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昌刑初字第368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甲,现住吉林省永吉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于2014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被告人唐某某,现住吉林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于2014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辩护人 张景茹,系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诉字(2013)第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甲、唐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长河、杨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甲、唐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甲、唐某某于2013年9月11日午间与出租车司机王喜惠(已判刑)饮酒后,乘坐王喜惠驾驶的出租车向重庆路方向行驶。14时许,王喜惠驾驶的出租车行至吉林市重庆路与青年路交汇处时,与李某甲驾驶的佳宝牌面包车相撞。吉林市公安局昌邑交警大队执勤警察刘某某、宋某某赶到现场处理事故时,发现王喜惠涉嫌酒后驾驶,欲对其进行酒精检测。被告人孙某甲、唐某某见状,上前撕扯、殴打刘某某、宋某某,阻止二人对王喜惠进行酒精检测。闻讯前来支援的昌邑交警大队执勤警察徐某某、李某乙在制止被告人孙某甲、唐某某妨碍执行公务时,被告人孙某甲、唐某某又撕扯、殴打徐某某,致徐某某颈部受伤,经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颈部外伤,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根据指控事实,向本院提供了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李某乙、刘某某、宋某某、陈某某、李某丙、孙某乙、李某甲的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及被告人孙某甲、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唐某某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
被告人孙某甲、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本院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相一致。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甲、唐某某已委托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徐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8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孙某甲、唐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孙某甲、唐某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鉴定人徐某某颈部外伤,构成轻微伤。
二、书证
1、辨认笔录证明经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丙、孙某乙辨认,孙某甲、唐某某为妨害公务的人。
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孙某甲、唐某某因阻碍执行公务,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3年9月11日被行政拘留十日。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9月11日下午14时20分,我在中国保险公司门口执勤,民警宋某某用对讲机通过电台呼叫我们说:有人酒驾,不配合工作,让我们过去支援一下。我和民警徐某某开车赶到现场。昌邑区青年路与重庆路交汇书城一侧,我看见宋某某搂着当事司机,司机准备逃跑。另外有两个人对宋某某和刘某某用拳头打和脚踹方式往执勤民警的身上打踹,对民警进行撕扯,想让司机逃跑。我上前配合民警把司机架到警车上,在架的过程中司机也用脚乱踹,踹警车和执勤民警。另外两个人上前拽民警,阻止我们把当事司机带到车上,当事司机也极度不配合,又是踹又是打的,还辱骂我们在执勤过程中,徐某某的脖子受伤了,刘某某的肩章,左侧衣兜坏了。我们在执勤过程中都着装了。
2、证人宋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9月11日14时20分左右,我发现青年路和重庆路交汇处堵车了,我和另一名交警刘某某赶到现场,看见一辆白绿相间的出租车连着撞了两台车,准备倒车要跑,这时我和刘某某已经赶到这台车的驾驶室位置,告诉司机熄火出示驾驶证,这时司机低头不语,加油还想跑,我就把头伸进驾驶室,闻到出租车司机身上有很大的酒味,我们怀疑他酒后驾车。我们要求出租车司机出示驾驶证、行车证。这时他将车门打开要走,我不让,他与我撕扯,把我警服上面一个扣拽掉了。我一下抱住他。这时又从车里下来两个人,矮个的说警察打人了,我说我没有打人,他喝酒了我得控制住他不能让他走,这时矮个和高个开始对我辱骂,我此时发现司机从我身后搂住了我脖子,矮个用手拽住了我的腰带,我告诉他们赶紧松手,两人不松手。刘某某见我被两个人缠着,就过来扒拉矮个男子松手,这时矮个男子和高个男子开始对刘某某拳打脚踢,刘某某被打到北侧靠工地的铁护栏处。这时我们同事李某乙,徐某某开车赶到现场,他们看见有人打刘某某,就过去阻止打人行为,结果高个和矮个奔徐某某过去,对其拳打脚踢。李某乙、徐某某和刘某某三个人基本控制住了对方两个人,我此时将司机带上警车,后来有群众报警了。刘某某肩牌被撕坏,徐某某脖子有皮外伤,是对方男子撕扯殴打所致。
3、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9月11日15时许,我走到吉林市昌邑区重庆路书城,看到一个绿白相间的出租车给一个面包车追尾了,出租车向后倒,向左转开了一下,被一名交警拦下了,司机可能喝酒了,有矮个和高个两个男子上前拽着、抓着、拦着,不让交警架那个司机。后来又过来一个交警,矮个的男子就抓、扯第一个交警的肩膀、胳膊。另一个男的就拦着第二个交警的胳膊。这两个交警说要架肇事司机。矮个的男的就槌推第一个交警,把交警都推到墙上去了。高个的也上前抓第二个交警的脖领子,不让他靠近司机。第一个交警挣脱过来要拽肇事司机从车里出来,之后矮个和高个的都奔第二个交警来着,矮个的用手抓第二个交警的脖领、肩部、胳膊、他用手推、槌第二个交警来着,高个的交警也上前用手往第二个交警的胸部、肩部打了好几下,具体几下我没看清楚,他还用手抓第二名交警的脖领子来着,我看有人打交警了我就报警了。交警都穿着警服,没有动手,司机也没有动手打交警。
4、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9月11日14时20分左右,我在九中后门门口执勤,在吉林市昌邑区青年路与重庆街交汇处书城一侧,发生了肇事,我和同事宋某某过去处置交通肇事。到达现场后,出租车司机身上有很大的酒味,我们怀疑他酒后驾车。我们要求出租车司机出示驾驶证、行车证。司机什么也没说,准备开车离开现场。我把肇事司机的车钥匙拔了下来,并表示要求其依法做酒精测试。出租车司机说:我没喝酒,凭什么带我走呀。我看他处于醉酒状态,有很浓烈的酒精味。就和宋某某劝说他配合进行酒精测试,车内后座的两个乘客下车撕扯我和宋某某的警服,阻碍我们正常执法。我对他们说:请配合我们执法,不要阻碍我们正常执法。肇事司机仍不配合,我和宋某某就强制带离肇事司机,两个男子见我们要强制带离出租车司机到警车上做酒精测试,高个男子(唐某某)用手撕扯我的衣服,用右手拳头打我眼部两三下,用脚往我左腿上踹了三、四下。矮个男子(孙某甲)用手撕扯我的衣服,用拳头打我胸部,后背几下。我通过无线电台通知我同事徐某某和李某乙到现场进行支援。这两个男子用手抓扯徐某某的脖颈、胳膊,阻碍我们把肇事司机带到警车上进行酒精测试。我右侧眼眶受伤了,是被高个男子用手打的,腰部也受伤了,是被高个和矮个男子用手抓扯衣领,拽扯衣服的过程中造成的。
5、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9月11日14时许,在青年路上由西向东过重庆路路口约有100米左右,被一辆出租车追尾,我的车又撞了前面的一辆蓝色轿车,撞我的出租车后排座位上下来个矮个的男的对我说要赔偿我损失。此时出租车往后倒向左转弯继续往前开,但被对面来的车堵住了,这时交警从后面过来,一个下车要查出租车司机的证件,司机没有下车,第一个交警说你别碰我呀,我怀疑他酒驾,矮个的说碰你怎么的,他就上前撕扯第一个交警的胳膊、脖领子、用手搥、推他的胸部。这时又过来一个交警,矮个的撕扯第一个交警的胳膊、脖领子,高个的上前用手抓第二个交警的脖领子,胳膊。接着第一个交警把肇事司机从车里拉出来了,第二个交警在中间拦着,高个男子用手抓第二个交警的脖领子,肩部,用肘部抵着他的脖颈撕扯交警,矮个男子也上前抓第二个交警的脖颈,但是他们怎么打的我没有看清,他俩用手搥、推搡的动作是有的,后来我就关注肇事司机了,又来了两个交警把肇事司机带到警车上了。打人的两个人被带走了。交警着警服了,没有打人。
6、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2013年9于11日下午,在青年路上,一辆面包车把我撞了,面包车还被一辆出租车追尾了,我下车后听见有人喊下来下来,我看是一个交警让肇事出租车司机下车,司机没有下车。从肇事出租车后座上下来了两个男的,当时我看他俩好像喝酒了,他俩下车后就不让交警把肇事司机带到警车上,矮个男子和高个男子一起撕扯第一个交警,撕扯他的脖领、肩膀、胳膊,后来又过来个交警,矮个男子撕扯第一个交警,高个男子撕扯第二个交警。高个男子撕扯第二个交警的脖领子、胸部来着,交警阻止他们撕扯,我听到他们喊警察打人了,其实警察没有打人,矮个男子撕扯交警的过程中很用力,动作很大。接着他们又一起撕扯第二名交警来着。我看到矮个男子用手打第二名交警的肩部、颈部、高个男子也用手打第二名交警的胳膊、颈部,第二名交警还被高个的男子推到旁边的墙上了。他俩撕扯、殴打交警大约有五、六分钟,他们想阻止交警架走肇事司机,这时又赶过来几个交警,他们正在架肇事司机准备走的时候,这俩男子又上前冲后来的三、四名交警,交警把肇事出租车司机带到车上后,我就走了。
7、证人孙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9月11日14时许,在青年路与重庆路交汇处,我的车被一辆出租车追尾了,出租车里一名矮个男子下来跟我们说要赔钱,没等说完出租车就要跑,一名交警怀疑司机酒驾了,要求司机做酒精测试,交警准备驾着司机作酒精测试的时候,出租车上的两名男子上来撕扯交警的衣服,阻止交警把肇事司机带走。这时又来一名交警和第一名交警准备一起架走肇事司机,矮个男子对着第一个交警又撕扯,用手搥他,推他,高个男子对第二名交警进行撕扯,不想让第二名交警靠近第一名交警。第二名交警过来后,这两名男子对第二名交警进行辱骂,后来又对第二名民警进行了撕扯。高个男子对第二名交警用拳头往他肩膀和脖领部分打了好几下,还把第二名交警推到护栏上了。后来又来交警支援,把肇事司机架走后打人的两人被带走了。
四、被害人徐某某陈述,2013年9月11日下午14时许,我和我们副中队长李某乙在吉林大街附近给违章停车贴罚单,这时同事刘某某用手持电台和李某乙联系说有酒驾,之后我们到现场,看见同事宋某某控制住醉酒出租车司机,旁边一个高个子男子(唐某某)和一个矮个子男子(孙某甲)两个人将刘某某推靠在工地铁栅栏上,同时对刘某某拳打脚踢,我看见刘某某被打,就过去把对方两人拉开,这两个男子奔我用手抓我衣领撕扯,同时矮个的男子用拳头往我的前胸打了三、四下,我没有还手。高个子的男子(唐某某)在旁边用力拽我的制服右侧肩膀,矮个子的男子(孙某甲)用右手往我脸上打了一个耳光,把我执勤带的墨镜打掉地上了。后来执勤民警把肇事司机架到警车上做酒精测试,这两个男子用手用力的拽着我的前胸和胳膊、衣服,不让我回到警车上对肇事司机进行酒精测试。他们拽着我衣服撕扯,我和李某乙等同时被这两个人抓住不放,妨害我们正常执法。我脖子和前胸多处受伤,脸部红了,是被高个子和矮个子男子抓扯我衣服过程中形成的。脸是被矮个男子用右手打的,但是没有明显外伤,在场的执勤民警没有还手打人,我们当时着装了,佩戴了警用标识。刘某某的警服被撕扯坏了,眼睛和腰有点受伤了,是被唐某某和孙某甲他们阻止我们正常执法过程中,殴打造成的。
五、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孙某甲供述,2013年9月11日14时许,王喜惠酒后驾驶出租车载着我和唐某某,经过解放大路九中走重庆路,当时逆行,我听到交警拦截的声音,但是王喜惠没有停车,车行至青年路书城一侧时,王喜惠驾驶的车把一辆面包车追尾了。我下车跟面包车的人说多少钱,我给你拿钱,之后面包车下来的人说他的车前面也撞了一台车,之后我的酒劲上来了,记忆有点不清晰了,但是我记得交警架王喜惠,我就上前用手拉扯交警的衣服,在撕扯的过程中搥了交警几下,但是搥他哪儿了记不清了。我撕扯交警的胳膊、前胸和衣服来着,撕扯一会儿就被后面的人给拉走了。我记不清交警的体貌特征了。唐某某也和交警动手了,也是和交警撕扯没有打交警。交警都着装了。我和唐某某跟交警撕扯的目的是阻止交警检测王喜惠血液酒精含量。
2、被告人唐某某供述,2013年9月11日14时许,王喜惠酒后驾驶出租车载着我和孙某甲,经过解放大路九中走重庆路,当时逆行,我听到交警拦截的声音,但是王喜惠没有停车,车行至青年路书城一侧时,王喜惠驾驶的车把一辆面包车追尾了。交警过来要求司机出示驾驶证,王喜惠找驾驶证时,交警闻到王喜惠身上有酒味,怀疑王喜惠酒后驾车,要求王喜惠下车到后面的警车接受酒精测试,并要架王喜惠下车。我看到后就下车了,上前拽交警的胳膊和交警说:有事说事,都不容易,想阻止交警架王喜惠进行酒精测试。交警说:你靠边,跟你没关系,并把我扒拉旁边去了,我就伸手抓扯交警胸前和肩膀处来着,我说:你别急啊,有事说事啊。我上前撕扯交警的前胸和胳膊、肩膀和衣服,撕扯大约10分钟。我撕扯交警目的想给王喜惠说情,不让交警对王喜惠进行酒精测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唐某某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某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唐某某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应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唐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带至公安机关,被告人唐某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属投案自首的辩护观点本院不予支持。鉴于两名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徐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徐某某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犯罪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9日起至2014年1月18日止。)
二、被告人唐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9日起至2014年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杨晓婧
审 判 员 单连红
人民陪审员 王 宏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美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