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null
2014年长刑监字第00021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于洋:
你因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对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3)长经开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及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的(2014)长刑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不服,并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你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1.你提出原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主要申诉理由,在本院二审时作为上诉理由已经提出,经二审审理认为不能成立,并裁定驳回了上诉。2.你因与被害人之妻保持两性关系受阻而恼怒被害人,案发当日深夜你破窗侵入被害人家,持砖头击打被害人后掐其颈部,并声称掐死被害人,你有杀人的语言表示,主观故意明确,客观方面对被害人实施了持砖头击打头部、掐其颈部等行为,上述事实清楚,供证一致,并有其他证据佐证,你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犯罪的构成要件。你对部分事实提出的分析意见,仅是个人观点,不能成立。3.你在申诉中未能提供新的证据,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不符合提起再审的条件。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