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加权、孟凡有、苑德武、刘加利、张作学因犯抢劫罪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6-07-13 22:25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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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长刑监字第00016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刘加权、孟凡有、苑德武、刘加利、张作学:

上列申诉人因犯抢劫罪一案,对榆树市人民法院于1995年4月24日作出的(1995)榆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及本院于1995年6月28日作出的(1995)长刑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不服,刘加权、孟凡有、苑德武、刘加利曾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03年4月21日作出了(2003)长刑监字第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上列申诉人仍不服再次向本院提出申诉,并以原审判决认定抢劫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案发时间错误,程序违法,恳请再审判决申诉人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并提交审判委员会(2014年第三十七次会议)讨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列申诉人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1.关于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发生时间,本院于2003年9月23日作出的(2003)长刑终字第206号刑事裁定中已经确认案件发生间为1989年腊月初六。本案在侦查、起诉阶段,存在一定的程度瑕疵,但并不影响本案犯罪事实的认定及定罪量刑,以上均不是提起再审的法定事由。2.上列申诉人在申诉中不能提供新的证据,其提出的申诉理由不符合提起再审的条件。

综上,本院认为,上列申诉人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其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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