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802刑初13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吉林省大安市人,住吉林省大安市,曾因犯盗窃罪,2012年11月6日被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又因犯盗窃罪,2013年10月18日被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5年6月4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2015年11月26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2015年12月11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白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盗窃罪一案,由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5日以白洮检公诉刑诉(2016)第10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亚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9日22时许,在洮北区人间天堂歌厅,张某某盗窃巴冬梅皮包内现金2400元。
2015年8月7日张某某在草原酒楼将服务员放在衣柜内的800元现金盗走.
2015年8月7日22时至2015年8月8日4时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伙同冯立山(另案处理)在白城市洮北区草原酒楼盗窃软包玉溪香烟一条、硬包芙蓉王香烟一条、软包中华香烟二盒、储蓄罐内300余元及部分兑奖瓶盖。
2015年8月8日23时至2015年8月9日9时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冯立山(另案处理)在白城市韩庄烤肉盗窃现金400余元、刨肉机一台、对讲机两部、手机一部、玉溪香烟二盒及部分兑奖瓶盖。
2015年8月9日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冯立山(另案处理)在白城市肥蚬子烤肉店盗窃对讲机八部、玉溪、长白山香烟各一条及部分兑奖瓶盖。
2015年8月9日3时30分至23时30分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冯立山(另案处理)在白城市“本本一族”电脑商店盗窃现金2000元、笔记本电脑四、苹果平板电脑一台机手机四部。
2015年8月间,张某某盗窃白城市杨记清真饭店吧台内现金1000余元现金盗走。
2015年8月13日21时许,张某某盗窃白城市蒙古烤羊腿饭店吧台内现金750余元,一个黑色钱包内现金300余元及一个黄色钱包内现金1000余元。
2015年8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盗窃白城市烤羊腿饭店吧台内现金500元,女士衣服一件,指甲刀盒、饮料等物品。
2015年11月5日21时许,张某某在胜利西路三号楼三单元601室其打工租住的房间内,趁同屋于安宏、冯川不在之机,将二人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金达牌主机,新境界T215显示器盗走。经鉴定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1166.67元,金达牌主机价值733.33元,心境界T215显示器300元,被到物品总之2200元。
2015年11月20日凌晨1时许,张某某盗窃辣莊重庆火锅店,保险柜一个,内有现金35000余元,调音台一个,保险柜一个,在饭店员工宿舍盗窃服务生李红宇白色小米手机一部,经鉴定保险柜价值766.67元人民币。
2015年11月25日22时许,张某某在三渝竹苑饭店盗窃两台电脑主机,两台显示器,一条软中华香烟,价值650元,手机2部,监控器控制器一个,红酒三瓶。经鉴定红日牌电脑主机价值300元,金河田牌电脑主机价值666.67元,红米手机价值200元,小汽车刑手机价值666.67元,红米手机机制200元,小汽车型手机价值3元,AOC显示器价值383.33元,HP显示器126.67元,被盗物品经鉴定总之为1679.67元。
2015年11月26日凌晨,张某某将肥蚬子饭店玻璃砸碎进入室内,盗窃HKC电脑主机一台,三星显示器一台,HTC手机一部,硬盘刻录机一台。经鉴定HTC手机价值46.67元,三星显示器333.33元,HKC电脑主机466.67元,硬盘录像机价值90元,被盗物品总价值936.67元人民币。
2015年11月26日凌晨,张某某将第一家精菜坊后窗户铁栅栏撬开,盗窃电脑主机一台,AOC显示器一台, HP显示器一台、保险柜一个,监控硬盘刻录机一台。经鉴定电脑主机价值1133.33元,AOC显示器价值316.37元,HP显示器价值173.33元,监控硬盘录像机价值33.33元,保险柜价值1920元,被盗物品总价值3576.66元人民币。被告人张某某盗窃14起,总价值53669.67元人民币。 其犯罪属于累犯。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物证:电脑、保险柜、铁锤;2、书证:扣押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4、失主巴冬梅、任宝利、王树成、程显忠、于海洋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白城市价格鉴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笔录:勘察笔录;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及询问录像。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取他财物累计14起,盗窃现金、电脑等物品总价值53669.67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系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四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2015年7-8月间先后在白城市区盗窃作案14起,盗窃总价值53669.67元。
其中:1、2015年7月29日22时许,在洮北区人间天堂歌厅,张某某盗窃巴冬梅皮包内现金2400元。
2、2015年8月7日张某某在草原酒楼将服务员放在衣柜内的800元现金盗走.
3、2015年8月7日22时至2015年8月8日4时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冯立山(另案处理)在白城市洮北区草原酒楼盗窃软包玉溪香烟一条、硬包芙蓉王香烟一条、软包中华香烟二盒、储蓄罐内300余元及部分兑奖瓶盖。
4、2015年8月8日23时至2015年8月9日9时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冯立山(另案处理)在白城市韩庄烤肉盗窃现金400余元、刨肉机一台、对讲机两部、手机一部、玉溪香烟二盒及部分兑奖瓶盖。
5、2015年8月9日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冯立山(另案处理)在白城市肥蚬子烤肉店盗窃对讲机八部、玉溪、长白山香烟各一条及部分兑奖瓶盖。
6、2015年8月9日3时30分至23时30分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冯立山(另案处理)在白城市“本本一族”电脑商店盗窃现金2000元、笔记本电脑四、苹果平板电脑一台机手机四部。
7、2015年8月间,张某某盗窃白城市杨记清真饭店吧台内现金1000余元现金盗走。
8、2015年8月13日21时许,张某某盗窃白城市蒙古烤羊腿饭店吧台内现金750余元,一个黑色钱包内现金300余元及一个黄色钱包内现金1000余元。
9、2015年8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盗窃白城市烤羊腿饭店吧台内现金500元,女士衣服一件,指甲刀盒、饮料等物品。
10、2015年11月5日21时许,张某某在胜利西路三号楼三单元601室其打工租住的房间内,趁同屋于安宏、冯川不在之机,将二人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金达牌主机,新境界T215显示器盗走。经鉴定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1166.67元,金达牌主机价值733.33元,心境界T215显示器300元,被到物品总之2200元。
11、2015年11月20日凌晨1时许,张某某盗窃辣莊重庆火锅店,保险柜一个,内有现金35000余元,调音台一个,保险柜一个,在饭店员工宿舍盗窃服务生李红宇白色小米手机一部,经鉴定保险柜价值766.67元人民币。
12、2015年11月25日22时许,张某某在三渝竹苑饭店盗窃两台电脑主机,两台显示器,一条软中华香烟,价值650元,手机2部,监控器控制器一个,红酒三瓶。经鉴定红日牌电脑主机价值300元,金河田牌电脑主机价值666.67元,红米手机价值200元,小汽车刑手机价值666.67元,红米手机机制200元,小汽车型手机价值3元,AOC显示器价值383.33元,HP显示器126.67元,被盗物品经鉴定总之为1679.67元。
13、2015年11月26日凌晨,张某某将肥蚬子饭店玻璃砸碎进入室内,盗窃HKC电脑主机一台,三星显示器一台,HTC手机一部,硬盘刻录机一台。经鉴定HTC手机价值46.67元,三星显示器333.33元,HKC电脑主机466.67元,硬盘录像机价值90元,被盗物品总价值936.67元人民币。
14、2015年11月26日凌晨,张某某将第一家精菜坊后窗户铁栅栏撬开,盗窃电脑主机一台,AOC显示器一台, HP显示器一台、保险柜一个,监控硬盘刻录机一台。经鉴定电脑主机价值1133.33元,AOC显示器价值316.37元,HP显示器价值173.33元,监控硬盘录像机价值33.33元,保险柜价值1920元,被盗物品总价值3576.66元人民币。
被告人张某某2015年6月4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随案移交铁锤一个,笔记本电脑一台,破损保险柜一台。证明张某某为了将盗窃的保险柜撬开而购买的铁锤。
2.书证
(1)扣押清单:2015年11月26日,持有人:张某某,扣押两台主机及两台液晶显示器,黑色,电话一部。
(2)扣押清单:2015年11月26日持有人:张某某,扣押计算机两台,显示器三台,录像机两台,电话两部,铁锤一把,保险柜两个。
(3)扣押清单:2015年11月27日,扣押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E40-70型,黑色显示器一台,黑色主机一台。
(4)发还清单:2015年11月27日,发还两台电脑主机及两台显示器、黑色红米手机一部,领取人冯川。
(5)发还清单:2015年12月10日,发还金达牌黑色电脑主机及新境界T215显示器一台,领取人冯川。
(6)发还清单:2015年12月9日,发还两台电脑主机AOC显示器一台、惠普显示器一台、硬盘刻录机一台、海荣牌电脑机箱一台、格林民森保险箱一个,领取人夏光。
(7)发还清单:2015年12月9日,发还白色小汽车型手机一部,领取人于梁秋。
(8)发还清单:2015年12月4日,发还HKC电脑主机一台及三星显示器一台、刻录机一台HTC手机一部,领取人程显忠。
(9)发还清单:2015年12月14日,发还剥肉机一台,领取人郭丽玲、夏辉。
(10)张某某于2015年11月5日出售电脑记录,出售联想笔记本一台、新境界显示器一台、机箱一台。
(11)办案说明:洮北公安分局禁毒大队夏志伟、赵建民2015年12月7日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2015年11月26日三俞竹苑被盗的三瓶红酒被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喝掉,遥控器被其扔掉,中华烟被其丢在出租车上的说明。
(12)办案说明:洮北公安分局禁毒大队2015年12月22日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2015年8月9日张某某盗窃本本一族电脑商店的手机和电脑,被盗电脑通过微信卖给长春市人,经工作没有找到该人的下落。
(13)张某某使用的伪造张楠身份的身份证复印件。
(14)张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
(15)刑事判决书,2012年11月6日张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洮北区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16)白城市监狱狱政科2015年12月9日出具说明,证实张某某因犯盗窃罪2013年10月18日被洮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5年6月4日刑满释放。
3.鉴定意见
白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张某某盗窃案所涉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白价认刑认定[2015]78号,价格认定标的手机、电脑、保险柜、录像机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9160元人民币。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现场勘验笔录,2015年11月20日,洮北区幸福南大街17号楼-2号门市辣庄火锅店。
现场勘验笔录,2016年1月4日,洮北区胜利西路三号楼三单元601室于安宏宿舍。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光盘两张:三渝竹苑饭店被盗监控录像及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讯问录像。
6.证人证言
(1)同案冯立山2015年8月12日供述:
2015年08月份我偷了韩庄烤肉、肥蚬子烤肉、草原酒楼、还有一家修电脑的店。张某某跟我一起盗窃的。他还说他叫张彬、还说自己叫张昊龙。
2015年07月下旬张某某叫我跟他偷草原酒楼,他在那边干过活,八月份的一天后半夜我们两在草原酒楼后面上到二楼,张某某用脚踹坏二楼窗户铁栅栏,我们俩进到店内实施盗窃,盗窃了一条软玉溪,一条硬盖芙蓉王,两盒软中华、软长白山五盒,圆的储钱罐一个,直径约十二厘米,长约三十厘米,里面装了小半下硬币钢蹦,具体多少我也不知道,兑奖瓶盖用纸壳子袋装的,纸壳袋高四十五厘米左右,装了半袋兑奖瓶盖,我们两个人拿着的,具体这些东西价值多少钱我不知道,没有概念,这些东西都是张某某处理的,一分钱没有分给我,我吃饭住宿他给我花钱,烟是我们两个人抽的。
我与张某某偷完草原酒楼,张某某问我韩庄烤肉晚上是否有人住,我说没有人住,我叫张某某一起去偷点,张某某同意了,我们两个在后半夜就去韩庄烤肉,张某某在韩庄烤肉的后面上到二楼用手把钢筋拽弯了之后,我们两个从弯的位置进到韩庄烤肉店内盗窃了,盗窃了一部手机触屏的,手机内有卡,什么型号的我不知道,价值我也不知道,两个对讲机,一个剥肉机、刨肉机是张某某抱出去的,也不知道他要干什么,玉溪烟两盒,我们两个人就出去了,出去之后张某某还要回去,上地下室起瓶盖去了,我说来人了,不去,把手里的森林之约饮料扔在地上,张某某回来打了我一顿,我就在外面等着他了,他说要报警,让我俩都进去,我说进去就进去,然后张某某自己进到屋内,半天没有出来,我又进到韩庄烤肉店内地下室,把张某某叫出来了,他把地下室内的生榨成箱的瓶盖都给起了,具体几箱我也不知道了,出来时拿着装冰红茶的箱子装了半箱瓶盖,我们两个就出去了,盗窃的这些东西都是张某某处理的,他供我吃喝住,不给我钱,这些东西卖了多少钱我也不知道,盗窃的这些东西价值多少钱我也不知道,没有概念。
我们盗窃完韩庄烤肉接着直接盗窃肥蚬子烤肉,肥蚬子烤肉二楼的铁栅栏我们俩没有掰开,在一楼用手掰开铁栅栏进到肥蚬子烤肉店内,在肥蚬子烤肉店内盗窃了现金六十多元,我自己踹兜里没有给张某某,一条软包玉溪,还有七八个对讲机,我还问张某某这对讲机有啥用,他说他能卖,然后我们俩还把肥蚬子烤肉店内的兑奖瓶盖给盗走了,张某某自己在吧台内盗窃的兑奖瓶盖,具体多少我不知道,但是有装衣服的兜(长约五十厘米、高约三十五厘米)多半下,我与张某某把这些盗窃的东西拿出去了,之后这些东西都是张某某处理的,我没有参与处理,他也不给我钱,就是供我吃喝住,盗窃这些东西价值多少钱我不知道,没有概念。
我们盗窃完韩庄烤肉、肥蚬子烤肉之后休息了一天,在火车站附近老兵宾馆喝了一天酒,晚上出去遛弯又喝了一顿,喝完之后回到老兵宾馆休息了一下,后半夜我与张某某出去溜达,看看有没有盗窃的对象,我们俩个一人拿一个对讲机,联系方便,具体在哪我不知道,我们俩从西往东走靠南边一家修电脑的,我从正门看到后面的窗户,我对张某某说我上这家店后面看看,看不太清前门,我就喊张某某上后面来,张某某就来了,我让张某某给我找个砖头子,没有找到,我找砖头子时侯,没有找到,我回去时看见张某某从后窗户都进到修电脑的店内了,我也进到店内,张某某说他对讲机掉了,找不到了,我找也没有找到,我进到屋内找到一个打火机,用打火机的火光找到两部直板职能手机、什么牌子我也不知道,我给张某某了,张某某在里屋找到一些电脑,具体几个不知道,用四个电脑手提包拿出来的,其中一个电脑手提包很轻,有两个电脑手提包拉着拉锁,还有一个没有拉拉锁的,我看见是一个笔记本电脑,合上之后还带亮花的图案,两盒黑紫色或黑色盒的长白山,偷完这些东西我们两个就一起出去了,一人拿几个包,打了一辆出租车到长青市场附近下车,然后又打了一辆出租车到车站,我酒劲上来了,没有下车,张某某下车把东西拿走不知道放哪了,张某某带我去广场东门的聚集点歌厅消费,他手里拿着一个笔记本电脑,电脑合上之后还带亮花的图案,还有一个平板的手机或电脑,具体什么牌子也不知道,我知道偷了这些东西,具体价值多少也不知道,东西都被张某某拿走了,都是他处理了,具体卖了多少钱也不知道,就是这样。
当天偷完修手机电脑的那个店张某某喝多了,不走,不说话,我跟他生气就走了。我没有偷到现金,张某某是否偷到我不知道,他也不告诉我,每次盗窃他都不说。这几次盗窃我与张某某偷的东西在哪我也不知道,张某某处理卖掉的,我没跟着。卖了多少钱我也不知道,都是张某某处理,他供我吃喝住,花多少钱我也不知道,这钱都是盗窃得来的,偷来的烟被我们俩抽掉了。
我、男、22岁、身高172厘米、体形偏瘦、盖头、穿着黑色带字母半截袖,蓝色裤子,左侧胳膊有二十多个烟疤,张某某、27岁左右、男、身高180厘米、体形中等、短头发、上半身穿着黑色半截袖、左侧胳膊纹了一个龙胸口有一个关羽的头像、右面胸口是龙头。我八岁之前叫冯立山,之后叫宣博。
(2)证人张某甲证言:
2015年7月29日晚巴东梅把她刚开的2400元工资放在我的包里,30日凌晨回家后我们发现钱不见了,当晚我们和张某某还有他弟弟在一起了。
(3)证人张某乙证言:
2015年11月5日9点左右,在东润大酒店东100米路北我开的智通电脑修店内,我收了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还有一个电脑机箱,一台新境界T125显示器,一共给了张某某600元,因为电脑都是旧的,我和他签了协议。
(4)证人翟某某证言:
我是新世纪收二手手机的。2015年11月2日,一个自称张楠的男子卖给我一部白色小米手机,我花500元收的,把他的身份证复印件留下了。手机八成新,我花600元卖给别人了,没开收据。
7.失主陈述
(1)失主任宝利陈述:
我来报案,我家饭店被盗了。我是在2015年11月25日晚9点多离开饭店的,今天(2015年11月26日)早上6点多到饭店发现被盗了。我的饭店在新华辖区新华派出所南侧饭店名叫三俞竹苑。今天早上发现饭店门北侧的窗户玻璃被砸碎了,我们离开饭店的时候将门锁了,他走时是从门走的。昨晚饭店里没有住人,丢了两台组装电脑主机,两台电脑显示器,一条软中华香烟,一部杂牌黑色手机,三瓶红酒,还有监控器的控制器被盗了。被盗的两台电脑主机、显示器都是组装的,大约是在八九年前买的,一台电脑加显示器花了五千元,两台一共花了一万元。一条软中华价值六百五十元,杂牌手机是2014年花800元买的,三瓶红酒是朋友放到我店里当样品的,每瓶红酒能卖300元,三瓶共900元,监控器的控制器价值200元,砸坏的玻璃我安花了100元,一共总价值12650元。这些被盗物品都没有发票,这些发票都丢失了找不到了,我的饭店以前没被盗窃过,我没有线索。在我们饭店打工的有几个男孩在租的宿舍内丢了俩电脑,一个手机,怀疑是张某某干的,案发后在长庆派出所报的案。
(2)失主于梁秋陈述:
我来报案,我所在的三俞竹苑饭店被盗了,当时饭店已经报案了,但是我放在吧台里的手机也被盗了,当时饭店没报我手机被盗的事。饭店是2015年11月25日晚上被盗的,丢失的是NEWMIND型手机,是白色小汽车型的手机,带红色边。是2015年8月份买的,在新世纪购买的,价值100元人民币。
2015年11月25日晚上9点多,我在三俞竹苑饭店下班之后就把我的手机放在吧台里面了,第二天上午9点多上班时,老板说饭店被盗了,老板报警了,我当时忘了我手机的事,之后我才想起来我的手机是在吧台里放着被盗的,于是我今天来报案了。
(3)失主巴东梅陈述:
我来报案,2015年7月30日2时许,我丢了2400元现金,钱放在我妹妹张冬雪包里了,怎么丢的我不知道,当晚我们和张某某和他弟弟在一起了。我怀疑张某某他们偷了我的钱。
(4)失主杨维华陈述:
我是杨记烧烤店的老板,2015年8月我店里被盗了,吧台抽屉被撬坏了,被盗1300元左右。当时我爱人在店里二楼住着,听见窗户有动静,她没敢出来。我家后窗户的钢筋被拽坏了。
(5)失主王树成2015年8月8日陈述:
2015年8月7日22时30分至2015年8月8日4时30分我家位于长庆东路14-2草原酒楼被盗了。嫌疑人是把南侧窗户的铁栅栏撬开后进去的。我家饭店没人住。2015年8月8日早上4点45分我去店里,开门后发现走廊地上有很多鱼,吧台抽屉被撬开,发现两条零几盒香烟(一条玉溪、一条芙蓉王,两盒中华)和一个储钱罐、兑奖瓶盖价值300元被盗了,一瓶汾酒、一瓶干红,两瓶宁夏红被他们喝了。我怀疑是我家雇佣的服务生盗取的,因为他才来我家工作二天,昨天突然就不干了,并且昨晚22时30分服务员发现放在更衣柜里的衣服里的800元被盗了,还有他给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张浩楠)是假的,出生年月与本人年龄不符。
(6)失主夏辉2015年8月9日陈述:
2015年08月09日09时10分,我到店内发现被盗的。2015年08月08日23时10分许,我把韩庄烤肉关门后回家休息,店内没有人,2015年08月09日09时10分,我到店内看门发现店内被盗了,盗窃的人从二楼201包房窗户进来的,二楼铁栅栏被破坏了,店内被盗走现金四百余元,一个剥肉机,对讲机两部,盗走两部手机,一部不值钱,也不知道串码了,手机内没有卡,另一部是三星GT-I9152P手机,手机号:158XXXXXXXX手机串码是:359901053255606,芙蓉王、玉溪烟共丢失五盒,盗窃的人把我地下室内的八箱红宝来生榨盖偷走了。
我家饭店现金丢失了400元左右。一个4成新的剥肉机,2011年在沈阳秋林餐具城花费5800元买的,现在价值2000元左右。2台8成新宝峰牌的对讲机,2015年03月份在白城市明仁小学附近宝峰电脑商店花费200元,现在价值150元左右。一部5成新的三星GT-I9152P手机,2014年花费1800元购买的,现在价值800元左右。硬包芙蓉王烟丢失3盒,价值60元。软包玉溪烟丢失2盒,价值40元。8箱宏宝莱生榨饮料的瓶盖全部起开拿走了,价值480元。总共损失价值3530元。
我家店内有监控,看到一部分他把店内盗窃的情况,后来盗窃的人把电关了。盗窃的一个男子、二十多岁、身高170厘米、左右两个胳膊都有纹身,长头发、穿着黑色半截袖,其余的我没有看清。
(7)失主宋凯2015年8月10日陈述:
2015年8月9日23时30分左右,我家在天主教堂对面的本本一族电脑店被盗了。被盗了6、7个笔记本、四部手机、现金2000元钱、苹果平板电脑(IPAD)。丢失物品总价值16000元钱左右。
丢失的现金都是100元面值的。丢失的笔记本有两个联想牌子的(黑色,14寸),价值人民币3000元钱左右;两个戴尔牌子的(有个是银色的14寸、有个是灰色的15.6寸),价值人民币2800元;清华同方笔记本一台,价值1200元钱,其他的不知道什么牌子了。联想电脑有一个是E425其他的想不起来了。
丢失的苹果4手机,黑色的直板智能手机,价值500元;三星NOTE2白色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钱;三星2013款手机金色翻盖手机,价值人民币2800元钱;夏普智能手机(无边框,银色),价值人民币1000元左右。夏普手机的串码 9900052728497或者是×××,不知道这两个哪个是,这个电话是国外版的,是在国外买回来的。
我丢失的手机和笔记本都没有发票,电脑有的是我家自己的,有的是顾客送来维修的,手机和苹果平板电脑是我们店自己的,也都是买的二手的。我们店后面窗户的铁栏杆被撬开了。
(8)失主程显忠2015年8月10日陈述:
2015年8月9日00时30分许,我家肥蚬子烤肉店关门休息,店里就没人了。2015年8月9日10时许,员工上班发现店内111包房窗户被盗窃的人破坏后进屋实施盗窃了。被盗物品有现金一百元,对讲机八部,什么牌子我忘记了,共价值1400余元;还有一些兑奖瓶盖,价值2400余元,一条软包玉溪,价值220元,一条硬盒长白山,价值80元,一共损失价值4200余元。我家监控内显示是两名男子,其中一个听说叫炫博,另一个我不认识。炫博20多岁,短发,身高170厘米以上,穿着黑色半截袖,左手腕部有烟疤,右手胳膊有纹身。
(9)失主姜昕圻陈述:
①我来报案,我家位于瑞光南街蒙古烤羊腿饭店被盗了。是在2015年8月13日21时左右被盗的。吧台左侧第一个抽屉被盗750余元,一个黑色钱包内的300余元被盗,还有一只绿色红底挎包黄色钱包内的1000余元被盗,总钱数约2000余元。偷钱的是我刚雇的服务生,他给我看了身份证复印件,交张楠,右臂有纹身。
②我来报案,我家位于瑞光南街蒙古烤羊腿饭店被盗了。是在2015年8月15日凌晨到上午发生的,吧台里的黑色钱包被盗,里面有500元现金,还有一件女士七分袖外套,一个指甲盒,一个三星充电器,三听红牛饮料。我家后窗户窗纱破了,嫌疑人是通过后窗户进来的。我家有监控,把嫌疑人录下来了。还是那个自称张楠的人,在2015年8月13日盗窃我家饭店的那个人。
(10)失主于安宏陈述:
我住的宿舍被盗了,2015年11月5日21时左右,在洮北区胜利西路三号楼三单元601室,我的联想笔记本电脑被盗了,和我在三渝竹苑干活的同事的台式电脑也被盗窃了。我怀疑是张某某偷得,以前他也在三渝竹苑打工,张某某以前在这住过一段时间,他有钥匙,后来他出车祸了,就不在三渝竹苑打工了。2015年11月5日20时许,张某某到三渝竹苑找我借手机,说他手机欠费了,我就把我的金色小米note手机借给他,之后他就没回来。
(11)失主李建新陈述:
我来报案,我经营的辣莊重庆辣火锅被盗了,具体地点在幸福北大街17号楼17-2号门市。2015年11月20日8时30分我开门营业时发现的,通过查询店内监控我发现是2015年11月20日1时30分至2时30分之间被盗的。被盗了现金3000元钱,调音台一台价值1500元左右,一个保险柜价值500元左右,保险柜内有40000元钱左右现金,被盗现金一共是43000元左右,物品总价值2000元左右,损失总价值45000元左右。
被盗的现金是放在饭店一进门南侧的吧台内了,调音台放在吧台东侧一个柜子上,另外2000元现金放在饭店地下室我办公室内的办公桌上的钱包里了,保险柜放在地下室我办公桌旁的地上了,保险柜内有40000元左右现金。我办公室我离开时上锁了,但是门锁的钥匙放在一楼的吧台了,我发现被盗时办公室的门也是锁着的,办公室门锁没有坏。吧台内的1000元左右的现金中,50元面值的有5张,其他的都是20元、10元、5元、1元面值的,具体多少张记不清了,地下室我办公室办公桌上我的钱包内2000元钱中,百元面值的有18张,其余的还有一些零钱,保险柜内40000元钱中,百元面值的有280张,10元的有200张左右,剩余的都是成捆的零钱,每捆100张,5元面值的有20捆左右,其他的记不清了。被盗的调音台和保险柜具体什么牌子记不清了,两样东西都买了一个月左右。调音台是深蓝色的,长宽约60公分左右,高约20公分左右,保险柜长宽高都在50公分左右。我家房屋东侧的后门旁的窗户被打开了,窗户外面的铁栅栏被掰坏了。我家有监控录像,通过查询监控录像发现2015年11月20日1时59分左右,有一个男子进入到我家吧台偷盗,这名男子我认识是我家店内的服务员,他自称叫张楠。张楠到我饭店打工有10天左右了,他负责刷碗。张楠给我提供了一个身份证复印件,上面有他的照片,姓名是张楠,身份证号是×××,我提供给公安机关了,经查询他提供的这张身份证复印件是假的。
张楠住在我给我们饭店职工找的宿舍,宿舍位置是在三合路附近,他和我们饭店的员工李宏宇、马喜龙住在一起,李宏宇是他和张楠昨天(2015年11月19日)23时左右下班回到公寓后,他们在公寓喝酒了,20日1时10分左右从公寓出去了,3时左右又回到公寓,把李宏宇的手机也拿走了,现在李宏宇手机关机了。李宏宇的手机是小米牌的,手机号是158XXXXXXXX.张楠用的什么手机我不知道,手机号是131XXXXXXXX.张楠大约25岁左右,身高1.75米左右,体型偏瘦,短发,左腿有伤,走路一瘸一瘸的。
我家饭店是两层带地下室的,饭店门朝西侧开,一进门南侧是吧台,里面是饭店大厅,大厅东北角是上下楼的楼梯,下到地下室后是厨房,向里走是我的办公室,进入办公室右手边是我的办公桌,左手是沙发。2015年11月19日23时左右,我在白城市幸福北大街经营的辣莊重庆辣火锅下班,我把我办公室门和饭店门锁好后就回家了,到了第二天8时30分左右,我到饭店开门,发现饭店吧台有被翻动过的痕迹,里面楼梯对面的窗户也开着,窗户外面的铁栅栏被掰坏了,我知道被盗了,经过查看,发现我办公室内的保险箱还有吧台旁的调音台都不见了,我就报案了。
(12)失主李红宇陈述:
昨晚我干活的辣莊火锅店被盗了,早上起来发现我的手机也被盗了,我和我老板李建新一起来报案。2015年11月20日8点左右发现手机被盗的,我最后一次看到手机是2015年11月20日1点左右,手机是在我住的员工宿舍被盗的,手机买时花了850元,2015年10月份买的,是小米M8手机,白色直板智能机。我有买手机的发票,在我员工宿舍呢。被盗的手机号码是158XXXXXXXX.
2015年11月19日23点左右,我下班回到我的员工宿舍,在宿舍和一起打工的工友喝了点酒,喝完酒大约是凌晨1点左右,我就脱衣服睡觉了,睡觉的时候把手机就放在我床头边上了,早上起来就发现我的手机不见了,用别人的手机往我的电话里打电话,已经关机了,早上去上班,我干活的辣莊火锅店也没盗了,和我一起干活的叫张楠也不见了,也没有去店里上班,张楠的手机也关机了,我怀疑是张楠偷走了我的手机。我昨天和张楠。马启龙一起喝的酒,我和张楠住在一起,昨天喝完酒张楠出去了,张楠是2015年11月20日1点左右出去的,后来听我们宿舍的员工王月说:张楠3点左右回来过,后来又走了,再就没有见过张楠。张楠在辣莊打工不到一个月,他是洗碗工。张楠的电话号码是131XXXXXXXX。张楠20岁左右,身高175,瘦,短发,左腿受过伤有点瘸。
(13)失主程显忠陈述:
2015年11月26日9时发现我经营的肥蚬子烤肉店被盗了,我家饭店正门的玻璃被砸碎了,店内丢失现金35元,组装电脑一台,三星显示器一台,监控器储存器一台,电子加密狗一个,黑色VIVO直板手机一部,玻璃损失价值1000元。
(14)失主于海洋陈述:
2015年11月25日20时30分至2015年11月26日10时30分之间,我经营的位于长庆南街第一家精菜坊饭店被盗了。我到店里后发现饭店后厨窗户的铁栅栏被撬开了,被盗电脑主机一台,AOC显示器一台,保险柜一个,监控存储设备一个,点菜器一个,装钱的钱柜一个,还有一部分酒。
8.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我因为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我有同案,具体姓名不知道,姓刘,大名不详,都叫他宣博,我知道他家在道东住,他也是刑满释放人员,我俩共同作案三四起盗窃。我在万鹏旅店住,在玉兰上班,下班时候我回去,他在万鹏门口一个摩托车上睡觉,我问他干啥呢,他说睡觉,我看他穿的破衣服就跟他说去我屋躺会吧,就这么认识的。
我自己盗窃了七八起。第一起,2015年7月中旬我在文化小学南侧的草原酒家务工,白天趁服务员不在,我把一个女服务员放在员工用的储存柜里的挎包内的1000元人民币盗走了,面值都是100元整,我说出去买盒烟,从后面出去的,出去后打车我就走了,没再回去了。我当时穿的黑色半袖衣服,黑色休闲裤,穿的干活用的黑色板鞋。当时柜子没有上锁,大伙公用的都没锁。服务员说今天要去银行存钱,我听到了。挎包颜色我记不清了,一个合成革的包。这个服务员长发,中等体态,不矮,大概一米六五左右,三十岁左右。这1000元都被我吃喝,还有在歌厅玩花了。
第二起是2015年8月中旬左右,我在玉兰饭店当服务生,当时我与另一个女服务员张冬雪处对象,那天开资,我请张冬雪还有她表姐巴冬梅、宣博在顺天府火锅吃饭,一共花了300多块钱。吃完饭我们去人间天堂歌厅玩,当时开的散台,玩到10点左右,我知道巴冬梅包里有钱,那天都开资,巴冬梅是玉兰饭店的领班,我趁巴冬梅和张冬雪去厕所,就从她包里拿了2400元人民币,当时宣博也在场看着我偷的。偷完钱后我让宣博出去打的车,我就把单买了,花了不到300元。然后我俩坐车去的镇赉,去镇赉的一个足疗店睡觉了,没要我俩的身份证,第二天早晨吃完早饭我和宣博就拿着钱去买衣服了,买完衣服剩下的钱被我和宣博挥霍了。我当时穿的白色长袖体恤,外套是灰色防晒服,裤子是饭店里的工装黑色,鞋是灰色网鞋。宣博当时穿的是黑色体恤,外边黑色带白条的夹克,裤子带洞的牛仔裤,鞋是韩版休闲鞋黑色带白条。巴冬梅的包是一个女士手拎包,黑色带个图案,休闲包带拉锁的。在偷巴冬梅的钱之前我和宣博没有商量过,临时起意的,宣博看见了。后期张冬雪找过我,我没理她,我把原来的手机卡扔了。张冬梅22岁,一米六七左右,长发大眼睛圆脸,有点微胖,家是大安查干的,电话135XXXXXXXX,巴冬梅电话133XXXXXXXX.
第三起是2015年8月中旬左右,在位于长庆南街的杨记大清真饭店,半夜12点左右,我和宣博在杨记饭店的后窗把钢筋别开了,没用什么工具,里面的铝合金窗户能直接拉开,我俩从钢筋缝里钻进去的,我进吧台找了一圈,没东西。后来发现吧台考里侧有个抽屉,有暗锁但是没锁,我拿饭店赠品手电照了照里面,发现里面有钱,有面值100的,50的,还有点零钱。我俩把一共差不多1000多元钱都拿走了,从进来时候的后窗户出去的。我当时穿了黑色T恤,宣博当时穿个黑色半袖。我俩没有预谋,但是我说的,我说咱俩出去整点啥,宽绰点,打车出去看看有啥能整的。这1000多块钱被我俩花了,唱歌买衣服吃饭住店之类的。
第四起是2015年8月末,在位于长庆南街的肥蚬子烤肉,晚上10点多饭店下班的时间,我和宣博在肥蚬子从后窗户把钢筋别开了,窗户是把手的一推就开了。我俩直接就进去了,进去之后是个厨房,我俩奔着前厅去了,饭店屋里有手电,我拿着手电找了一圈但是什么也没有,后来看见吧台旁边有一纸壳箱瓶盖,然后我就把瓶盖全部装进一个红色的防雨绸的兜里,第二天我去卖酒的地方换了480多元钱。我当时穿的黑色T恤,宣博是黑色半袖,跟我俩去清真饭店偷东西时穿的一样。我去一商店那有个酒行具体名字记不清了换的,好像叫金士百专卖,我就说我在饭店当服务员时攒的瓶盖,攒了好几个月。这些钱都放在我这,但也是宣博我俩花了。
第五起是2015年8月末,在长庆南街的韩庄烤肉,半夜12点以后快1点了,我和宣博从旅店出来,走到长庆这边找到韩庄下手,我俩一起把韩庄烤肉的后窗户掰开了,窗户一推就开了。我俩从后窗户进入,进去之后是二楼,从二楼下楼梯之后直接去的吧台,吧台抽屉上有锁,是个挂锁。宣博直接把锁拽下来了,抽屉里有纸巾和硬币一共600多块钱都被我俩拿走了,我去后厨看见有台切肉机,我喊宣博,我俩把切肉机从后门搬出去了,扔到外面的台阶上了,我去找了个出租车,后来车到了,我俩把切肉机放到出租车后备箱里,运到位于火车站西边的停车场伯乐超市寄存了,到现在我也没去拿。我和上次穿的一样,黑色T恤那套。这600块钱住店,吃饭,平时花了。
第六起是2015年8月末,在天主教堂对面,都是卖电脑的,这起是我自己偷的。具体哪个店我没记住,是一个电脑专卖店,从后窗户有个铁筋,一拽就开了,窗户是拉门的,我直接就进去了,进去之后看到一个高仿的皮包,里面有2000多现金,里面有个手电,我拿着找了一圈,就随便拿了四台笔记本电脑,六七个旧手机,具体品牌记不住了。笔记本的品牌我也不认识,3台黑色的1台白色的,偷完从窗户出去的。我当时穿着黑色的休闲服带黄杠的,裤子黑色的,黑色带白条的鞋子。偷完之后我去饭店消费,花了点钱,我喝多了,宣博把我送到老兵旅店,剩的不到2000现金和六七个手机都被宣博拿走了,第二天我才发现的,后来再也没见过他。四台笔记本我500块钱卖给王健一台,王健是工程队干活的,他骑个红色豪爵125摩托车在三俞竹苑门口当面交易的。剩下的三台通过微信认识的长春人,是他加的我,我同意加的他,我俩聊了几天我问他你那边有没有收笔记本电脑的,他说多少钱一个,我说500.他让我发几个照片过去,我就把三台笔记本照片发过去了。过了两三天,他问我笔记本还有没有了,我说有,他让我找个客车捎过去,我要他电话号他没给,说没必要,我就把笔记本电脑找了个客车捎过去了,他收到后给我微信转账了1500元钱。这1500元钱一直在我微信账号里,我微信账号丢了,取不出来了。
第七起是2015年10月中旬在长庆小区内,具体记不清了。下午1点到2点之间,我拿钥匙上楼了,进到我们员工宿舍内,屋里当时没人,都上班了。当时我腿坏了没上班,我把冯川的组装电脑显示器拆下来了,连同电脑机箱还有一台笔记本电脑(在宿舍里屋于安鸿的床上方吊板上),还有一部于安鸿的小米手机,都拿走了。然后我就下楼打个出租车,四处寻找回收电脑的地方。在长庆派出所路北的小区门市,叫智通科技的电脑商店。一个男的收的,给了我600元钱,收了我的显示器,电脑机箱和笔记本电脑。我当时穿的黑色皮夹克,黑色休闲裤子。收电脑的人问我物品来源了,我说是我自己家搬家不要的。这600元钱花了,买衣服了,在新世纪买了个衬衣,买了条牛仔裤,一共花了300多,剩下的钱买一双鞋,花110多,其他的钱都被我吃饭零花了。
第八起是2015年11月20日左右,在大象北边的辣莊火锅,半夜12点到1点之间,我自己从辣莊的后窗户进入的,辣莊的后窗户有铁筋,我用手给掰开了,窗户使劲一推就开了。进去之后是一楼,我直接去吧台了,当时吧台的抽屉都开的我找了找,没什么钱,我在吧台拿了钥匙。然后我就进了地下室,找到经理室试了几把钥匙,打开了门。进去之后有个经理办公桌,我找了找也没有钱,我把屋里的灯打开了,看见经理办公桌旁边有个保险柜,我就把为保险柜拿到冰柜上,又回去找了一圈,也没什么值钱的东西,就把保险柜从后窗户扔出去了,我出去后找了一台出租车,把保险柜运到兴利宾馆我住的房间里。回去之后我就睡了,第二天早晨10点左右我打车到南环标准件买了一把铁锤,回来之后我拿上保险柜打车拉到东风道口下边平房区胡同内,用买来的锤子砸了几下,把保险柜砸开了,里面的钱都拿出来了。当时也没看多少钱,把大锤和保险柜丢在现场我就走了。回到宾馆数了一下钱,百元面值的分别放在三个信封内,每个信封内大约1万元。还有1元成捆的4捆,每捆应该是1000元,还有5元10元面值的大概1000元左右,一共3万5千元左右。我当时穿了一条松紧的黑色裤子,上身穿黑灰色休闲棉衣,鞋是一双黑色网鞋带黄杠的。这些钱都让我平时玩,买衣服,去歌厅,吃饭还有买手表项链全都花没了。
2015年11月25日晚我盗窃了肥蚬子烤肉和三俞竹苑。2015年11月25日晚10点半左右,我打车去长庆南街的三俞竹苑,我推了一下前门的小窗户,没推开,我就从地上捡起一个砖头,把窗户玻璃砸碎了,我从窗户进去的。进屋后,先上的楼看了一圈没什么值钱东西,又到地下室看了一圈也没什么可拿的。回到吧台我把两个电脑显示器和两个电脑机箱卸下来了,还有一个白色的盒子我也不知道是什么,在抽屉里又找到一条中华烟。我把这些东西都放到一起,在抽屉里又找到一把钥匙,把门打开了。我把这些东西都拿出去之后,送到北侧胡同内,然后我自己去找出租车了,把这些东西都运到兴利宾馆了,然后没过一个小时我又回到三俞竹苑,从正门进去的,一共拿了三瓶张裕红葡萄酒,一个用箱装的,其余两瓶散放的,然后我就打车把东西拿回兴利宾馆了,这三瓶酒都让我自己喝了,这是第一起。
2015年11月26日凌晨2点多,我打车去的长庆南街的肥蚬子烤肉,到了之后我用手拽门没拽开,我就在附近找了一个砖头,从侧面把门的小玻璃砸碎了,从砸碎玻璃处进去了。到屋里我在吧台找了一圈,没什么值钱的东西,我就把吧台的电脑机箱和显示器卸下来了,然后我又找了一圈没什么东西,我就把机箱和显示器从砸碎的地方拿出去了,然后从后面的胡同进小区了。把东西都放在一起,然后从第一家饭店后面的窗户进去的,我把窗户上的铁筋掰开了,窗户一拉就开了,里面啥也没有。然后又去吧台找了一圈,也没什么东西,只有一个保险柜,一个电脑机箱和两个显示器,保险柜在吧台里的墙上挂着,被我拽下来的,然后我就把一台电脑机箱和两台显示器都送出去了,然后我又回去拿的保险柜。吧台旁边有个小门,我以为里面有东西,我就把门把手打坏了,进去之后发现也没什么值钱的东西,然后我就出去打车去了,这些东西全部运回兴利宾馆了,接着我就睡觉了。
我每次盗窃就是为了整点钱花,平时没有经济来源。作案之前我没有踩点,都是我之前在这边工作,比较熟悉。
我盗窃的有电脑、笔记本、显示器、手机、现金、保险柜等物品。我盗窃有几起有同案,我就知道他叫宣博,具体大名不知道,后期我俩分开了,我就自己干(盗窃)。我在刑警队一共交代了十一起,我没有其他犯罪行为了,都交代了。
经对被告人张某某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控辩意见审查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有被告人供述、失主陈述、书证、鉴定意见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张某某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张某某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供述稳定,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盗窃的赃物未来得及处理即被追缴返还失主,针对被告人上述各情节,本院依法予以综合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 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某在判决生效后继续退赔失主现金损失45889.67元。(其中巴冬梅2400元,辣莊重庆火锅现金35000元,草原酒楼服务员1100元,韩庄烤肉400、肥蚬子60元,本本一族2000元,杨记清真饭店现金1000元,内蒙古烤羊腿2250元,三渝竹苑1679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20年1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陶立鹃
审 判 员 张恩友
人民陪审员 郑文芳
二○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彭 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