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null
2014年长刑监字第00031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孙恒武:
你因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对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9日作出的(2013)农刑自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的(2014)长刑终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并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证人冯修波证言是听说的,不能采纳;认定赔偿医疗费数额有异议,鉴定意见存在错误不应采纳,后续治疗费1.3万元不应认定,姜应富伤残鉴定本身存在瑕疵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你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合理。1. 你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及证人冯修波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存疑无罪等主要申诉理由,在本院二审时作为上诉理由已经提出,经二审审理认为不能成立,并裁定驳回了上诉。2.原审判决认定的被害人就医医疗费数额准确,保护的误工费、继续治疗费均符合法律规定,你提出的申辩理由,没有证据证实,不能成立。3.你在申诉中不能提供新的证据,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不符合提起再审的条件。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