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立臣因犯诽谤罪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6-07-13 22:25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null

2014年长刑监字第00026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赵立臣:

你因犯诽谤罪一案,对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9日作出的(2007)朝刑自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及本院于2008年3月14日作出的(2008)长刑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不服,并以原审诉讼过程有失公正,认定的犯罪证据是自诉人捏造的,我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你犯诽谤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1.你提出原审法院诉讼过程有失公正、自诉人伪造证据等主要申诉理由,在本院二审时作为上诉理由已经提出,经二审审理认为不能成立,并裁定驳回了上诉。2.你在互联网上发布诽谤他人的虚假信息,贬损他人人格、名誉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你的行为符合诽谤犯罪的构成要件,你提出的申辩理由没有证据证实,不能成立。3.你在申诉中不能提供新的证据,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不符合提起再审的条件。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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