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太因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6-07-13 22:25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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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长刑监字第00035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刘明太:

你因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对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0日作出的(2011)九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及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的(2013)九刑监字第1号驳回通知不服,并以原审判决认定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与肇事司机裴付都是被雇佣人员,裴付是雇佣单位给开资,你的挖掘机借给电气化局使用,当天的肇事与你无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事实与事实不符,你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你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1.你明知裴付没有特种车辆驾驶执照而指使其驾驶该车进行工作,裴付在违章驾驶特种车辆工作途中发生重大道路交通肇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你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2. 你原始供述你雇用裴付开车(挖掘机)的情节与被告人裴付供述、证人种冉证实的内容相吻合,裴付供述是你给其开工资的情节与种冉证实一致。你提出原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单位给肇事司机裴付开工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等理由,但你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故你的申辩的理由不能成立 3.你在申诉中不能提供新的证据,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不符合提起再审的条件。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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