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null
2014年长刑监字第00025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柯广铎:
你因对原审被告人刘彦君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对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的(2013)二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及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的(2013)长刑终字第178号刑事裁定不服,并以修炼法轮功不是犯罪行为,本案中公检法三机关办案程序违法,被告人刘彦君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彦君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1. 你提出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等主要申诉理由,在本院二审时被告人刘彦君作为上诉理由已经提出,经二审审理认为不能成立,并裁定驳回了上诉。2.原审被告人刘彦君在国家明令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后,仍继续练习法轮功,并其家中存有大量法轮功宣传品及电脑打印机等制作工具,鉴于法轮功宣传品尚未散发出去即被收缴,其行为属于犯罪预备阶段,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原审认定被告人刘彦君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你提出原审被告人刘彦君的行为构不成犯罪的申辩的理由仅是个人观点,不能成立。3.你在申诉中不能提供新的证据,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不符合提起再审的条件。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