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null
(2015)长刑监字第1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任树义:
你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对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3)绿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不服,并以你与同案人没有共同故意和共同的客观行为,建材公司的损失与审判的(2007)朝民初字第3241号民事案件没有必然直接因果关系,认定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你签字署名行为构不成“情节严重”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1.本院二审审理原审被告人姜燕提出的上诉一案,认定上诉人姜燕及原审被告人任树义犯民事枉法裁判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无不当。2.你系该案件合议庭审判长,在审理该案件时故意不履行开庭、评议的法定程序及在民事裁判文书上签字、署名。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执行申请人申请进入执行程序,你的行为亦是造成国有公司财产直接或间接损失的组成原因,你故意违反法定程序而枉法裁判,情节严重,你的行为符合民事枉法裁判犯罪的构成要件。3. 你原供述称该起民事案件未开庭审理,合议庭未评议等情节,与相关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相吻合。4.你在申诉中不能提供新的证据,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不符合提起再审的条件。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