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null
2014年长刑监字第00045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付瑞诚:
你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对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的(2014)长汽开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及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2014)长刑终字第210号刑事裁定不服,并以你没有主观犯罪的故意,恳请减轻处罚,改判你缓刑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你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1.你提出非法占有目的不明确,原审判决量刑重,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等主要申诉理由,在本院二审时作为上诉理由已经提出,经审查二审认定你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裁定驳回你的上诉并无不当。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的规定,你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并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缴,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你的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犯罪构成要件,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3.你在申诉中不能提供新的证据,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不符合提起再审的条件。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