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菲因原审被告人王殿裕犯受贿罪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6-07-13 22:25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null

(2015)长刑监字第3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王菲:

你因原审被告人王殿裕犯受贿罪一案,对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的(2012)朝刑初字第507号刑事判决及本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的(2013)长刑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不服,并以被告人王殿裕的做法是为了民事赔偿达成谅解,并无收取贿赂的主观故意,认定王殿裕犯受贿罪证据不足,应当改判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殿裕犯受贿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1. 你提出原审被告人王殿裕行为构不成犯罪等主要理由,在本院二审时被告人王殿裕作为上诉理由已经提出,经审查二审认定上诉人王殿裕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无不当。2. 原审被告人王殿裕原系白菊路派出所民警,在白菊路派出所查办方红等五人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中,原审被告人王殿裕接受白山、吕晓辉的请托承诺给涉案的当事人办事,欲使涉案嫌疑人不受法律追究,先后收取方红等五名嫌疑人家属14万元的事实清楚,供证吻合,并有证人证言及书证佐证。原审被告人王殿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钱财,其行为符合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3.你在申诉中不能提供新的证据,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不符和提起再审的条件。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