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null
(2015)长刑监字第6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刘德才:
你因原审被告人刘芳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对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的(2013)德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及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的(2014)长刑终字第89号刑事裁定不服,并以被告人刘芳的行为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不构成犯罪,法轮功不是邪教组织,刘芳没有破坏任何法律实施;两高在《解释》二第一条中规定的“六项犯罪行为”,是不能当法律用的。被告人刘芳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刘芳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1.你提出原审被告人刘芳行为构不成犯罪等主要理由,在本院二审时被告人刘芳作为上诉理由已经提出,经审查二审审理原审被告人刘芳提出的上诉一案,认定上诉人刘芳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无不当。2.原审被告人刘芳曾因练法轮功先后两次受到行政处罚,其不思悔改,后又从事法轮功宣传品传播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符合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的构成要件。你对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理解及提出的申辩理由仅是个人观点,不能成立。3.你不能提供新的证据,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不符合提起再审的条件。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