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亚东因犯故意伤害犯罪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6-07-13 22:25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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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长刑监字第00041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庞亚东:

你因犯故意伤害犯罪一案,对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的(2013)榆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及本院于2013年 9月 27日作出的(2013)长刑终字第189号刑事裁定不服,并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罪名不成立,被害人带刀并使用,你与被害人撕扒过程中对被害人造成了伤害,属于特殊防卫,你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你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1. 你提出原审法院认定你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人证言存在矛盾等主要申诉理由,在本院二审时作为上诉理由已经提出,经审查二审对此认定事实清楚,裁定驳回你的上诉并无不当。2.你将被害人扎伤后持刀回到车内时对同行人员讲过了你将被害人扎伤的情节,被告人与被害人两方人员分别证实了案件发生的情况,根据你实施伤害他人的客观行为,足以说明你犯罪时的主观心态,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确认采信的定案证据并无不当,你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你提出的申辩理由及分析意见,仅是个人观点,没有证据证实,不能成立。3.你在申诉中不能提供新的证据,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不符合提起再审的条件。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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