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null
2014年长刑监字第00046号
关于赵斌犯受贿、挪用资金罪
申诉审查报告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人赵斌犯受贿罪、犯挪用资金罪一案,由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8日作出(2010)长刑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4日作出(2010)南刑重字第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赵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2011)长刑终字第161号刑事判决,(维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0)南刑重字第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赵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第三项,即扣押赃物本田雅阁轿车一辆,予以收缴,上缴国库;二、撤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0)南刑重字第6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赵斌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上诉人赵斌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与受贿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赵斌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控辩双方的基本情况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人、上诉人)赵斌,男,汉族,1965年10月4日生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大学文化,系中国建设报吉林省记者站常务副站长(聘任制),户籍地,吉林市丰满区江南街,住长春市朝阳区新华路40号。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09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逮捕。
委托代理人侯冰冰(系赵斌之妻),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新华路40号。19304332671.
三、原判要点及申诉的主要理由
原审判决认定,(一)《中国建设报》报社属国有事业单位,《中国建设报》吉林省记者站是该报社的派出机构, 2004年8月被告人赵斌被聘任为《中国建设报》吉林记者站常务副站长。被告人赵斌于2006年在对吉林省交通厅主抓的吉林省自然村建设的采访中,发现在建设过程中存在问题,便形成材料欲在中国建设报上报道。吉林省交通厅得知此事后,通过吉林省建设集团董事长江礼成找赵斌商量,被告人赵斌便利用职务之便,未将此事报道。被告人赵斌利用职务之便,在中国建设报上为江礼成刊发过正面宣传报道。为了江礼成承揽的梅河口到东丰县的单幅公路早日动工,被告人赵斌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制作中国建设报社的内参,并将内参发给相关领导,为江礼成谋取利益。江礼成于2007年6月,在长春市城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191,800元,为被告人赵斌购买一辆本田雅阁轿车。被告人赵斌将该车的车籍落在其个人名下。案发后,赃物已被收缴。
(二)被告人赵斌于2005年在对吉林省财政厅主抓的关于吉林省小康村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报道后,时任吉林省财政厅农业处处长许建功找到赵斌,要求重新对吉林省其他几十家小康村的建设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并对小康村的建设给予正面的宣传报道。随后赵斌便组织该记者站的记者对吉林省小康村建设的情况进行了走访,并在中国建设报刊登了正面的专刊宣传报道。之后吉林省记者站向吉林省财政厅提出收取费用,吉林省财政厅同意支付该记者站人民币24万元。吉林省财政厅通过长春市财政局于2006年9月4日由长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中心以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24万元转入吉林省记者站的账户。此款到记者站的账户后,被告人赵斌便利用其担任中国建设报社吉林省记者站副站长的职务之便,于同年9月7日将该款中的人民币14万元以转账的方式转入农安县金鼎印刷有限公司,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斌是受聘于国有事业单位《中国建设报》报社的工作人员并担任该报社吉林省记者站副站长,其对吉林省有关部门工作的采访、报道,进行舆论监督属于履行公务行为,依法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被告人赵斌在采访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公款挪用,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其又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亦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斌收受江礼成为其购买本田雅阁轿车一辆贿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斌将人民币14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借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定性有误应予变更。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斌收受吉林省建设委员会所属的朝阳拆迁公司人民币8万元贿赂事实,证据不充分,不予认定。关于被告人赵斌提出没有贪污人民币14万元钱,钱挂在账上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斌承包记者站,此人民币14万元并非公款,属违法或违规支付,被告人赵斌主观上不具有贪污故意,客观上不存在侵吞、骗取此款的行为,其行为亦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斌明知吉林省财政厅通过长春市市直行政单位会计中心转入吉林省记者站的24万元是公款,而擅自归个人使用,挪用14万元,用于其个人归还借款,超出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虽不属于贪污罪的犯罪构成,但符合挪用公款的构成要件,故上述辩解、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赵斌辩解称,江礼成给我买车的钱是借款,我准备卖房子还他及其辩护人提出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赵斌为江礼成谋取利益,江礼成是借钱给被告人赵斌还是送钱给被告人赵斌事实不清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斌供述称2007年6月份江礼成说起让我换车,我俩一起去选车,不到20万元,江礼成给我交款,两个月以后我把车籍落我名下,2005年末,我在中国建设报给江礼成发一篇正面宣传稿件,2006年底又给他发一篇,2006年底又给他发一篇,2006年上半年我们采访自然村违规占道,交通厅委托江礼成来说情,稿子没发,另外其为使江礼成承揽的公路工程早日动工,制成内参送给相关领导,为江礼成谋取利益的事实与证人江礼成证实其为回报被告人赵斌的帮忙,给被告人赵斌买车的事实经过相吻合,并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赵斌收受贿赂雅阁车一辆的犯罪事实,故上述辩解,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经本院2011年第七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受贿罪的处罚】、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挪用公款罪】、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数罪并罚】、第六十四条【赃物的收缴】、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之规定,被告人赵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扣押赃物本田雅阁轿车一辆,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上诉人赵斌及其辩护人提出,赵斌与吉林省记者站系承包关系,赵斌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理查明,(一)《中国建设报》报社系国有事业单位,《中国建设报》吉林省记者站是该报社的派出机构, 2004年8月被告人赵斌被聘任为《中国建设报》吉林记者站常务副站长。赵斌于2006年在对吉林省交通厅主抓的吉林省自然村建设的采访中,发现在建设过程中存在问题后,形成材料欲在中国建设报上报道。吉林省交通厅得知此事后,通过吉林省建设集团董事长江礼成找赵斌商量,赵斌便利用职务之便,未将此事报道。此后,赵斌利用职务之便,在中国建设报上为江礼成刊发过正面宣传报道。为了江礼成承揽的梅河口到东丰县的单幅公路早日动工,赵斌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制作中国建设报社内参,并将内参发给相关领导,为江礼成谋取利益。江礼成于2007年6月,在长春市城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191,800元,为赵斌购买一辆本田雅阁轿车。后赵斌将该车的车籍落在其个人名下。案发后,赃物已被收缴。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相关书证
1、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证实赵斌一案由该站记者实名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举报,该院决定于2009年1月4日对其初查,在初查过程中发现了赵斌存在利用记者站站长的职务便利,向采访对象收受贿赂的问题,该记者站账户内资金去向可疑,需要进一步核查。该院反贪局到该记者站在吉林省建设集团的办公地点将赵斌传唤来院,2009年1月7日以赵斌涉嫌挪用公款罪对其立案,同日将其刑事拘留。
2、《中国建设报》社说明材料,证实吉林省记者站是该报社的派出机构,正处级,赵斌是记者站常务副站长,系报社正式聘用人员,记者站经费来源为报社拨付。
3、《中国建设报》社驻地站长聘用合同,证实2004年8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被告人赵斌作为乙方被中国建设报社聘用为吉林记者站常务副站长,每年拨给吉林记者站办公经费,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基本失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乙方违规造成的后果,责任由乙方自负。
4、《中国建设报》记者站年度检验表,证实吉林记者站社会反映良好。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实《中国建设报》是事业单位。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机构名称:《中国建设报》吉林记者站,机构类型:其他机构,负责人:赵斌,有效期: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登记号:组代管220000-002198-1.
7、《中国建设报》记者站登记证,证实《中国建设报》吉林记者站2006年至2008年有开展新闻业务活动的业务。
8、《中国建设报》相关文件及规定,证实中国建设报社对驻地记者的工作职责、要求、记者站的管理办法及杜绝有偿新闻和虚假新闻。
9、《中国建设报》关于吉林记者站聘任记者的批复,证实中国建设报答复吉林记者站关于聘任左江为正式记者,记者站站长对聘用人员负有管理职责。
10、《中国建设报》社关于医疗保险的证明,证实赵斌、赵志范、左江为中国建设报社驻吉林记者站记者,基本工资每月人民币800元、奖金及补贴人民币400元,合计人民币1200元。
11、《中国建设报》社关于吉林记者站赵斌有关情况的答复,证实赵斌为中国建设报吉林记者站常务副站长,聘用时间为2004年8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为我社全员聘用,记者站的经费由按推荐、介绍的广告收入的一定比例解决。赵斌工资2004年8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报社发给月工资1000元,2008年1月至12月,发给月工资1500元。
账户问题:由于国家有关部门在记者站管理中未作明确规定,许多报社分支机构均可以在当地设立账号,以便于报社拨付经费。吉林记者站账户名:中国建设报驻吉林记者站,开户行长春市商业银行科技支行,账号20109019806。
中国建设报社自吉林记者站成立以来,先后从吉林省记者站推荐、介绍的广告收入返还给吉林记者站人民币86400元。
中国建设报对负面报道和批评性稿件,规定了送审制度。要求采访记者必须严格核对事实,并与被批评单位见面,记者站的批评稿件一律送记者部审核。并规定:以本报记者名义采写的稿件、内参等,未经报社同意,不得在其他媒体发表。一经发现,按报社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中国建设报社禁止有偿新闻。正面报道不收取费用。聘用合同规定专职站长必须每年完成一定的地方新闻组稿任务,报社收取相应的地方新闻专刊的成本费用。
吉林记者站组织《吉林新闻》情况:2005年9期,上交人民币196000元;2006年1期,上交人民币64000元;2007年和2008年无。
吉林记者站推荐、介绍的广告,我社规定提取的组稿费的比例为广告额的35%,其中20%为个人劳务费,15%作为记者站的办公费。原则上报社所返还的组稿费由记者站自己掌握使用。
12、《中国建设报》对吉林记者站管理状况,证实该报社对赵斌管理是按照1998年实行的干部聘任规定,实行由报社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一年),月工资1000元(2008年工资核定为月1500元),其他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任务量提成。其中报社规定:专职站长每年需要完成一定的发行份数、经营指标、年出版地方新闻周刊不少于4期等。
记者站人员个人住房问题:报社记者站人员均从当地聘用,住房问题自己解决,报社不负责个人住房问题。
13、赵斌工资的发放情况,从2004年8月至2008年12月总计人民币59000元。
14、《中国建设报》干部调动介绍信,证实从2004年5月26日赵斌系部直属单位中国建设报社聘用人员,其人事档案由我中心保管。
15、《中国建设报》出具的收费,证实2006年2月14日由吉林记者站赵斌组织的《吉林新闻》小康示范村专刊,报社收到赵斌转来的专刊成本费6.4万元。由吉林一个中学转来此项款。在一次采访和活动后,赵斌谈起为何有中学贷款理由:村镇建设全国由建设厅主管,吉林小康示范村却由财政厅主管,钱也由财政拨付。而建设报是行业报,财政厅给建设口报纸出钱没有合适理由。最后协调由财政给了学校,由学校再想办法汇给报社。
16、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落籍登记表,证实赵斌于2007年6月27日将雅阁轿车落籍到其个人名下。
17、机动车销售发票,证实赵斌于2007年6月26日在长春市成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车款为人民币191800元。
18、2009年1月9日《中国建设报》内参出版说明,证实我报《内参》出版由新闻中心下属总编办公室统一出版,具体负责人是总编办主任。记者站采写的内参(尤其是专职人员采写的内参等批评稿)则由记者部负责,提交给总编办。出版后,由记者部负责邮寄给相关部门和记者站。记者站采写的记者对稿件拥有核实权利,稿件必须报送记者部。任何记者站无权私自出版《内参》。
19、《中国建设报》吉林记者站于2007年8月19日在《内部参考》发表题为《“营梅高速”建设停工导致村民上访》的文章,证实记者站伪造中国建设报社新闻中心内部参考的材料。
20、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已将车籍为赵斌的广州本田雅阁轿车一辆予以扣押。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赵大民证言,证实我是《中国建设报》吉林记者站记者,在对自然村的严重违法用地情况写了稿件交给赵斌,赵斌同意后将稿件传给吉林省交通厅。吉林省交通厅姓胡的副厅长曾出面协调。后来吉林省建设集团的老总江礼成和赵斌一起吃饭,我听说这次酒桌上达成了很多承诺,江礼成答应给记者站的记者每人解决一套住房,按成本价交款,在吉林省建设集团办公楼内单独给赵斌解决二间办公室,并重新装修,重购的办公设备,还答应借给赵斌一台车,记者站负责给吉林省建设集团办内部报纸。后来记者站帮建设集团办了12期报纸,名字叫吉林建设报,是不定期的,吉林省建设集团每期给记者站4000元,
2、证人江礼成证言,证实我是吉林省建设集团董事长,2006年4月,记者站的一个记者赵志范找到我们集团,要在我们集团用几间办公室办公。我同意免费给记者站提供四间办公室、水电费和午餐。2006年6月份,吉林省交通厅厅长张勇找我,说在我们集团办公的记者站要曝光自然村违规建设问题,让我说说别报道了。我找赵斌商量,赵斌答应了。2006年11月份左右,记者站提出给我们集团办一份报纸宣传我们企业,由记者站编辑、组稿,我们集团自己出钱印刷、发行。2007年6月份,赵斌找我要求我们集团给他换车,我给赵斌购买一辆广州本田雅阁轿车,价钱将近人民币200000元,不清楚车籍等相关手续办理情况。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赵斌供述,证实2005年末,我为了感谢江礼成提供办公场所,在《中国建设报》发表正面宣传江礼成的稿件,2006年年底又例行公事给他发了一篇。2006年上半年,记者站采访了自然村违规占道的报道,稿件传给吉林省交通厅后,吉林省交通厅委托江礼成到记者站找我,商量别在报纸上刊发这篇稿件,我同意了,送江礼成一个人情。2007年6月份,江礼成说我开的车太破,提出换新车。我们两人一同到汽车销售公司购买黑色本田车一辆,不到20万元。我将车籍落在自己名下。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对上诉人赵斌及其辩护人提出异议的经合议庭评议认为,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查证属实,应当作为认定本起犯罪事实的依据。
(二)2005年被告人赵斌于在担任《中国建设报》吉林省记者站副站长期间,对吉林省财政厅主抓的关于吉林省小康村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报道后,时任吉林省财政厅农业处处长许建功找到赵斌,要求重新对吉林省其他几十家小康村的建设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并对小康村的建设给予正面的宣传报道。赵斌组织该记者站的记者对吉林省小康村建设的情况进行了走访,并在《中国建设报》刊登了正面的专刊宣传报道。之后吉林省记者站向吉林省财政厅提出收取费用,吉林省财政厅同意支付该记者站人民币240000元。吉林省财政厅通过长春市财政局于2006年9月4日由长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中心以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240000元转入吉林省记者站的账户。此款到记者站的账户后赵斌利用职务之便,于同年9月7日将该款中的人民币140000元以转账的方式转入农安县金鼎印刷有限公司提取现金,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相关书证
1、小康村的报道,证实赵斌于2004年12月14日在《中国建设报》发表题名为《小康示范,点燃新农村建设的燎原之火》对吉林省财政厅支持小康示范村建设工程做正面报道。
2、吉林省财政厅通知、函,证实吉林省财政厅以专款方式将给付《中国建设报》吉林记者站的人民币240000元拨付给长春市财政局。
3、吉林省单位往来结算专用票据银行进账单,证实《中国建设报》吉林记者站收到长春市财政局转来的新农村宣传经费人民币240000元。
4、2006年9月7日长春市商业银行电汇凭证,证实《中国建设报》吉林记者站转给吉林省农安县印刷有限公司人民币140000元,汇款人赵斌。
5、2006年9月7日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证实从《中国建设报》吉林记者站转出人民币140000元。
6、2006年9月18日农安县印刷有限公司的现金支票,证实吉林省农安县印刷有限公司提取现金人民币140000元。
7、赵斌购买新华路40号房屋的协议书,证实赵斌与张晓敏签订购房协议:张晓敏将地处长春市朝阳区新华路40号403室转卖给赵斌,价格为人民币165000元。
8、张晓敏书写的收条,证实赵斌支付购房款人民币165000元。
9、吉林省房产产权管理收费专用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和相关档案材料,证实赵斌购买新华路40号房屋。
10、《中国建设报》吉林记者站发表题为《吉林一中,遇“险”不“惊”》的文章及吉林市第一中学在2006年1月19日给《中国建设报》吉林记者站的情况说明,证实记者站对吉林一中新校舍存在隐患的问题形成材料。
11、吉林市第一中学事业支出账户结算凭证、记账凭证、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委托书和发票联,证实吉林一中支付给《中国建设报》社人民币64000元广告费用及《中国建设报》收吉林一中广告费人民币64000元。
12、《中国建设报》吉林记者站记者赵志范、宋国忠发表的《梨树小康示范村谁在受益?》的文章及中共梨树县委、梨树县人民政府于2005年8月9日的《关于梨树县霍家店小康示范村被媒体曝光有关问题的检查报告》,证实《中国建设报》吉林记者站对梨树小康示范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形成材料。
13、吉林省梨树县综合开发办公室的记账凭证、中国建设银行电汇凭证和《中国建设报》记账凭证,证实吉林省梨树县支付给《中国建设报》社人民币48000元刊费。
14、《中国建设报》吉林记者站发表题为《“吉林省自然村”靠“跑马圈地”横征暴敛》的文章,证实记者站采访自然村存在问题后形成的材料。
15、户籍证明,证实赵斌出生于1965年10月4日。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秋和证言,证实我是《中国建设报》总编辑,赵斌是我报社聘任的吉林省记者站副站长。我报社对新闻报道只允许收广告费和少量的出报成本费(版面费),由报社统一负责收取,驻各地记者站没有任何权利直接收取任何费用。2007年8、9月份,我对赵斌的车的问题进行过调查并报告。
2、证人马晓丽证言,证实我是《中国建设报》记者部主任,赵斌是报社正式聘用的人员。记者站没有任何权利直接收取任何费用,即使广告费也只能由记者站介绍,由《中国建设报》统一负责收取。2007年8、9月时我对赵斌的车的问题做过调查、汇报。2006年2月,报社收到赵斌转来的《吉林新闻》小康示范村专刊成本费人民币64000元,这笔款项是由吉林市一中转来的,赵斌称这笔钱就是吉林省小康村专刊报道的费用。对于吉林记者站为此事从吉林省财政厅索要人民币240000元的事情不知情。
3、证人赵志范证言,证实我是《中国建设报》吉林记者站记者,记者稿件效益的提成都是由赵斌口头决定,报社不允许记者站直接收取广告费。2005年赵斌派我和宋国忠去采访梨树小康村违规建设的问题。形成稿件之后,赵斌先后两次在《中国建设报》上对此问题发表过文章,引起了吉林省梨树县政府的重视,吉林省梨树县委宣传部给拿了人民币48000元宣传费,让记者站刊登吉林省梨树县提供的正面宣传的稿件,直到我辞职,这篇稿件一直没见报。我不清楚人民币48000元的去向。后来记者站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安排对全省的小康村进行采访,写了一篇对全省小康村全面报道的稿件。赵斌因此提出应该让吉林省财政厅拿版面费人民币300000元。吉林省财政厅许建功经过请示,同意支付人民币240000元版面费。吉林省财政厅协调长春市财政局支付人民币240000元,我和左江到吉林省财政厅要这笔费用,后来费用转到我们记者站账户。我和赵斌、左江、宋国忠都发了提成,赵斌说余下的费用一是要交给报社做版面费,二是做记者站的经费。2006年,我和宋国忠、左江到吉林消防支队采访时无意中得知吉林一中校舍建设存在消防隐患。采访结束后写了一篇标题为“吉林一中遇险不惊”的稿件,赵斌修改后让我转给了吉林市政府、吉林市教育局、吉林一中的校长夏军。几天后吉林市相关部门的领导找赵斌协调此事,最后稿件既没见报,也没传给报社。事后我听说吉林市给了人民币60000元。
4、证人左江证言,证实我是吉林记者站记者,我参加全省小康村报道,给吉林省财政厅出了四版关于小康村的正面报道,赵斌提出让吉林省财政厅拿版面费,吉林省财政厅同意支付人民币240000元版面费,赵斌让我和赵志范到省财政厅去了两次,要这笔费用,我不清楚钱具体转到哪里。赵斌给其、赵志范、宋国忠发了提成,赵斌也得了。赵斌说余下的费用要交给报社做版面费,还有的就是做记者站的经费。2006年,我和赵志范到吉林消防支队采访时听说吉林一中校舍建设存在消防隐患,采访结束后写了一篇标题为“吉林一中遇险不惊”的稿件交给了赵斌,后期听说吉林市相关部门来报社摆平了此事。赵斌说广本车是在吉林市公安局拍卖时买来的。
5、证人曹望华证言,证实赵斌让我管理记者站在长春市商业银行科技支行的账户,开户时间应该是2004年12月份,账号是:20109019806,户名是:《中国建设报》吉林记者站。记者站的钱都是赵斌说了算。2006年9月7日赵斌让我从该账户转出人民币140000元,转到吉林省农安县印刷有限公司。2006年9月5日,从长春市财政结算中心转入记者站账户人民币240000元,不清楚是什么钱。。
6、证人赵刚证言,证实2005年赵斌向我借人民币140000元买房子,并写了欠条。一年后我催要过几次,赵斌让我提供个账号,我提供了一个吉林省农安县印刷有限公司的账号,赵斌把人民币140000元转到这个账号,我让提的现金。后来我把借条还给赵斌。
7、证人许建功证言,证实我在负责小康村建设工作期间找到《中国建设报》吉林记者站负责人赵斌,建议其对全省搞50个试点进行正面报道。第一次正面报道没收费,效果很好,希望记者站继续报道,记者站提出交版面费,商量后确定给人民币240000元。经领导同意,协调到长春市财政局。商量版费时赵斌没有出面,是记者站的赵志范、左江跟我谈的,我不清楚长春市财政局把这笔款转到哪了。
8、证人刘显军证言,证实2005年某一天省财政厅农业处处长许建功明确对我说将吉林省财政厅给长春市财政局拨付业务费中的人民币240000元直接支付给《中国建设报》吉林记者站,许建功当时表示厅领导都定了。后来《中国建设报》吉林记者站的站长赵斌找我要这笔钱,我按照吉林省财政厅的意见把这钱给记者站拨过去了。据许建功说,《中国建设报》吉林记者站在《中国建设报》上宣传吉林省小康村建设的事情,小康村建设由我们财政部门主管,这笔钱是给《中国建设报》的版面费。
9、证人吴振昌证言,证实赵刚让我帮助转款,款是由《中国建设报》吉林记者站转到我们印刷厂的,后将人民币140000元提现金后存到赵刚的卡上。
10、证人高岚证言,证实从《中国建设报》吉林记者站转入吉林省农安印刷有限公司账户人民币140000元,后将人民币140000元提现金后存到赵刚卡上。
11、证人张信证言,证实我是中共梨树县委宣传部副部长2005年6、7月份《中国建设报》上有关于梨树县的负面报道,吉林省梨树县委王延江书记责成我找报社的记者谈谈。我和赵斌商量,希望不再报道。赵斌要求其在《中国建设报》上做广告,半版广告需要人民币40000元钱。我说不行就走了。
12、证人张文军证言,证实2005年8月份的一天,吉林省梨树县财政局副局长李有学找我说《中国建设报》的记者采访小康村形成了负面报道,现在需要给对方拿人民币48000元钱宣传费用,李局长给我《中国建设报》的账号,让把钱转到这个账号去。我安排财务人员把钱转过去了。
13、证人夏军证言,证实我是吉林市第一中学校校长。2005年末或2006年初,《中国建设报》吉林记者站要针对我校搬迁事情曝光,我找《中国建设报》吉林记者站协调此事,站长提出要在报纸上做广告,报价人民币60000元,我同意了,站长其提供了一个《中国建设报》的账号,我把钱转到这个账号了。
(三)被告人赵斌的供述与辩解
上诉人赵斌供述,证实其在记者站成立初期曾经用自己的钱给记者站垫付,累计大约能有人民币70000元至80000元。2005年上半年其记者站采访报道了吉林省梨树县霍家店小康村存在的一些问题,吉林省财政厅农业处的许建功处长认为报道的不全面、不客观,建议我们全面深入进行了解,给他们做一下正面宣传,我同意了。吉林省财政厅派人陪我和左江、赵志范在全省走了20多个县,写了一篇正面报道在《中国建设报》上发表。由于报道效果很好,我和吉林省财政厅都想继续跟踪报道,赵志范提出要吉林省财政厅出版面费,我当时说:“收版面费不行,收点宣传费可以”。最后,吉林省财政厅同意给记者站人民币240000元。报社是否允许记者站收取宣传费,我不知道有没有明确规定,但认为应该可以。关于新闻报道,《中国建设报》不允许报道新闻进行收费。记者站是以宣传费的名义收取吉林省省财政转付的人民币240000元。我于2006年2月14日在中国建设报上发了第二篇4个整版的报道。2006年9月份吉林省财政厅通过长春市财政局将人民币240000元转到我们记者站的账户上。人民币240000元拿出人民币48000元给大家进行奖励,提出人民币50000元存到个人的银行卡里,将人民币140000元转给吉林省农安一家印刷厂了,用来归还2006年从张晓艳手买住房的借款,借款人是赵刚。我当时的理解是有权支配这笔钱,认为记者站的钱就是我的钱,2005年,记者站的赵志范和宋国忠到学校针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进行采访。2005年末我把采访稿传真给吉林市政府核实,针对该校搬迁事情给予曝光。吉林市一中校长到长春找到我,商量此事,并答应在《中国建设报》做广告,费用是人民币60000元,由吉林市一中直接转到《中国建设报》了,我不知道登没登广告。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对上诉人赵斌及其辩护人提出异议的经合议庭评议认为,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查证属实,应当作为认定本起犯罪事实的依据。
关于上诉人赵斌及其辩护人提出,赵斌与吉林省记者站系承包关系,赵斌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的上述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赵斌供述,证实2007年6月份江礼成说起让我换车,我俩一起去选车,不到人民币200000元,江礼成给我交款,两个月以后我把车籍落我名下。2005年末,我在中国建设报给江礼成发一篇正面宣传稿件,2006年底又给他发一篇,2006年底又给他发一篇,2006年上半年我们采访自然村违规占道,吉林省财政厅委托江礼成来说情,稿子没发,另外为了使江礼成承揽的公路工程早日动工,制成内参送给相关领导为江礼成谋取利益的事实与证人江礼成证实其为回报被告人赵斌的帮忙,给上诉人赵斌买车的事实相吻合,并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赵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雅阁车一辆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其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二审合议庭评议认为,上诉人赵斌系受聘于国有事业单位《中国建设报》报社的工作人员并担任《中国建设报》吉林记者站副站长,对吉林省有关部门工作的采访、报道,进行舆论监督属于履行公务行为,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赵斌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关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赵斌明知吉林省财政厅通过长春市市直行政单位会计中心转入吉林省记者站的人民币24万元是公款,而擅自挪用14万元归个人使用,用于其个人归还借款,超出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经查,上诉人赵斌系受聘于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赵斌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超出三个月未归还的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原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不当,应予纠正。原审判决认定赵斌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赵斌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建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判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0)南刑重字第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赵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第三项,即扣押赃物本田雅阁轿车一辆,予以收缴,上缴国库;二、撤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0)南刑重字第6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赵斌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上诉人赵斌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与受贿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申诉人赵斌申诉的主要理由:申诉人是被聘用的记者,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一二审判决受贿犯罪属于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重,请予变更或改判。
四、审查情况及处理意见
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申诉人赵斌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 1.申诉人赵斌系受聘于《中国建设报》记者站副站长,代表该报社对吉林省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调查采访,履行社会舆论监督职能,行使对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监督权力,属于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二款的规定,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最高法院办的《刑事审判参考》一书总第72集第608号李万、唐自成受贿案,副标题为国有媒体的记者能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此案例与本案相近)。申诉人赵斌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受贿犯罪构成要件。其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2.申诉人在申诉中不能提供新的证据,其提出的申诉理由不符和提起再审的条件。
综上,本院认为,申诉人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故对申诉人的申诉予以驳回。
承办人 杨国利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