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恒武因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6-07-13 22:25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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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长刑监字第00031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孙恒武:

你因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对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9日作出的(2013)农刑自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的(2014)长刑终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并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证人冯修波证言是听说的,不能采纳;认定赔偿医疗费数额有异议,鉴定意见存在错误不应采纳,后续治疗费1.3万元不应认定,姜应富伤残鉴定本身存在瑕疵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你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合理。1. 你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及证人冯修波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存疑无罪等主要申诉理由,在本院二审时作为上诉理由已经提出,经二审审理认为不能成立,并裁定驳回了上诉。2.原审判决认定的被害人就医医疗费数额准确,保护的误工费、继续治疗费均符合法律规定,你提出的申辩理由,没有证据证实,不能成立。3.你在申诉中不能提供新的证据,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不符合提起再审的条件。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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