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null
2014年长刑监字第00024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姚长丽:
你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对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3)南刑初字第343号刑事判决及本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的(2014)长刑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不服,并以国家规定14种邪教组字中没有认定法轮功组织为邪教组织,原审判决从犯罪性质上就认定错了,你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条中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规定,你携带大量“法轮功”宣传品并在公共场所粘贴,你的行为符合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你在庭审中不能认罪、悔罪,原审判决对你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2.你在申诉中不能提供新的证据,你申辩的理由仅是个人观点,不能成立,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不符和提起再审的条件。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八月五日
