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6-07-13 22:25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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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长刑监字第00048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李伟:

你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对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3)长经开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及本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的(2014)长刑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不服,一审法院违反程序审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裁定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李伟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1.你提出的原审判决认定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改判你无罪等主要申诉理由,在本院二审时作为上诉理由已经提出,经审查二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你的上诉并无不当。2. 你曾因习练邪教多次受到行政处罚,后又从事邪教宣传活动,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你处搜查出大量书刊、光盘、标语等物品中均涉及法轮功有关内容,均系法轮功的宣传品,移动硬盘均存储法轮功资料,你的行为符合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构成要件。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3.你在申诉中不能提供新的证据,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不符合提起再审的条件。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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