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null
2014年长刑监字第00042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于彬:
你因犯诈骗罪、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一案,对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2)二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及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的(2013)长刑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不服,并以原审判决认定你为非法转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共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你协助测绘行为不能满足该罪的构成要件,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你的行为不构成此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你犯诈骗罪、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1.你提出你不具备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构成要件等主要申诉理由,在本院二审时作为上诉理由已经提出,经审查二审对此认定事实清楚,裁定驳回你的上诉并无不当。2. 原村书记于生在其办公室与于彬、侯吉亮研究商定趁政府征地之机,以政府征地名义为侯吉亮买地的事实及由你带领测绘人员在已被政府征用的土地及附近测量村民名下的耕地,后由于生等人代表岗子村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到侯吉亮名下的事实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3.你在申诉中不能提供新的证据,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不符合提起再审的条件。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