直延续到2012年,2013年以后的保险费是村干部从参保村民手中收取的。我和尚某某、张某某2011年每人虚保了3000保险费的地,我个人得到理赔款是两千多元;2012年我个人虚保了6000元保险费的地,得到理赔款18000元。我们虚保的这些地村实际没有这些地,是我们虚报参保的。是以谁的名义参保的我也不知道,具体都是尚某某和张某某办理的,反正是以村民的名义参保的。是水田还是旱田我不知道,都是尚某某和张某某办理的。是在2011年村里投保工作完成以后,具体时间我记不住了,我们村村书记尚某某给我打电话说,镇农经站给他打电话了,太平川村的农业保险任务完不成了,让我们村帮着完成点任务,让我、张某某和他每人保3000元保费的地,我就跟尚某某说,到时不理赔咋整啊,尚某某说没事,年底怎么也陪不着。我就同意了,尚某某把保险费先给我垫上了,过了三、四天我就将3000元保险费给尚某某了。到年底时理赔款下来后,尚某某给了我两千多元理赔款。跟我说剩下的钱我不给你了,明年咱们三个人再继续保一年,我就同意了,2012年年底理赔款下来后,张某某给了我1.8万元理赔款。我们虚保这些地之前也没怎么合计,就是2011年尚某某给我打了一个电话告诉我这件事,让我交3000元保险费,2012年尚某某说咱们再续保一年,保险费是从2011年理赔款中扣的。2011年的理赔款是尚某某自己取出来的。我2011年应得大有8000多元理赔款。2012年的理赔款是我和张某某一起取出来的。当时尚某某因为老百姓告他种小片荒,所以就不干了,由我代理村书记的职务,我和张某某到银行将理赔款从这97个人账户上把钱取出来,又存到了以张某某名字开户的账户上了,后来张某某先取出来一部分钱,把老百姓的理赔款先发下去了,过了几天张某某又把我们三个人的理赔款取出来,让我们三个人分了。之后张某某跟我说除了给老百姓发的 和我们虚保的地的理赔款,折上还剩理赔款,大约能有一万六千多,尚某某说是他的,我当时还问尚某某你怎么有这么多理赔款,他说他投保的多,我就走了。2011年和2012年我一共得理赔款大约两万多元,都用于个人生活支出了”。
(2)“后沈家村的农业保险当时的村书记张某2007年参与投保工作了,剩下的都是尚某某负责,2013年以后是张某某负责。我一直担任五队的队长,在2009年以前我还兼任九队的队长,这期间的理赔款也是我发放的。村里将理赔款从银行取出来后,我再将五队和九队的理赔款从尚某某手里领取回来(2012年从张某某手里领取的),然后就按照理赔标准后发放村民,发放时我都做发放明细了,但我就能找到2010年至2012年的。2007年至2011年理赔款我是在尚某某手里领取的。2012年是从张某某手里领取的。我就2012年和张某某到银行取的理赔款,其他年份都是尚某某自己去银行取的。2012年张某某给我和尚某某套取的理赔款后说还剩26000多元,尚某某说是他自己保的,这钱给尚某某了”。
(3)“2010年发大水,拉地道被水冲的不像样,尚某某找的车豁子给送的石子、沙子、石粉等修的拉地道。当时拉石子、沙子、石粉的钱都是尚某某给垫付的。具体多少我不知道,估计能有几千元”。
4、刘某的证言笔录。证明:
“从2006年开始任圣水镇农经站站长的。农业保险是从2007年开始的,2007年的保费都是各村交到农经站,农经站给开收据。到了当年年底的时候理赔款就拨到了农经站,农经站给各村发放的现金。为了2008年工作方便,农经站从理赔款里预留出了2008年的一部分保费,预留的保费做在了刘家炉、北淤泥村、当石村三个村2007年的理赔款里了,剩下的理赔款正常发放了。2007年参保的都是在册地。大约10万亩多点。2008年参保了大约14万多亩。多了4万亩是农经站让老百姓参保的小片荒。参保明细都是村里做的,农经站按照各村参保面积扣的保费。后沈家村我记得2007年-2012年是尚某某负责投保,之后是张某某。后沈家理赔款2007年发的现金,2008-2012年都打到保户的存折里。后沈家一共是300-400户,和并成97户。理赔款打到97个存折里了。村里再从存折里取出理赔款之后再二次分配。必须有土地才能参保,而且参保的主体必须是村民”。
5、翟某某的证言笔录。证明:
“2007年圣水镇保险完成的好,圣水镇小片荒特别多,所以站里让各村小片荒参保一些,额度好像定在各村在册面积的40%。因此2008年比2007年投保面积增加了4万多亩。后沈家村增加了大约2000多亩。后沈家村农业保险2007年-2012年是尚某某负责填投保明细,理赔款也是尚某某负责填明细。2013年之后尚某某就不管了。后沈家村有大约400户左右,在有粮食直补的时候,为了省事就并成97户了,后沈家村的理赔款2008-2012年都打到这97户存折里了。村里取出后再给村民发放”。
6、张某的证言笔录。证明:
“2000年至2010年任后沈家村村书记,2010年7、8月份的时候我就有病住院了,村里的事我就不管了。我们村农业保险都是尚某某管,我不参与。但2008年以后用理赔款预留下一年的保费是我们村领导共同研究决定的。我们村参保的都是在册土地,面积5519亩。理赔款就是扣除下一年的保费,剩下的理赔款按照9个队的在册地面积分发给各队的队长,队长再发给村民。实际上尚某某每年交多少保费我就不知道了。理赔款都是尚某某去取,我没有去过。我不知每年取出来多少。理赔款2007年给的是现金,其他年份好像是存折,我们村有大约400户,一共开了97个存折。2008年我们村参保面积增加的事我不知道,尚某某从来没和我说过”。
7、李某某的证言笔录。证明:
“2005年-2007年任后沈家村二队兼七队的队长,2008年-2012年任二队队长。2007年-2012年村里从来没有向村民收取过保费,有保险的头一年,应该是2007年,那年的保费是村里拿钱给村民统一交的,再以后的保费就是从每年的理赔款里扣,每年都是这样。到了2013年和2014年,保费都是村里向村民收取的。二队参保的面积就是在册地480多亩。二队的理赔款2007-2011年都是从尚某某手里领取的,2012年的理赔款我是从张某某手里领取的,之后我再按照二队名单发放给二队的村民。我手里就找了2011年的记录。2011年旱田每亩给17块钱(10元良种补贴、扣除下一年保费4元剩下的7元理赔款),水田每亩给6.73元(11元里扣除4.27元下一年保费余6.73元)。之后扣掉自来水费,余下的就是村民净得的了”。
8、吴某某的证言笔录。证明:
“2012年任后沈家村七队队长。2012年的理赔款是村里统一从银行取出来后,我从村干部张某某手里领取的。都给村民发下去了”。
9、陈某某的证言笔录。证明:
“2008年至2011年村里把理赔款从银行取出来,我再从尚某某手里领取的”。
10、李某某的证言笔录。证明:
“2010年和2011年从尚某某手中领取理赔款,2012年从张某某手里领取理赔款。领取完之后就按照九队的各户在册地面积发放给农户。领取理赔款的时候连同旱田的良种补贴额一起领取了,每亩10元”。
11、郭某某的证言笔录。证明:
“2010年、2011年从尚某某手里领取理赔款,领完之后我就按照六队的台账发给村民了”。
12、李某某1的证言笔录。证明:
“2010年和2011年从尚某某手里领取理赔款,2012年从张某某手里领取理赔款,按照土地台账给村民发放”。
13、法律手续:证明侦查机关办案程序合法。
14、地市常住人口查询。证明:
尚某某出生日期:1959年2月12日;张某某出生日期:1973年11月19日;刘某某出生日期:1954年12月19日。案发时,三人均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5、圣水镇政府出具的证明:
尚某某2002年至2010年期间任后沈家村文书,2011年至2012年8月任后沈家村村书记;
张某某2011年至2014年4月任后沈家村文书,2014年4月至今任后沈家村村书记;
刘某某2002年至2010年任后沈家村村长,2011年至2012年任后沈家村副书记,2012年至2013年任后沈家村书记,2013年至2014年任后沈家村监督委员会主任。
16、破案经过:
张某某于2014年6月11日投案自首,同日尚某某、刘某某被传唤到案。
17、吉林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农业保险试点理赔兑现办法的通知》:
农业保险试点理赔兑现工作要坚持整体理算、按保险损伤逐级核定、公开透明、分级负责的原则。
经公示,群众举报调查核实的冒保、替保、虚保等情况,一律不予赔付,自交保费不退回。虚保:伪造标的参保的行为。
18、安华公司柳河支公司出具的保险单、理赔说明及明细:
2007年柳河县农经济投保:水稻10945.09公顷,玉米34094.82公顷。理赔:玉米:6391709.25元,水稻:2300000元。
圣水后沈家2007投保玉米266.32公顷(3995亩),水稻101.6公顷(1524亩)。
2008年后沈家村投保(肖长富等97户):玉米5170.20亩,水稻2484亩。理赔48460元(各户明细)。
2009年后沈家村投保同2008年。理赔11万(各户明细)。
2010年后沈家村投保同2008、2009年。理赔共83998.98元(各户明细)。
2011年后沈家村投保:玉米7420.3亩;水稻2484亩。理赔108948元(各户明细)。
2012年后沈家村投保:玉米9675.3亩;水稻2484亩。理赔145848元(各户明细)。
证明:2007年后沈家村共投保5519亩。该5519亩为后沈家村实际所有的在册地亩数。2008年后沈家村共投保7654.2亩,比2008年实际在册地投保数多2135.2亩(为尚某某虚保)。2011年投保面积比2010年投保面积多2250.3亩(为尚某某、张仁贵、刘某某三人虚保)。2012年投保面积比2011年投保面积多2255.1亩,比2010年多4505.1亩(多处部分为尚某某等三人虚保亩数)。尚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三人2011年、2012年虚保,尚某某于2008年虚保。
19、反贪局出具的说明:
2007年后沈家投保:玉米、水田合计5519亩保费11241元;
理赔:扣2008年保费31280元实发57600元合计88880元。
2011年度后沈家村理赔款支付说明。
投保面积:9904.3亩。其中旱田7204.3亩,包括在册3995亩,虚保1175.3亩(2008以来增加)、2250亩(三被告人共同虚保)。水田2484亩,包括在册1524亩,虚保960亩(2008年以来增加)。理赔款108948元,支付各队:38222元,支付尚某某三人24750元,在册地保费22487元,2008年以来增加2135亩理赔款23488元,用于下一年保费8819元,余14669元据为己有。尚某某2011年贪污金额:自己贪污23488元,共同贪污24750元。
2012年度后沈家村理赔款支付说明。
投保面积:12159.3亩。其中旱田9675.3亩,包括在册3995亩,虚保1180.3亩(2008以来增加)、4500亩(三被告人共同虚保)。水田2484亩,包括在册1524亩,虚保960亩(2008年以来增加)。理赔款145848元,支付各队:66227元,支付尚某某三人54000元,余下理赔款25683元(2140.3*12)张某某交给尚某某。尚某某2012年贪污金额:自己贪污25683元,共同贪污54000元。
20、农经记账凭证:
2007年后沈家村交农经站农业保险费11241元;
2008年圣水农经站共交柳河农经局农业保险费591733.4元;
2008年2月2日后沈家村(尚某某)在圣水农经站收保险理赔款57600元(2007年的理赔款)。
2009年4月14日,后沈家(尚某某)交圣水农经农业保险费31280元。
2010年4月27日,后沈家交圣水农经农业保险费31280元。
2011年3月28日,后沈家交圣水农经农业保险费31280元;
2011年5月13日,后沈家交农经2011年农业保险费9000元(该9000元为尚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三被告人虚保所交的保费)。
2012年3月28日,后沈家交圣水农经2012年农业保险费49300元(比2010年多出18000元,为尚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三被告人虚保多交的保费)。
此证据证明:尚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三被告人2011年、2012年虚保的事实。
21、提取尚某某手中的笔录本复印件:
2011年2月24日,后沈家村委会第一次会议,……5、5队9队7队低保户差8300元用8人*30合作医疗费补,差6000多元用绝收水田款支出,绝收水田款分配三队2万,东胜4000二七队3000四八队4000五九队3000。(2010年支出34000+6000)
2010年共九个队领取理赔40332元。
2009年和2010年给队里拉毛石、石粉等共计6400元,2010年钩大河买菜500元柴油200元。(证明:支出7100元。)
2011年农业保险良种补贴明细:九个队共38463元。(有各队队长签字)
22、提取张某某手中的记账明细:
2012年各队共领取保险理赔款66227元。(有各队队长签字)
23、后沈家村向农户发放理赔款的部分明细:
部分队、部分年限的记录。
24、反贪局出具的收据:
2014年6月16日,收刘某某赃款26250.00元;2014年6月18日,收尚某某赃款75421.00元;2014年6月19日,收张某某赃款26250.00元。证明三被告人已退回赃款。
25、圣水农经站出具的资产类明细帐:
欠沈某某(尚某某妻子)11万,欠张某某34600元。
26、安华公司柳河支公司出具的说明: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在国家重视“三农”发展,提出健全农业风险保障体系。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大背景下,由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综合性经营,专业化运作的全国性农业保险公司。
我公司经营的粮油作物保险保费的是由中央保费补贴40%。尚某某案件中粮由作物保险的所谓“赔款不”资金是由以上四种未项构成。
证明:该案所涉及的理赔款即为投保的保费,属于国有资产。
27、安华公司构支公司出具的农作物赔款发放流程说明及人民银行的汇总凭证:
2011年赔款系由安华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拔付给安华公司柳河支公司。
2012年—2013年,农作物保险赔款系省公司通过“块钱”公司将所有赔款打到受灾农户存折中,县级机构无法留存赔款发放回执等信息。
28、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公司的营业执照:
成立日期:2005年11月8日。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证明:安华保险公司柳河支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
29、视听材料。
综上,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尚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尚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三人利用职务便利在协助政府统计、上报农业保险数量及发放理赔偿款期间,采取虚报土地亩数的方法骗取名为理赔款实为国家财政补贴的保费,即国家财产,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三被告人骗取所谓“理赔款”时均为分别各自出资投保费用,并按投保的金额得到“理赔款”的金额,属各自独立完成的犯罪,据此三被告人的犯罪金额按各自实际所得金额为犯罪金额,即被告人尚某某犯罪金额为:75421元(49171+26250)、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犯罪金额分别为26250元。鉴于被告人尚某某、刘某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还赃款,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投案自首并退还赃款,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手段及社会危害程度,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尚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尚某某于2014年6月11日被刑拘,同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已羁押13日,即刑期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9年12月5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晓军
人民陪审员 贺广武
人民陪审员 岳百信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玉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