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淑贤因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6-07-13 22:25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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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长刑监字第00043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周淑贤:

你因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对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的(2013)农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及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的(2013)长刑终字第194号刑事裁定不服, 并以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你依法上访目的正当,并无寻衅滋事的故意,原审定罪错误;一审法院违反程序改变罪名,没有给你辩护的机会,侵犯你辩护权,你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你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1.你提出你无罪、一审法院违反程序改变罪名等主要申诉理由,在本院二审时作为上诉理由已经提出,经审查二审对此认定事实清楚,裁定驳回你的上诉并无不当。2. 你以非正常访手段欲实现你的不合理诉求,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你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决改变指控罪名符合法律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你对你的行为作了无罪辩护已经充分的行使了法律赋予你的辩护权。3.你在申诉中就你请求事项不能提供新的证据,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不符合提起再审的条件。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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